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上下)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法律
發表於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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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聯邦刑法典釋義》主要內容:這是在進行司法改革、完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體係、我國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麵邁齣的一大步。順應當代俄羅斯根本性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改革而誕生的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進新社會的形成,促進我國社會中法製、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新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已於1997年1月1日生效。這部法典是國傢杜馬於1996年5月24日通過,聯邦委員會1996年6月5日批準,並由俄羅斯聯邦總統於1996年6月13日簽署的。
這是在進行司法改革、完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保護體係、我國刑事立法的民主化方麵邁齣的一大步。順應當代俄羅斯根本性的經濟、社會和政治改革而誕生的這部法典的使命是最大限度地促進新社會的形成,促進我國社會中法製、法律秩序、涉及人的自由和安全的國際法基本原則的確立。
1996年刑法典-這是俄羅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前三部,眾所周知,是在1922 年、1926年和1960年通過的。1960年的《蘇俄刑法典》取代瞭30-40年代的斯大林鎮壓立法,所以與之相比無疑更進步和更民主。但是即使是這部法典也仍然是行政命令體製的産物,仍然有集權主義罪惡的烙印。以前刑事立法的基礎是相信強製和鎮壓的威力,相信經濟的錯誤可以用刑法的力量,而不是通過相應的經濟和社會變革予以消除。立法中占首位的不是全人類的價值、對人權和自由的尊重,對國傢的國際法義務的尊重。《蘇俄刑法典》規範的突齣特點是許多規定過分的意識形態化、看風使舵和具有宣言式的性質。
執法實踐經常感到刑事立法的不穩定性。《蘇俄刑法典》自其通過到廢止一共進行瞭700 多條修訂和增補,而且有的規範變更瞭5-7次。此外,法典還充斥著“僵死”的,極少適用的規範;該法典增補新規範是雜亂無章的,某些規範相互重復、相互抵觸。這裏還應該補充的是,刑事立法在總體上沒有規定劃分罪與非罪的標準。上述所有問題結閤在一起便破壞瞭刑事立法必要的係統性。
法律措辭的不確定性使百姓們不能認識什麼行為是犯罪。這樣一來,實際上是立法者自己促使法律虛無主義的産生。
過時的不民主的立法不能有效地對俄羅斯正在發生的社會變革起作用,它也不能保障國傢嚮市場關係的過渡,因為它的基礎是強硬的集中計劃經濟體製。以前的立法在許多方麵也是與民主法製國傢這一觀念不相容的。
由此可見,對俄羅斯刑事立法進行必要的根本改革的基本原因在於以前適用的立法中有許多規定已經既不符閤當代俄羅斯社會的經濟、社會和政治需要,更不符閤關於人權的國際法準則。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以前的立法從一開始在犯罪學上就是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對犯罪現象的新特點和新趨勢也沒有加以應有的考慮。在此之前也沒有可能做到這一點,因為在起草1960年《蘇俄刑法典》的時代,作為一門科學的犯罪學在我國根本不存在,而且在最近30-35年中犯罪現象發生瞭相當重大的量的變化,特彆重要的是發生瞭重大的質的變化。
近年來,犯罪問題對於俄羅斯社會具有瞭特殊的意義,成瞭威脅著俄羅斯國傢體製和民族安全的真正社會災難。統計證明,同1960年相比,俄羅斯的犯罪數字增加瞭3倍。現在每年記錄在案的犯罪數字大約為300 萬件(而且還有很大的埋伏:每登記一件就有兩件沒有登記)。
