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丙新在本書中又一次強調瞭刑法解釋的閤法性原則。但與絕對法製主義不同的是,他在閤法性原則的基礎上又堅持解釋的妥當性。這可能是刑法學走嚮相對主義所帶來的某種影響。本來刑法的解釋目標很清楚,那就是把不清楚的刑法意義在個彆案件中講清楚,去發現刑法意義的客觀性。但在今天的認識水平下,哲學解釋學已經宣布瞭絕對的客觀與絕對的主觀是不可能的。對刑法的解釋目標來說,人力所能達到的毋寜是主體間性,是前見與當下的視域融閤。哲學解釋學為傳統解釋學提齣瞭難以解答的理論問題。其對刑法科學來說等於徹底宣告瞭罪刑法定的不可能性,或者說宣告放棄瞭理解的標準。這種放棄,實際上是等於說刑法典作為文本沒有任何意義。哲學解釋學的這種說法理所當然地遭到瞭法學界的反駁。法學界裏有傳統的客觀性理論,有限地承認瞭主觀性在理解過程中的地位,在堅守相對客觀性的同時批判瞭絕對的主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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