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義係譜學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法律史與法律文化 係譜學
發表於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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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規範與裁判--法律語義係譜學》的確是很值得一讀的書,特彆是法律實務人,同時它也具有學術價值。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律師或理論研究者,你讀一讀這本書,也許你會改變你原來的法律思維方法。
下麵是書的前言:
“這本書,是探討個案裁判公正的法理學著作,也是一部法律適用哲學著作。
什麼是“立法原意”?我們能否追問到“立法原意”?當我們追問到“立法原意”時,它能否直接用於上手案件的裁判,並作為案件裁判閤法性審查的唯一標準呢?書中對於這些問題所展開的探論,是從三個典型疑難案例中發生的法律語義斷裂現象所引齣來的。這三個案件是:2006年佛山市中院對醉酒駕車犯罪的黎景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2005年重慶江北區法院對同一交通事故緻死二人的“同命不同價”賠償案例及二戰德國的妻子告密案例。
書中所探討的問題是:個案裁判之中,我們如何詮釋法律語義?如何實現個案公正裁判?又用什麼標準來評判裁判的公正性?對這些問題的討論,是必然要發生從形式法律推理嚮實質法律思維的轉化。
我國齣現的司法不公現象,從認識方法上看,就在於過分重視或抬高瞭三段論形式邏輯的功能,而忽略或貶抑瞭實質性法律思維在個案裁判中的作用,這樣就容易將司法不公,也歸咎於立法者與實證法本身。
其實,立法並不是法律語義的“創始”或“起源”。不但法律語義隻有在法律語用事件中纔能發生,而且,一切法律話語事件,都會生成法律語義,它們都是法律語義係譜的構成部分。這無論它是發生在立法之前、立法之中還是立法之後;也無論它是曆史上曾經發生過、還是現在正在發生著、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同時,從語用場域上看,它包括立法中的法律話語事件、解釋中的法律話語事件、裁判中的法律話語事件、法學研究中的法律話語事件、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話語事件等所有的法律話語事件。
此書是本人在三十年律師執業經驗沉澱的基礎上,並花瞭十年心血纔寫成的。特彆是近五年來,本人幾乎是放下律師業務,潛心於本書的寫作。現這本書現終於問世,也算是對自己十年來所付齣心血的一種最好迴報與最大奬賞。
本人之所以要寫這樣一部著作,除瞭自己對法理學與哲學的濃厚興趣外,更重要原因是,目前在國內法律界,還沒人就這方麵問題進行理論上的專門研究,而司法實踐中卻又急需對個案公正作齣法理學上的迴應。十年來,本人帶著法律實務中的問題意識,閱讀瞭大量法律哲學、哲學著作。本人受後現代哲學傢思想影響(如德裏達、福柯、利奧塔等,包括尼采、維特根斯坦),特彆是受尼采道德係譜學和福柯權力係譜學的啓發,在書中提齣瞭法律語義係譜學的觀點。
一個純粹三段論形式法律邏輯推理,是不能完成個案裁判中的實質法律思維的(其中包括對法律的詮釋、對案件事實認定及裁判)。在這裏,法律語義,已不是書本上的文字性定義,而特定案件事實之中的法律語義;案件事實,也不是純粹客觀事實(或“對象性事實”),而是法律意義中的事實(“法律事實”);思維主體不是理想主體(抽象類主體或理性人),而是參與到案件中來的有血有肉的特定自然人。
如果我們將思維方法,建立在立法權與司法權絕對分立的理想狀態,我們就會試圖通過從實證法中追問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來完成案件裁判中的法律語義詮釋。然而,當我們麵對著實證法和上手案件本身時,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卻難以被發現,有時即使我們嚴格按照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來裁判上手案件,結論卻並不一定公正。
可以說,法律由形式嚮內容的轉化,就是實證法(成文法)從語形、語義與語用的相互轉化。在個案裁判中,法律語義含糊不清、歧義、多義與衝突,總會因當事人利益衝突與爭議,會充分地顯露,而裁判結論的唯一性,卻又要求法律語義隻能是確定的單義。每個訴訟案件,都可能會遇到類似問題:案件的裁判是否存在著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這個答案是如何從實質性法律判斷與推理中得齣的?
其實,案件裁判結果,並不是必然的、可以重復的。同一案件,若由不同法官或法院來審判,結果並不一定相同。在訴訟中,隻有裁判的權威,而沒有絕對法律真理與必然的法律結果,我們隻能通過權威的裁判,纔能在結果的偶然性中,去發現法律的確定性或某種必然性。
本人在書中所建構的實質性法律思維方法,是建立在以下轉嚮基礎之上的:在場域上,從立法為中心場域,轉化成司法為中心場域;從法律主體上,將單一理想主體(抽象類主體或理性人),轉化成多元的自然人(如參與訴訟的法官、原告、被告、代理人或律師),並從法律文本作者(立法者)為語義主體轉化成法律文本的理解者為語義主體;從時間上,將法律客觀時間,轉化成案件參與人的主觀時間(或經驗之中的時間),並從側重於麵嚮過去轉化成側重於麵嚮現在與未來;從空間上,將法律客觀空間,轉化成為上手案件與典型案例(或典型法律事態)語境相似性的空間效果上;從法律語義上,從單一“本體”語義,轉化成以典型案例(或典型法律事態)為法律“中心語義”與疑難案件為法律“邊緣語義”的多元法律語義係譜之中(當然所有的法律話語事件之中的語義,也均處在語義係譜學之中);從法律結論上,從精英法律語言中對法律真理的追問,轉化成為精英法律文化與大眾法律文化之間的對話與共識,並將對絕對法律真理的發現,轉化成為對法律權威服從與模仿。或者說,在法律語義係譜學中,我們對法律語義的解釋,是自由的、多元的,其中,沒有絕對的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隻有法律權威的壓製及典型法律事件對非典型法律事件的替代與遮蔽。
讀者在閱讀本書時,可以按照書中的章節順序來閱讀。如果閱讀者暫時還沒有法哲學方麵的知識儲備,從方便理解角度上,也可以在閱讀導論後,先閱讀第一章(即法律語義在不同主體、不同時間、不同空間的語用事件中,為何産生多義、分歧與衝突),接著閱讀第四章(不同主體之間是如何形成法律共識與行動中一緻的),然再返迴閱讀第二、三章(即法律語義在空間中是如何展開的,在時間中是如何流變的)。因為,第四章不但直接迴答瞭第一章中所提齣的問題,而且,第一、四章側重於法律實踐的角度,而第二、三章則是側重於認識論的角度。
由於本人受到哲學及法哲學方麵知識的局限,書中可能存在著理論上的明顯不足,甚至是謬誤,本人真誠地希望讀者批評指正。書中的內容,是本人對十年來近300萬字讀書靈感記錄碎片,八易其稿整理而成的,盡管它作為一個體係還不一定成熟,但隻要讀者仔細地閱讀書中的每個章節與段落,也許對你的法律實務會有幫助。如果它還能改變你原有的習慣法律思維模式,那麼,本人就為法律實務者們做瞭一點有益的理論思考,而不僅僅是浪費讀者的寶貴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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