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精要:破产及相关法律(第6版)(影印本)》介绍:破产法在中国接近四百家法学院中一直不是一个重头的课程,研究它的学者也不多。即便在我所属的中国政法大学这样一个法学学科比较齐全的学校,早先的破产法教学也是放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课程当中的,在经济法专业学生的课程里,也穿插在企业法课程中讲解一些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破产法教学与研究的这种贫弱状况是与中国法学界对破产法是实体法、程序法还是特别法的争议相关的。由于过于重视破产法的学科属性,反而忽视了其存在的真正价值。
近年来,破产法的教学在许多法学院有了改观,至少在中国政法大学,有至少五名以上的教授在讲授破产法、比较破产法和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等课程。中国法学院对破产法这门课程起先的忽视和现在的重视完全是基于中国社会与市场转型而出现的一个有趣的现象。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的逐步深化,市场对于破产法的认识越来越深入,法学院的学生和企业界、金融界、商界对破产法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在中国政法大学,甚至成立了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这样专门的研究机构。
在美国法学院,破产法是一门重要的课程。由于在美国并没有像中国这样的法学二级学科的划分,因此,破产法并没有所谓的学科归属,也不存在破产法是实体法、程序法抑或特别法的争议。在美国法学院,破产法就是一门和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一样重要的法律实务课程。我可以举个例子来说明美国法学院对破产法的重视程度。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的课程是由哈佛大学顶尖级的教授来讲授的。在哈佛法学院为数不多的法学教授中,至少有三位教授在讲授破产法的课程。2000年我在哈佛当访问学者时,旁听了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教授的两学期破产法课:债权债务人法和高级破产法,这两门课程的时长各占一个学期,一周一次,一次三个学时。哈佛法学院每一届的JD学生是550人,由于沃伦教授本人是美国国会破产法改革与咨询委员会主席,也是哈佛法学院最著名的教授之一,加上破产法的重要性,因此选她课的学生每学期都在70人以上。沃伦教授上课用的是自己的讲义,每一单元的讲义都要学生自己掏钱去买,大约12美兀一单兀,一学期下来,八、九个单元怎么也要一百美元左右。美国学生在谈起破产法课程时,也普遍认为破产法是一门比较难学但很实用的课程。另外,在哈佛的法律、经济与商业研究中心的法律经济学课程上,用经济学的方法来研究破产法也是该课程的内容之一。我还在美国西部加利福尼亚州的帕帕戴大学(Pepperdine University)法学院旁听过Scarberry教授讲授的破产法这门课程。在该法学院每年约有300名学生入学,选修他课的有50余位学生。Scarberry教授送给我的他撰写的破产法教材•达千页,已经是第三版了。考虑到美国法学院的人数、选课机制(在数百门课程中只有六门是必修课)、学分制和破产法课程的难度,有这么多学生选修破产法这门课程,这足以表明,在美国破产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实务课程。在一个充分商业化的社会当中,破产法无疑是这个商业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现行的美国破产法是1978年通过的,通常被称为“破产法典(Bankrupy Code)”,排列于美国法典第11章。1978年破产法虽然在1984、1986、1988、1990、1994、1998、1999、2001和2003年均作过修改,甚至2005年4月份美国总统布什还亲自签署通过了新的破产法修改草案,但是这部破产法的整体框架和基本内容并没有太大变化。美国破产法的主要内容分列于破产法典的以下8章:第l章:一般条款、定义和规则;第3章:案件管理;第5章: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财产;第7章:清算;第9章:市政债务的调整;第11章:重整;第12章:有固定年收入的家庭农场主的债务调整;第13章:有固定年收入的个人的债务调整。关于美国破产法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及其作用,也可以举几个例子。美国破产法是美国联邦宪法提到的两部法律之一,破产法与宪法的关系问题也由此成为法学院破产法课堂上热烈讨论的题目之一,这在其他国家是少见的;在美国华盛顿国会山争论不已的有关破产法改革议案,亦是债权人集团、美国工会组织、破产律师协会和一些院外集团常年奔走、进行游说的热门议题:破产案件往往是美国主要的商业报刊《华尔街日报》等的头版新闻,像许多有影响的媒体头条报道过的安然公司、美国联航、世通公司这些震动世界的大破产案,都是美国联邦法院援引美国破产法第11章重整程序而加以受理的;在2003、2004这两年,美国个人破产的数量都超过150万件,对于一个对失业和破产极度敏感的美国社会来说,这个数据对于美国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冲击力不可低估。凡此种种,都说明破产法在美国社会中的重要性和对美国商业经济社会直接而深度的影响力。
