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有其特定的生长条件,是司法权在合理的宪政框架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者李辉在《论司法能动主义》中认为,我国目前的法治处境,尚不具备倡导司法能动主义的合适土壤;与现实中颇为热闹的“能动司法”论调相反,作者提出我国司法应当以坚持司法克制主义为前提。为此,作者在《论司法能动主义》中细致考察了司法能动主义的发生语境、宪政条件、思想基础与方法论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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