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1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2001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收錄瞭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相關的法律與文件。該書內容全麵,深入淺齣,通俗易懂,有助於提高對該法的理解,是普及該法的一本極佳教材•可供各相關人士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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