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2捲)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發表於202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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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序
法律方法
自上世紀80年代以降,我國法學,因著恢復秩序、構造法治之需要,於學術閉關自守、百廢待興中倉促起步。俗雲:“萬事開頭難”。當其於蹣跚學步之時,即麵對麯摺蜿蜒之途,跌跌撞撞,難得進步。故嘗被人譏為“幼稚”之學,誠哉信哉,法界默然。
窮則思變。中國社會之急劇革新,迫令法界學人披肝瀝膽、披荊斬棘,終拓齣法學成長之路徑。其間既存“法治”與“人治”、“主權”與“人權”、“權利”與“義務”、“階級性”與“社會性”諸意識形態問題之辯證;亦有“法律價值”、“法律文化”、“法製現代化”、“法律信仰”諸“宏大敘事”問題之開拓。倘藉西洋固有之三大法學流派而論,則吾國於近二十年中,先側重於價值呼喚之“價值法學”,後延展至社會實證之“社會法學”。稍加留意,則知此種選擇,無可厚非。當此國傢大舉立法之際,法律之價值取嚮,規範之成立資源,誠
非小事,故法學傢之大聲疾呼、小心求證理在其中。即令國傢立法大任告一段落,以外在於法律之價值理念、社會事實督促法律之更進、變革,亦殊為必要。
然則法學的此種景況,尚不足以言明何以“根據”法律,即可治國,更不足以說清法律自身有知識在焉。價值呼喚,乃以倫理學影響法律者;資源探求,是藉社會學說明法律者。其聯手壟斷法壇,雖可拓展學子視野,但不免遮蔽法律本身。更要者,其垂注於“宏大敘事”,既便利於法科學子邁嚮政治傢之途,也不利其通達法律傢之路。法學訓練之宗,法科培養之旨,端在造就法律傢,即根據法律而織造秩序者。自此而言,側重法律方法之規範法學尤為必要。長久以來,我國法界乃至其法製受規範法學之影響不可謂不深,不過此種影響,常執於一端,即太過關注法律本質的探求,其既受“宏大敘事”思維之引領,亦受意識形態需要之掣肘,故而規範法學應有之法律知識、規範構造、司法技巧……常被遺忘。是以理論愈彰而行為越亂,法律彌繁而秩序更乏!
吾人以為,規範法學之根本,不在闡明法律本質,乃在揭示法律知識,創造法律方法,構建司法技巧。一國有法律而無法律之知識與方法,無司法之專門技巧,法律惟有裝點門麵、鋪陳擺設而已。而法律之無法落實,不僅陷法律於不信,更令國民、律師、法官無所適從。是以西洋各國,無論奉行判例法律還是尊法成文規定,皆以培養、發展齣大氣磅礴、嚴謹縝密之法律知識、法律方法和司法技巧為所任。因此,法學自成一格,卓然而立於學術之林。它並不因攜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的術語和方法而壯大其聲,反之,其自身之學術方法、思維路徑、裁判技巧既影響到其他學人,也潛移默化,而漸成公眾思維。
這與我國反差何其巨也!雖然,法學教育在此漸呈顯要,以至儼然無法(科)不能立校,學法最為時尚。但在此背後,無論法科教師,還是法苑學子,大都缺乏法學知識、方法和技巧之訓練。故法學繁榮,實為虛假現象。如何剋服此弊?這等問題,誠然會人言言殊,但在我看來,救此弊者,本在強化法律方法也。
廣義上講,含法學在內的一切學問,皆可謂方法之學。何以有此結論?蓋在終極言之,人類認知,隻可進於方法之途,而難達緻本體之境。本體之澄明,需賴方法之進化。方法之缺席,必緻本體之混沌;方法之在場,也未必本體即澄明。故本體之境,最終所需者為體驗、為信仰。盡管如此,但相對言之,人類認知尚有本體性認知與方法性認知之彆,這種情形,法學自不例外。法律方法,為法律認知之根本,因法律為一套嚴謹程式的邏輯體係,如何將機械之原則、規則演化為活動的秩序?法律自身,無力為之。這誠如孟子所言:“徒法不能以自行。”故而,在法律與秩序間,需勾連之具體方法。法律傢之使命,即在於連接兩者——藉法律而構秩序。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法律傢藉法律而構秩序,僅一腦雙手,並不足以成就其業。在此之外,還需充實大腦、延長雙手之法律方法。可見,法治之實現,法律秩序之構建,需仰賴法學學人和法律傢於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中關注法律方法。近三五年來,緣於司法改革及法治秩序構建之吸引,吾國法學正在悄然生變,餘稱其為“從‘宏大敘事’到‘微觀論證’”之變。其中要者,為法律方法研究之展開。故法律解釋、法律推理、法律論證;法律發現、漏洞補充、法律續造、先例識彆、利益衡量、理由說明等關涉法律方法之詞匯,在法學論著、法律傢言行中日漸流行、走俏。
鑒乎此,山東大學理論法學研究所、山東省理論法學研究會在聯袂創辦《民間法》、《人權研究》之同時,創辦《法律方法》,以為我國多元法學之整體推進、法律教育之逐步完善盡綿薄之力。倘海內外同道能關注鄙刊,並進而關注中國法律方法研究之進展,則為鄙刊之幸,編者之福!
是為序。
隴右天水學士 謝暉
公元2002年11月8日
目錄
《法律方法》總序 謝 暉
論法律推理的有效性, 張傳新
颱憲性研究 [美]H.傑斐遜·鮑威爾 張其山譯 戚 淵校
民事證據排除的現狀分析及構建方法 張世全
從法律解釋內涵析我國法律解釋體製 趙玉增
影響法律解釋的因素研究 鄭金虎
法律推理 [比利時]Ch.佩雷爾曼 硃慶育譯 戚 淵校
法律與修辭學 [比利時]Ch.佩雷爾曼 硃慶育譯 戚淵校
法律方法引論 陳金釗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 關 濤
法官的法解釋 管金倫
論法律解釋的目標 鬍敏敏
司法過程中的利益衡量 李秀群
法律思維與民法適用 馬莉萍
世界貿易組織法律體係:法律之淵源 [美]戴衛·派米特[瑞士]皮特斯·馬羅狄斯 孫希堯譯
重構還是超越: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探詢——以德沃金和波斯納的法律解釋論為主 田成有
“法在事中”——從疑難案件的法律解釋想起的 嚴存生
事實與規範之間 ——對法官解釋的研究 王 鋒 張 緯
罪刑法定原則下的法官角色及刑法解釋 王瑞君
“概念法學VS自由法學”的法解釋學命題考察——寫在“民法典”之前 夏貞鵬
德沃金法律解釋觀探微 薛媛
德沃金“惟一正確答案”——一種實用的策略 柴玉麗 李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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