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數派訴訟是現代公司製度遇到的難題之一。在Foss v. Harbottle案件中,英國法院確立瞭法院乾預公司內部關係的先例,即惟有股東在窮盡瞭公司內部救濟的情形下,纔有權要求董事賠償公司遭受的損失。自該案例齣現至今,英國衡平法還逐漸發展齣瞭一些例外規則,製定法也創設瞭不公平損害等特彆規則,以達到保護公司和少數派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在遵循先例的判例法傳統支配下,英國法律改革的學術討論紛繁復雜,但法律變革卻是穩定和緩慢的。我國新修訂的《公司法》允許公司股東提起派生訴訟,然而,沒有瞭曆史的羈絆,無形中擴大瞭成文法的詮釋空間。如何平衡公司與少數派股東之間的關係,英國少數派股東訴訟給我們何種啓發?該書迴顧瞭英國曆史上的諸多典型案例,分析瞭立法者麵臨的諸多選擇,提供瞭解讀中國《公司法》的重要輔助工具,相信對完善、發展我國公司法有諸多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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