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研究的中国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包括现行的劳动教养、强制、戒毒、收容教育、政府收容教养和强制治疗制度。
在理论和立法上,未来强制性教育矫治体系的定性和定位应当摒弃行政或刑事的二元选择,也不必然设定在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之间,而应当充分考虑确立其独立法律地位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限制人身自由法律处分或强制性教育矫治制度应当与刑罚中的自由刑、行政处罚中的人身罚共同构成我国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法律处分的完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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