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罚理念的批判》是本世纪70年代早期,作者在哈佛法学院期间写成的。主要内容是对进退维谷的窘境以及西方国家为解决这些古老的矛盾而进行的努力与探索的阐释。其理论起点是贝卡利亚关于法律精确性的几何级思想,即后来在19世纪演化发展成费尔巴哈的格言“法无明文远见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罪刑法定原则。该原则是整个欧洲大陆刑法理论之基石,是传统法治观念之核心。其主要思想过去是、现在仍是:抽象概括的(刑事)法律应该事先明确规定——排斥司法擅断——具体案件中何种行为应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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