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闡明證據開示在現代民事訴訟中的曆史就是一部破解對抗與閤作構成的悖論關係的曆史。本書論證並闡明“管理型法官”並未改變證據開示由當事人主導的特徵。本書論證瞭證據開示程序與審前程序構造的關係、係統地介紹和研究瞭證據開示的方式。本書以普通法國傢,主要是美國的證據開示製度為準據框架,對我國證據交換製度進行定位,探討瞭藉鑒證據開示製度,重構證據交換製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現實的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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