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律生涯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到20世纪80年代(法律实践时期);80年代至90年代初叶(主要教授民法时期);90年代中叶至今(主要教授知识产权法时期)。不同的经历造就了人们的不同法律思维,不同的思维影响着法律人关注不同的法律问题。与有些偏重于法律史研究的学者不同,我较为感兴趣的是现实的法律。然而,这不并意味着,在我看来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而言就是没有用处,也不意味着我排斥那种史学的研究方式;相反,这主要归因于我在实践部门的经历,归因于我的现实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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