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
作者:李菊丹
出品人:
页数:391
译者:
出版时间:2011-12
价格:50.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30809340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知识产权
  • 法学
  • 植物新品种保护
  • 国际公约
  • 知识产权
  • 农业科技
  • 法律法规
  • 育种
  • UPOV
  • 品种权
  • 生物多样性
  • 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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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李菊丹所著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内容简介:植新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历史原因,美国和欧洲发展出两种各有特色的保护模式,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及TRIPs协议的缔结和实施,在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的问题上,又增加了不少可能影响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力量。本书系统地讨论了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以及植物品种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尤其关注美国和欧盟立法选择的原因、特点及其实践运行情况,以及有可能影响各国植物品种/植物保护制度的国际力量及其原因,从而为中国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的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借鉴。本书分为四编对上述问题展开讨论。

第一编为“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分别以1930年《植物专利法》、1970年《植物品种保护法》以及1952年修订的《专利法》为对象,探讨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形成原因以及这些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情况,尤其是这三种权利的授权要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从而考察这三种制度的相互协调问题。

第二编为“欧盟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考察欧洲对植物育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历史,探究欧洲当时缔结UPOV公约,采用育种者权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原因及其背后推动力量,然后以欧共体植物品种保护规则(2100/94)和欧盟生物技术发明保护指令(98/44)为线索,考察欧盟现行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运行情况,讨论欧盟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保护范围及其例外以及侵权认定等具体问题,尤其关注欧盟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生物技术发明保护之问的协调问题。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的第三部分为“植物品种保护国际法律框架研究”。讨论UPOV公约的缔结和修订、育种者权保护的发展趋势、TRIPs协议所确立的植物品种保护最低标准,还讨论《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与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公约》所确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与植物品种保护之间的关系,以及wIPO关于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和知识产权保护关系的讨论,与安第斯共同体和非洲联盟等地区的制度安排。

第四部分为“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首先考察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体概况,然后围绕中国加入UPOV 1991文本的可行性以及欧美及国际植物品种保护实践对中国的启示等问题展开讨论。作者认为,中国未来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仍应以品种权保护制度为主,专利制度必然会随着生物技术在植物育种领域的广泛运用而参与到植物育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也将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制度中得到贯彻。

结束语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过去与未来”。简要地叙述植物品种保护制度的整个历史及其作用于其中的各种力量及其利益,从而得出“品种权、专利和植物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将共同作用于未来的植物品种/植物创新保护”这一结论。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 一、 引言 植物新品种的育成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促进农民增收的关键。然而,植物新品种的研发周期长、投入大、风险高,而一旦新品种问世,其繁殖材料又极易被复制传播,导致育成者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严重打击了育种积极性。为此,各国纷纷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期通过法律手段激励创新,促进育种产业的健康发展。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的成立和《保护国际植物新品种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制定,标志着植物新品种保护进入了国际化、规范化的新阶段。该制度为各国在统一框架下建立各自的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提供了基本遵循,也为跨国育种合作和技术交流奠定了法律基础。 本书旨在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我们将从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入手,系统梳理UPOV《公约》的核心原则、保护对象、保护方式、权利内容、限制与例外等关键要素,并分析不同国家(特别是主要成员国)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措施、遇到的挑战及创新实践。通过对比分析,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下制度执行的异同,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 UPOV《公约》的演进与核心原则 UPOV《公约》自1961年首次制定以来,历经多次修订,以适应全球农业和育种技术的发展需求。每次修订都体现了对育种者权益保护的深化和对制度公平性的追求。 1. 《1961年公约》及其1972年议定书: 奠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初步框架,确立了“植物新品种权”(Plant Variety Right, PVR)的基本概念,强调了新品种的“新颖性”、“可区分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基本条件。 