《蘇俄刑法典》當然不是針對這種犯罪“爆炸”的。該法典的創製者們所依據的是這樣一個前提:在不久的將來,幾乎是再過10年,犯罪現象必然消亡。所以,用修訂和增補的辦法對這一法典進行任何的“修修補補”都不能扼製不斷增加的犯罪浪潮。必需有一部新的,不僅能符閤當代經濟、社會、政治要求,而且也與俄羅斯社會中犯罪現象相適應的《俄羅斯聯邦刑法典》。
由此可見,俄羅斯同犯罪現象作鬥爭方麵政策的一項最重要的任務就是對刑事立法進行根本性的改革。這一任務的實現既要對現行立法進行必要的修訂和增補,又要起草和通過一部新的刑法典。
俄羅斯刑事立法的改革以新刑法典的通過而告完成,這一改革的基礎是以下一些理念。
第一點:在同犯罪作鬥爭方麵的價值-規範的布局發生瞭原則性的變化。該法典承認,人是文明世界中的最高社會價值。根據這一理念,徹底實行全人類價值優先的原則,莊嚴宣告法典的方針是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全力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譽、人格、權利和自由,保護它們不受侵犯。保護人身免受犯罪的侵害這一任務的優先地位也是齣自《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條)的規定並受到憲法的保障。
這一理念在刑法典總則和分則的規範中得到瞭體現。例如,分則的結構正是服從這一理念,考慮法律保護客體的重要性來構架的(按照這樣的公式:個人-社會-國傢),並且首先規定的是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自由的犯罪的責任。
現在刑法典分則一開始不再是關於國事罪的幾章,而是“侵害人身的犯罪”這一編就不是偶然的瞭。該編包括以下幾章:“侵害生命和健康的犯罪”、“侵害個人自由、名譽和人格的犯罪”、“侵犯人和公民憲法權利和自由的犯罪”、“侵害傢庭和未成年人的犯罪”。
上述各章的某些規範根據犯罪行為嚴重性的程度和說明犯罪人和受害人身份的個人特徵而規定瞭不同的責任。例如,故意侵害他人生命屬於特彆嚴重的犯罪,在具有加重情節時可能判處最嚴厲的刑罰(20年的剝奪自由、終身剝奪自由、死刑),而對沒有上述條款規定的加重情節和減輕情節的殺人,規定的刑罰為15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對殺人罪加重製裁是因為必須加強對人的生命這一至高無尚價值的法律保護。
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的一個齣發點是對侵害他人生命的特彆嚴重的犯罪必須保留死刑(《俄羅斯聯邦憲法》第20條)。但是越來越經常地聽到要求廢止死刑的聲音。這一問題曾在法律工作者-法學傢和實際工作者中以及在大眾信息媒體進行過活躍的討論。但在這個問題上還沒有一緻的意見。而當代俄羅斯犯罪學的實際情況使我們認為,從刑法典中排除這一公共安全措施(社會保護措施)是太早瞭。研究錶明,對一定數量的人(即使是比較少的人,專傢的估計為14-18%)死刑具有威懾預防作用。對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犯罪處以死刑是公正的、閤理的,這一概念已深深植根於社會的法律意識之中,對此不能不加以考慮。
而且誰也沒有計算過,如果對這種犯罪不保留死刑,這種犯罪的數量會增加到何種程度。繼續適用這一社會保護措施的前景是相當有限的。1997年4月俄羅斯簽署瞭歐洲委員會成員國《關於保護人權和基本自由的歐洲公約》第6號議定書,該議定書規定除與戰爭和戰爭威脅有關的極為有限情況外一律廢止死刑。俄羅斯聯邦的聯邦會議將在3個月內作齣決議批準該議定書。俄羅斯絕大多數居民反對廢止死刑。我們深信,立即廢止死刑無疑會使犯罪分子産生逍遙法外和可以為所欲為的感覺。
必須指齣,時至今日全世界隻有37個國傢廢止瞭死刑這種極刑,而在98個國傢,其中包括美國大多數的州至今還在適用死刑。40個歐洲委員會的成員國在自己的立法中仍保留著死刑。
第二點:新的刑事立法堅決貫徹民主化和人道主義原則。依照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3條-第7條,這些原則包括法製原則、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罪過原則、公正原則、責任原則和人道原則。刑法典依據的原則是: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是否應受刑罰和發生其他法律後果,隻能由刑法典規定。刑法的內容應嚴格按其條文進行理解。不準許類推適用刑事法律。一個人隻能對確定因其罪過而實施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不允許客觀歸罪。
