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事变动与契约理论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law 法学
发表于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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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契约必须信守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约履行,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如果缔约后出现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或避免的客观情况,导致契约履行不能,或虽然能够履行,但契约双方的对价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或契约履行已完全丧失意义,这些情况下,若仍然坚持契约必须信守原则,法律则未免过于苛刻。正因此,才有了契约受挫制度、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规则以及艰难清事规则等制度的存在。本文各设一章分别对英美法契约受挫制度、德国的交易基础制度以及日本、中国、国际商事统一法中的相应规则作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从整体上对这些规则、制度进行比较,明晰它们之间的对应关系,分析各制度的特点、存在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所在,最后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及未来民法典相关内容的立法设计。
本文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本文重要概念情事变动、情事变更、契约受挫及交易基础障碍的含义,然后分析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状况,最后是本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结构。
第二章为英美法上的契约受挫制度。本章从性质、历史演进、其理论依据、适用要件及适用限制、受挫的类型、法律后果、弥补契约受挫制度不足之争论等几个方面对契约受挫制度作了系统的探究。契约受挫使契约立即、自动地终止,法院无权对契约进行调整。其重要原因在于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契约意外履行不能的场合。
第三章为德国民法上的交易基础制度。本章从交易基础论的产生及发展、交易基础制度的适用要件及适用范围、交易基础欠缺或丧失之法律效果以及德国司法实务处理"情事变动"之主要案型、交易基础制度的立法化等几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交易基础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缔约时作为契约基础之情事后来发现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地被视为情事发生变更。适用交易基础制度的效果是,尽可能通过调整契约来保留契约,只有在极其必要的时候,才考虑解除契约或终止契约。 第四章为日本民法关于情事变动的契约理论。该章首先阐述了日本情事变更法理的产生及发展,然后对日本民法上的周边理论及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将这些周边理论、规定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作比较,再分析日本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及范围,最后探讨的是情事变更的效果及再交涉义务。在日本,情事变更原则乃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的交易基础学说、判例的影响,才在学说上得到确立。日本的不安抗辩规则及租地法、租房法上关于情事变更之规定等周边理论及规定,其作用在于弥补一些既不能以债务不履行制度又不能以情事变更原则进行调整而出现的空白。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相比,它们的适用要件得到了缓和。日本学者将之与狭义情事变更原则总称为广义的情事变更原则。
第五章主要研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免责规定以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关于艰难情事规则及不可抗力规则的规定。本章指出,ClSG第79条(关于免责之规定)基本上相当于大陆法上的"不可抗力规则",而不是"情事变更规则"。PICC所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可以说是多数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概念、制度如"契约受挫制度中的履行不现实及目的落空规则"、"交易基础障碍制度"以及"情事变更规则"等制度融合而成的,同时,它又不完全等同于其中某个概念或制度。PTCC规定的不可抗力规则也是英美法系中履行不能规则、大陆法系中不可抗力制度以及不可归责的嗣后履行不能规则等规则融合而成的。本文认为,与本文所涉及的其他类似规则、制度相比,PICC规定的艰难情事规则以及不可抗力规则最为详细,也更合理。
第六章首先分析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产生及发展,以及中国民法上情事变更原则概念之内涵及法律性质,然后将中国民法关于契约缔结后情事变动的理论及规定进行类型化,并详细比较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规则、危险负担、情事变更规则等概念。本章发现旧前中国内地的其他学者一直在毫无意识的状态下,于"规则"及"客观情况"两种意义上使用"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以及"艰难情事"这些术语。本文指出,区分使用"不可抗力"及"不可抗力规则"、"情事变更"及"情事变更规则"、"艰难情事"及"艰难情事规则"等术语之后,相应概念、规则的关系便非常清晰明了。
第七章是比较法的分析,即从总体上对以上各章探讨的理论、规则喇度进行比较,分析它们的差异及原因所在、相互对应关系,以及
各制度存在的问题、可借鉴之处。
最后一章是我国情事变动契约理论的完善。该章还就不可抗力规则以及情事变更规则为我国未来民法典拟定了详细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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