2. 《1978年文本》: 对1961年的文本进行了重要修订,扩展了保护的植物种类范围,并对育种者权进行了更细致的界定,增加了“首次授权”、“续展”等概念。 3. 《1991年文本》: 是目前UPOV《公约》的最新版本,在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期限、限制与例外等方面都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和完善。特别是,它引入了“品种权人的同意”这一核心概念,对育种者的生产、销售、进口、出口等行为施加了限制,进一步强化了对育种者投入的保障。同时,《1991年文本》也更加注重国际间的合作和协调,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品种权。 UPOV《公约》的核心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国民待遇原则: 成员国应给予其他成员国国民与其本国国民同等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待遇。这意味着,一个国家的育种者在本国获得的植物新品种权,在其他成员国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 同等保护原则: 成员国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实质性内容上,如保护条件、保护期限、权利内容等,应提供与其他成员国同等的保护。 统一性原则: 尽管各成员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法律,但UPOV《公约》提供了一个相对统一的框架和标准,以确保国际间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可比性和可操作性。 促进育种创新原则: 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者投入更多资源进行新品种的研发,从而促进全球农业的科技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三、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关键要素分析 对一个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考察,需要从以下几个关键要素进行深入分析: 1. 保护对象(可授予品种权的主体): 国际上通常将《公约》附录中列明的植物属或种作为保护对象。但各国在具体实施时,可能会根据自身的农业发展重点和育种能力,选择性地扩大或缩减保护范围。分析的重点在于,制度是否能够覆盖主要的经济作物、特色作物以及具有战略意义的植物种类。 2. 授予品种权的标准(实质性条件): 新颖性(Novelty): 新品种必须在授权前未被品种权人或其同意人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公众。这一要求是为了防止对已经进入市场、为公众所知晓的品种重复授予权利。 可区分性(Distinctness): 新品种必须能够与在申请授权时已知的所有其他品种清晰地区别开来。通常通过对照试验,比对其关键的形态学、生理学或生物化学特征来实现。 一致性(Uniformity): 新品种的有关性状必须在繁殖后保持一致。这意味着在整个品种群体中,个体之间的差异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稳定性(Stability): 新品种的有关性状在重复繁殖后必须保持稳定,即不会发生改变。 3. 授权程序: 包括申请、审查、授权等环节。审查过程是核心,通常涉及形式审查、文件审查、品种特性鉴定(田间试验)和法律审查等。对审查标准的掌握、审查效率以及审查的透明度是评价制度执行能力的重要方面。 4. 品种权的内容(权利范围): 授权后,品种权人享有专有权,可以禁止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对其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行生产、销售、进口、出口、储存等行为。 5. 品种权人的同意(限制与例外): 育种者特权(Breeder's Privilege): 这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中最具争议也最核心的例外之一。根据《1991年文本》,品种权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授权品种作为“另一新品种的(初始)育种材料”来繁殖新的品种。这旨在保持育种的连续性,鼓励进一步的育种创新。分析的重点在于,该特权的应用范围、限制条件以及对后续育种者的实际影响。 农民特权(Farmer's Privilege): 允许农民在自己拥有的土地上,使用收获的授权品种的种子(或收获物)作为下一季耕作的繁殖材料,但通常有限制,例如不得用于商业目的销售。这一特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实施细则。 其他例外: 例如,为研究或开发目的使用授权品种,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ing)品种权,以满足国内农业需求或公共利益。 6. 保护期限: 通常根据植物的生长周期和繁殖方式而定,一般为20年,对于树木和藤本植物则为25年。 7. 执法与救济: 包括品种权被侵犯时的法律诉讼、禁令、损害赔偿等。有效的执法机制是品种权得以实现的关键。 四、 主要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比较研究 本书将重点选取欧盟、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以及部分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中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为案例,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 欧盟: 欧盟的植物品种保护由欧洲共同体植物品种局(CPVO)负责,并与各成员国的国家办公室协同运作。其制度高度协调,具有统一的申请和审查程序,但具体法律细节由各成员国在EU条例框架下制定。欧盟的品种保护制度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力,尤其是在新植物品种的鉴定方法上,拥有先进的DUS(Distinctness, Uniformity, Stability)测试标准。 美国: 美国实施的是专利制度(Plant Patent Act)和品种权制度(Plant Variety Protection Act, PVPA)。植物专利主要适用于无性繁殖的植物,而PVPA则适用于有性繁殖的植物。美国PVPA在实施中,对育种者特权的应用更为宽松,也对农民在自家繁殖使用方面有一些特殊规定。 日本: 日本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受到UPOV《公约》的深刻影响,并借鉴了部分欧美国家的经验。日本在品种鉴定方面注重实际田间试验,并对一些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作物提供了更为细致的保护。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UPOV的早期成员国,其品种保护制度相对成熟,并注重与国际标准的接轨。 发展中国家(如印度、中国): 这些国家在建立和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过程中,既要遵循UPOV《公约》的要求,又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农业发展特点、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保护国内育种者(特别是小型育种者和农民)权益的需要。因此,在育种者特权、农民特权以及保护费的收取等方面,可能会有所侧重和调整。 通过对这些国家的制度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深入了解: 各国在《1991年文本》的框架下,如何根据本国国情进行制度设计和调整。 不同国家在品种鉴定标准、审查程序、育种者特权和农民特权的应用方面的差异及其原因。 