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mits of individual freedom within society -- the boundaries of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in the realm of morals, and the point at which the law may enter -- are the core concern of these seven essays by prominent British jurist Lord Patrick Dev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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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於五十年代的英國所寫的文集,以反對將男同性戀性行為(以及其他涉及雙方閤意的不道德行為)非罪化的主張。每個社會都靠公共道德維係,每個社會都有權用法律維係公共道德,就如同有權用treason罪來維係政製一樣。公共道德所反對之行為,也即法律有權懲罰之行為,是陪審團所代錶的冷靜的reasonable man所會産生真實的intolerance, indigniation和disgust的那些行為。即使在宗教自由的西方社會,由於西方長期的基督教積澱,這種公共道德仍然建基於基督教的道德。所以基於公共道德的懲罰與宗教自由並不相違背。限製法律懲治的原則是個人隱私權以及法律執行難度以及法律為道德行為之最低標準的理念。道德標準是不變的,但人們對不道德的包容度(法律的限度)卻可以改變。
评分法官於五十年代的英國所寫的文集,以反對將男同性戀性行為(以及其他涉及雙方閤意的不道德行為)非罪化的主張。每個社會都靠公共道德維係,每個社會都有權用法律維係公共道德,就如同有權用treason罪來維係政製一樣。公共道德所反對之行為,也即法律有權懲罰之行為,是陪審團所代錶的冷靜的reasonable man所會産生真實的intolerance, indigniation和disgust的那些行為。即使在宗教自由的西方社會,由於西方長期的基督教積澱,這種公共道德仍然建基於基督教的道德。所以基於公共道德的懲罰與宗教自由並不相違背。限製法律懲治的原則是個人隱私權以及法律執行難度以及法律為道德行為之最低標準的理念。道德標準是不變的,但人們對不道德的包容度(法律的限度)卻可以改變。
评分法官於五十年代的英國所寫的文集,以反對將男同性戀性行為(以及其他涉及雙方閤意的不道德行為)非罪化的主張。每個社會都靠公共道德維係,每個社會都有權用法律維係公共道德,就如同有權用treason罪來維係政製一樣。公共道德所反對之行為,也即法律有權懲罰之行為,是陪審團所代錶的冷靜的reasonable man所會産生真實的intolerance, indigniation和disgust的那些行為。即使在宗教自由的西方社會,由於西方長期的基督教積澱,這種公共道德仍然建基於基督教的道德。所以基於公共道德的懲罰與宗教自由並不相違背。限製法律懲治的原則是個人隱私權以及法律執行難度以及法律為道德行為之最低標準的理念。道德標準是不變的,但人們對不道德的包容度(法律的限度)卻可以改變。
评分Fucking difficult> <!
评分Appropriate defense to Legal Moralism, challenging to J.S.Mill's Liberalsim while also with some equivocal and flawed reaso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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