對犯罪人適用的刑罰和其他刑法感化措施應該與犯罪的性質和社會危害性的程度、實施犯罪的情節和犯罪人的個人身份相當,應該是為恢復社會公正、改造犯罪人和預防實施新的犯罪所必需的和足夠的。刑罰不得以造成身體痛苦或侮辱人格為目的。
第三點:1996年刑法典的特點是詳細地區分刑事責任。這一理念原則的根據是確定刑事責任的標準是公共安全的利益。這就意味著,一方麵保留對嚴重犯罪和特彆嚴重的犯罪、對纍犯、職業犯罪和有組織的犯罪的嚴厲製裁,而另一方麵對不需要如此嚴峻對待的犯罪人適用更寬緩的感化措施。此外,這種態度還意味著在不違背公共安全利益的前提下取消過多的刑事鎮壓,對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也不受刑罰,也意味著刑罰本身的人道主義化。
第四點:新刑法典確認瞭涉及刑事責任的國際條約對國內法的優先地位,並在具體規範中重申瞭俄羅斯聯邦簽署並批準的國際條約的規定。國際條約優先的原則並不錶示國際條約是具有直接效力的法律,因為涉及與犯罪作鬥爭問題的國際公約一般不含有被禁止行為的構成,也不列舉具體的製裁;每個國傢的立法者都是根據國內法的內容和結構、民族的傳統等等解決這些問題的。宣布這一原則隻是錶示具體國傢的立法機關必須在簽署和批準國際協定之後立即對“自己的”刑法典進行相應的修訂。
根據這一理念,刑法典分則第34章“破壞人類和平和安全的犯罪”規定瞭諸如侵略、號召戰爭、雇傭軍隊、種族滅絕、侵害享有國際保護的人員和機構、生態滅絕、違反關於戰爭的國際公約等犯罪的責任。刑法典的其他各章也考慮到瞭國際公約的原則,而且盡可能地利用瞭世界立法的經驗。
第五點:1996年刑法典的一個突齣之點是我國的刑事立法與當代的社會經濟需要相適應。這一原則首先是由於我國當前正處於一個復雜的時期:從僵硬的集中計劃經濟嚮自由的市場關係過渡,而立法就應該最大限度地促進這一過渡。
第六點:立法者采取瞭一些措施使我國的刑事立法與國內的犯罪現實相適應。這錶示應該實現一個要求:使刑事立法改革的理念建立在認真考慮現實的和預測的犯罪趨勢、犯罪結構、新的犯罪種類、罪犯的數量等等的基礎之上,建立在準確而清楚地理解犯罪的狀況、結構和動態可能發生何種變化的基礎之上,從而完善有關的法律製度和規範。否則,就不能排除立法者作齣一些可能使我國局勢復雜化、使纍犯增加並且對社會秩序産生不良影響的決策。
第七點:指齣新刑法典的以下優點也是非常重要的:提高刑法的預防職能,提高專門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有效性,擴大鼓勵性規範,即刑法典中具有預防目的的規範的作用。這一理念原則的基礎是刑法典應該對許多犯罪規定使從事犯罪活動變得無利可圖的製裁。
第八點:新刑法典的許多規範證明對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製止違法行為的公民加強瞭法律保護。根據這一原則,以下3種犯罪列入瞭刑法典:侵害國務活動傢或社會活動傢的生命(恐怖行動);侵害審判員、檢察長、偵查員、調查人員和其他參加審判或審前調查人員的生命;侵害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或軍人的生命以妨礙他們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活動或者對他們從事上述活動進行報復而侵害其生命。現在這些犯罪自圖謀侵害上述人員生命之時起即為既遂犯罪(所謂截短的構成)。對上述犯罪的製裁為12年至20年的剝奪自由,或死刑,或終身剝奪自由。在刑事犯罪猖獗的條件下保障加強對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生命和健康的保護是時代的迫切要求,因為根據聯閤國教科文組織的對比資料,俄羅斯的警察死亡的概率是美國和法國的2.5倍。
遺憾的是,新刑法典遠未能為加強對執法機關和監察機關工作人員的刑法保護做到一切。
第九點:俄羅斯刑法典還有一個理念是與完善刑事立法的內容和法律技術方麵有關的(有關製度和規範的結構和它們的係統化、刑法的邏輯和語言、填補過去立法的空白等方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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