制度执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例如,品种权侵权案件的处理、跨国育种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如何平衡品种权人、育种者和农民等多方利益。 五、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本书也将对我国现行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与UPOV《公约》的接轨程度,以及在实践中取得的成就和面临的挑战。我们将重点关注: 我国品种权申请和授权的现状,以及品种鉴定体系的建设。 我国在育种者特权和农民特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在促进国内育种创新、吸引国外先进育种技术、保障国家种业安全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基于国际研究和比较分析,提出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和完善建议。 六、 结论 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关系到农业科技的进步,更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发展。本书通过对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政策制定者、育种者、法律工作者以及对该领域感兴趣的各界人士,提供一个全面、系统、深入的学术参考。我们希望通过本书的梳理与分析,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到该制度的精髓与挑战,为推动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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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阅这本书,我的第一印象是其内容的密度和体系的严谨性。它就像一张精密绘制的地图,清晰地标示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各个关键节点之间的相互关系。作者在构建理论框架时,显然采纳了非常扎实的法学功底,对公法与私权保护的交织点进行了细致的辨析。特别是关于“公共利益”与“专有权利”的界限划分部分,论述得极为深刻。在探讨一些新兴议题时,比如转基因品种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或者生物技术进步对传统DUS标准的挑战,作者的处理方式显得尤为老到和审慎,没有简单地下结论,而是呈现了多方位的学理争论,引导读者进行深度思考。从阅读体验上来说,它要求读者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基础,但对于有志于深入研究知识产权法或农业政策的人士而言,这本书无疑是一座极具价值的知识宝库。它不仅仅是文献综述,更是一种深入的学术建构,值得反复研读,每次都能从中挖掘出新的层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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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研究》读下来,感觉作者在梳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脉络上真是下了大功夫。首先,它没有停留在对现有法律条文的简单罗列上,而是深入剖析了不同国际公约背后的博弈与妥协。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如何平衡育种者权利与种子自由流通的社会需求,这中间的张力处理得非常微妙。书中对UPOV体系的演变进行了详尽的梳理,从早期的侧重保护到后来的不断扩展和完善,每一步调整都与全球农业技术发展和贸易格局的变化紧密相关。我特别欣赏作者在论述过程中引入的比较法视角,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案例穿插其中,使得抽象的国际法概念变得鲜活起来。比如,对比欧洲和北美在DUS测试标准上的细微差异,以及这些差异如何影响了区域内育种产业的竞争格局,这些细节的呈现,极大地拓宽了对“国际制度”这一宏大命题的理解深度。这本书的价值不仅仅在于对现有制度的描述,更在于它提供了一种批判性的视角,促使读者思考未来全球植物育种创新如何能在更公平、更可持续的框架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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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的阅读体验,可以被形容为一次对国际规则制定深层次逻辑的解剖学习。它以一种近乎百科全书式的广度和深度,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际治理机制进行了全景式的扫描。尤其是关于区域性协定的研究部分,作者对欧洲共同体内部的协调努力,以及其对UPOV体系的反向影响,分析得鞭辟入里。我个人非常赞赏作者在描述制度变迁时所采取的动态视角,清晰地展示了保护范围如何从有性繁殖的作物,一步步扩展到无性繁殖,再到如今对基因编辑成果的潜在覆盖。这种演进史的梳理,让读者深刻理解到,法律制度绝非静止的,而是对科技革命和市场需求最敏感的应答器。这本书的行文风格是严谨而富有学术魅力的,它在提供详尽资料支持的同时,也始终保持着一种冷静的批判精神,这对于任何希望全面掌握该领域知识的研究者来说,都是不可多得的参考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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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带给我的震撼,更多来自于其对历史脉络的还原和对现实困境的精准把握。它不是一本空泛的理论说教,而是充满了时代烙印和现实关怀。我特别关注了其中关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保护体系中所处地位的分析。作者并没有回避这一敏感议题,而是客观地揭示了现有制度设计中可能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比如技术壁垒和成本限制如何阻碍了区域性育种机构的有效参与。这种对制度公平性的追问,使得本书的价值超越了纯粹的法律技术层面,触及到了全球经济发展与技术扩散的伦理维度。在阅读过程中,我仿佛能看到不同历史时期,各国代表团在谈判桌上的唇枪舌剑,那种为了争取自身利益而进行的智慧交锋被描绘得栩栩如生。这种叙事手法,使得原本枯燥的制度研究变得富有张力和人情味,让人在学习知识的同时,也对全球治理的复杂性有了更切实的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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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本书的评价很高,主要因为它在处理复杂交叉学科问题时的那种游刃有余的笔法。它巧妙地将国际贸易法、知识产权法、农业生物技术等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熔于一炉,而最终呈现出的文字却是逻辑清晰、条理分明的。书中对“实质性相似性”(Substantial Similarity)这一核心概念的阐释,堪称经典。作者不仅从法律条文层面界定了其含义,更结合了育种实践中如何通过表型和遗传标记进行判断的实际操作细节,构建了一个多维度的分析框架。这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写作风格,极大地提升了本书的实用价值。对于那些需要处理跨国种子许可协议或进行政策咨询的专业人士来说,这本书提供的分析工具和深度洞察,无疑是极其宝贵的,它提供了解决实际问题的思想武器,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空谈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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