破产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解决的是人类社会最久远、最活跃、最基本的关系之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问题,按照沃伦教授的说法:一部破产法史就是一部债权人债务人关系史。人类社会自发生商业关系以来,就存在债权与债务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问题。普通人与商人生活、生产以及进行交易,总会有借钱以及贷款的行为。借钱和贷款的行为一旦发生,就会产生债权人与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构成一个基本的行为准则。天下攘攘,虽然最初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处于“蜜月”期,然而众多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总会有债务人无能力偿付的情况发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良好关系开始破裂。在商业社会里,这种无偿付能力现象的发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债务人的生活和经营能力不一、竞争的激烈和消费需求的变化、市场风险和不可预测的交易因素以及恶意欺诈的商业交易行为的存在都会成为诱发或引发破产的因素。不论何种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使得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发生彻底的变化。而如何处理这种棘手的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债权人如何最大化地回收债权就成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从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法角度讲,解决这些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现象的方法与手段无非是两种路径,一种是非法律的(法庭外的),一种是法律的(法庭内的)。而破产法就是处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现象的最重要的法律方式。破产法本质上就是一种司法程序主导下的将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者对债务人予以财务拯救的有秩序的文明的商业安排。这种司法性的商业安排解决的是基础性的债权与债务商业关系的程序与技术问题,这种司法性的商业安排不仅仅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它往往卷入更多的与这种商业安排和基础关系相关的利益方,包括股东、企业雇员、企业管理层、工会组织、政府、债务人家庭、破产律师、会计师等等,而破产法的复杂性也正在于此。由于破产法涉及到复杂的债权债务的商业安排、对交易的商业评估以及纠缠不清的法律关系,因此,破产法本身具有极大的商业价值。在一起破产案件中,好的破产法和破产法案件的处理不仅能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而且能够把破产案件涉及的所有利益主体方的利益“摆平”。进一步说,破产法也是一门复杂的、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有实践与学术价值的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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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金融风险管理领域工作了十多年的老兵,坦白说,市面上关于企业财务重组和危机管理的书籍汗牛充栋,但真正能做到理论深度和实操指导完美结合的,凤毛麟角。这本书给我的最大惊喜在于它对“DIP融资”(Debtor-in-Possession Financing)的论述。它没有停留在教科书式的定义上,而是深入探讨了在 Chapter 11 破产保护程序中,如何说服新的贷款人注入流动性,以及作为“超优先”(super-priority)债权人,他们如何保障自身权益不受后续重整计划的稀释。书中甚至模拟了谈判桌上的情景,指出在向法院申请批准DIP融资时,关键的说辞和需要提交的财务预测模型应该侧重于哪些方面,这一点对于我们日常工作中处理不良资产或进行尽职调查时,简直是黄金法则。更让我印象深刻的是,它对不同司法管辖区在“交叉抵押”(cross-collateralization)处理上的细微差异进行了对比分析,这种国际化视野在处理跨国破产案件时,显得尤为珍贵。阅读过程中,我常常需要停下来,对照手头的案例文件,发现书中提供的框架几乎可以作为现场操作手册来使用,可见其内容的落地性之强。
