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從技術到規則(2005年捲)》主要內容簡介:法律非白紙黑字的東西,它應該是闡釋性的。首先,法官在解釋某條法律的時候,既要有自己對法律條文字麵意義及立法精神的理解,又要受原來已有規則、範例等的影響,還要麵對復雜案件闡釋自己對法律的理解,這種理解在許多案件中注入瞭法官自己的建樹。美國學者德沃金有一句很深刻的話:法官和律師有時爭論的並不是法律是什麼而實際上是法律應該是什麼的問題,他們的意見不一緻是關於忠實和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其次,法官不能自動售貨機式地裁判案件,他應當熨平法律皺摺。法律作為以語言為載體的行為規範不可避免地有其局限性,主要錶現為不閤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滯後性等,這被英國的丹寜法官稱為法律的皺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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