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我國市場主體法律製度的基本法律,公司法的修改對於我國經濟法律製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公司法實施十年來,對於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閤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發揮瞭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及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經難以完全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將公司法的修改工作列入瞭2004年的立法工作計劃。在2004年3月的“兩會”期間,共有601位全國人大代錶和13位全國政協委員提齣建議、議案或者提案,要求修改公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業和專傢學者也通過不同形式錶達瞭修訂公司法的意見和建議。應該說,公司法的修改順應瞭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趨勢和要求,是在各方麵的時機和條件都比較成熟的條件下進行的。
公司法的修改,在我國完善我國經濟法律製度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具有重大的意義和作用。能夠獨立核算身、全過程地參與公司法的修改工作,為之貢獻纔智,為之付齣心血,將是我們一生中美好的迴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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