评分这本书的语言风格是那种非常典型的“英国式严谨”,措辞精准到每一个标点符号似乎都经过了深思熟虑,读起来有一种智力上的挑战感,但这挑战感最终转化为巨大的成就感。我特别喜欢它在处理“破产保护申请(Petition for Bankruptcy)”的程序细节时所表现出的百科全书式的全面性。它不仅描述了提交文件的内容,更对每一份表格背后的“动机”进行了剖析——为什么A表比B表更有利于债务人立即获得法院的临时救济?书中对“美国破产法院的管辖权”划分的解释,尤其到位,涉及到了如何处理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复杂资产,比如知识产权的全球许可协议在破产背景下的效力。此外,作者对“债权人委员会(Creditors’ Committee)”的组建和运作机制进行了详尽的描述,揭示了这个委员会在实际重整过程中,如何从一个监督角色转变为一个具有强大谈判力的实体。通过这本书,我学到,破产法庭上的博弈,往往是证据和程序正义的较量,而这本专业著作,无疑是为参与这场博弈的人准备的最精良的“工具箱”。它的深度和广度,使得它不仅仅是一本参考书,更是一套系统的思维训练。
评分这本书的排版设计和语言风格,体现出一种沉稳的学术气质,但它绝不故步自封于法律条文的堆砌。我尤其欣赏作者在探讨“欺诈性转移”(fraudulent transfer)和“优先受偿”(preferential transfer)这两大“清算陷阱”时所采用的叙事手法。他没有采用冷冰冰的法律术语轰炸,而是通过一个假设的、由一系列关联交易构成的商业案例,像剥洋葱一样,层层揭示哪些交易在破产管理人眼中是可撤销的。例如,书中详细分析了在“最后九十天”内支付给特定供应商的款项,如何在不同法律框架下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偏袒”,以及企业高管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面临的个人责任追溯。这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更像是在进行一场深度风险教育。对于审计师和律师而言,这本书提供的审计底线和法律红线是极其明确的。此外,它还花了相当篇幅讨论了“受薪高管的合同解除权”这一新兴议题,清晰阐述了破产管理人如何在维护企业生存需求与尊重员工既有劳动合同之间找到平衡点,这种对现代商业伦理的关照,让整本书的厚度得以延伸。
评分这本书的封面设计得相当简洁有力,那种深沉的蓝色调让人一眼就能感受到法律的严肃性。拿到手里沉甸甸的,光是重量就足以说明内容的扎实程度。我本来以为这种专业书籍读起来会像啃石头一样枯燥,但翻开目录后,发现它对复杂概念的拆解非常清晰。比如,它对“自动中止(automatic stay)”的解释,不是简单地抛出法律条文,而是结合了大量实际案例,比如中小企业在面临清算时,这个中止条款是如何像一道屏障一样暂时保护了他们的核心资产不被立即剥夺。作者在行文中,似乎特别注意读者的接受程度,即便是初次接触破产法的人,也能通过那些详尽的图表和流程图,勾勒出整个破产申请到最终清算或重整的完整脉络。特别是关于不同类型债务人(个人与公司)在章节选择上的区别,对比分析得非常到位,避免了混淆。这本书对于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经济逻辑和政策意图,提供了极佳的视角,让人明白,破产法绝非只是处理失败者,更是社会信用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稳定器。我花了整整一个周末的时间研读了关于优先债权的部分,那种层层递进的论述方式,让人不得不佩服作者深厚的学术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评分我是在一个高压力的项目收尾阶段开始接触这本书的,当时时间非常紧张,需要快速掌握一个复杂的公司重组方案中的法律风险点。这本书的“速查”功能做得非常好。它在每个章节的开头,都用粗体字和简短的摘要框,提炼出了该部分的核心法律原则和判断标准。这使得我不需要从头到尾逐字阅读,就可以迅速定位到我最关心的“高管薪酬与遣散费的支付顺序”这一块。作者对于“区别对待”的界定非常细致,区分了“基于合同的既有权利”和“基于破产程序的酌定支付”。读完这部分后,我立刻明白了为什么在某次清算报告中,某些高管的遣散费被驳回,而另一些则被允许按比例支付。这本书的优势在于,它不像某些教材那样只关注美国联邦破产法,而是巧妙地引入了州法在某些特定领域的适用性,尤其是在涉及不动产抵押和家庭财产分割时,这种跨领域的融合展示了作者的广博。它真正做到了将晦涩的法律概念,转化成清晰的商业决策依据,对于时间宝贵的中高层管理者来说,这一点价值无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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