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精神權利論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法學 知識産權 作品精神權利論 Salt Law
發表於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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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延超,1978年生於黑龍江省綏化,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後。
研究方嚮為知識産權法,已發錶學術論文數十篇。博士論文《作品精神權利論》係西南政法大學優秀博士論文,入選“中國優秀法學博士論文文庫”。
本書《作品精神權利論》本論部分一共分為四篇。
第一篇為作品精神權利概論,該篇要迴答:作品精神權利具體為哪些權利?第二篇為作品精神權利價值論,該篇要迴答:作品精神權利追求什麼?第三篇為作品精神權利本質論,該篇要迴答:作品精神權利是什麼?第四篇為作品精神權利實務論,該篇要迴答:“作品精神權利論”的實務意義是什麼? 第一篇——作品精神權利概論該篇詮釋瞭作品精神權利的內涵。根據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的規定,作品精神權利包括署名權、發錶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收迴權等五項權利。本書將上述五項權利命名為“作品精神權利”,作為研究對象,並將其與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創作自由權利等真正意義的精神權利相區分。
本篇還考察瞭作品精神權利理論的發展軌跡。作品精神權利理論起源於法國,之後逐漸為大陸法係其他國傢接受。大陸法係國傢大都通過版權法對署名權、發錶權等作品精神權利予以保護,但各國立法不盡相同,有一元論和二元論之分。一元論以德國為代錶,主張:著作權分為作品精神權利和著作財産權利,作品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産權利為有機的整體、不可分割;二元論則以法國為代錶,也主張著作權分為作品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産權,但與一元論不同的是,二元論並未將作品精神權利與著作財産權視為有機的整體,而是將其分開保護。
英美法係則采用瞭與大陸法係不同的立法模式,版權法幾乎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但它卻一定程度地受到普通法的保護。所以長期以來,“英美法不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觀念有待商榷,這在眾多英美普通法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案例中可以得到證實。《伯爾尼公約》等世界公約也規定瞭“確認作者身份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這也進一步推動瞭作為公約締約國的英美法國傢保護作品精神權利的版權立法進程。
我國大陸著作權法基本上采用的是“二元論”的立法模式,對除收迴權之外的其他四項作品精神權利進行保護。由於法律傳統不同,我國港、澳、颱地區的著作權法在作品精神權利的規定方麵有所不同。
第二篇——作品精神權利價值論
該篇首先分析瞭價值與權利價值的概念,從而總結齣作品精神權利價值概念:作品精神權利是客體對於主體——作者(其他著作權人)需要的滿足。作品精神權利價值具有極強的社會性和主觀性特徵。接下來,本篇從法學、經濟學、社會學視角展開瞭對作品精神權利價值的論述:(1)作品精神權利的法學價值——秩序價值;(2)作品精神權利的經濟學價值——效益價值;(3)作品精神權利的社會學價值——文化價值。
在秩序價值部分,本書從洛剋的“財産權理論”齣發,分析瞭“勞動者占有並自由使用自己勞動果實”的正義性,進而論證瞭對署名權等作品精神權利的保護更有益於維護一個正義的秩序——規定作品精神權利的社會的秩序比沒有規定該權利的社會的秩序更為正義。 在效益價值部分,本書運用瞭“激勵論”和“效益——成本理論”來分析作品精神權利的效益價值。作品精神權利有益於激勵作者創作齣更優秀的作品,並通過使用自己的作品,創造齣更大的效益。本書還運用“效益一成本理論”,對署名權等五項權利進行逐一分析,論證瞭作品精神權利有利於實現作者效益最大化,具有效益價值。
在文化價值部分,本書首先分析瞭作品與文化的關係:作品是文化的載體,文化彩響作品的創作。作品精神權利正是以作品為媒介,將自身與文化緊密聯係在一起。正是在作品精神權利——作品——文化三者關係中,作品精神權利的文化價值纔得以彰顯,作品精神權利有益於文化的傳播與傳承。
第三篇——作品精神權利本質論
傳統民法大都認為作品精神權利是人身權。該篇首先質疑作品精神權利是人身權。該篇考察瞭人身權(人格權與身份權)概念的發展脈絡,提齣人身權的特質——專屬性,而作品精神權利並不符閤人身權的“專屬性”特質,故其不屬於人身權。
而後,本書論述瞭作品精神權利的財産性。初看本目錄,讀者會有錯覺:精神權利怎麼可能會有財産性呢?的確,精神權利和財産權利不能混為一談,本書在此試圖錶達的是:盡管由於特定曆史的原因,署名權、修改權、發錶權等五項權利多被稱為作品精神權利,但“精神權利”的稱謂卻無法掩飾上述權利的財産性特徵,這些特徵在與所有權的對比中錶現得更為充分:署名權就是對特殊財産——作品的占有權;發錶權即是對作品的一種使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則是對特殊財産——作品的一種特殊處分權;收迴權也是對特殊財産——作品的一種法律上和事實上的處分權。與此同時,本書並沒有忽視對著作人格特徵的關注。但本書認為:署名權、修改權、發錶權等權利所體現的真正意義上的“精神性”和“人格性”是作者的名譽、隱私、創作自由等,因此,真正意義上的精神權利應當是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創作自由權等。更準確地說,本書在此倡導一種對精神權利的二元保護:將署名權、修改權、發錶權等權利與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創作自由權等精神權利分開保護。前者體現對作品的支配利益,具有財産性;而後者纔體現作者的精神利益,是真正意義的精神權利。據此,署名權、發錶權等權利可以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適當轉讓,而作者的名譽權等權利則完全可以脫離主體而讓與。
本書運用瞭“馬斯洛需求理論”對精神權利進行剖析。精神權利是與物質權利相對應的概念,二者的客體分彆是“精神”與“物質”,要滿足和保障的分彆是主體的“精神需求”和“物質需求”,體現的分彆是主體的“支配利益”和“精神利益”。署名權、發錶權、修改權等權利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脫離於人的精神獨立存在的特殊財産,這些權利直接體現的是權利人對作品的支配利益,即可以對其進行署名、發錶、修改等。顯然,作品精神權利與作者的精神權利,如隱私權、名譽權等存在本質區彆,這些權利纔是以作者的精神為客體,並體現作者的精神利益,滿足和保障作者精神需求的權利,纔是真正意義上的精神權利。
本書還從財産性的角度,對作品精神權利的不可轉讓性等特徵進行重構。在一般情況下,署名權等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受到限製,這並非是因為上述權利是人身權而不能轉讓,而是上述權利的轉讓可能會損害社會公益,如擾亂社會思想體係等。因此在不違反社會公益的情況下,上述權利仍是可以轉讓的,如委托創作等情形。
本書還追本溯源,考察“作品體現人格”理念的成因,從哲學和美學的角度分析瞭署名權、修改權、發錶權等權利之所以被稱為作品“精神權利”的觀念,是基於特定的曆史原因纔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的。同時本書並不反對仍然沿用這一稱謂。
該篇最後簡要總結瞭有關“精神權利的二元保護”論述的社會意第四篇——作品精神權利實務論
該篇運用“價值論”和“本質論”以及依據本質論推演齣的“精神權利二元保護”理論,解讀社會熱點問題。本篇又分四章,分彆是:主體實務論、客體實務論、靜態實務論和動態實務論。在主體實務論中,本書對作品精神權利與錶演者精神權利進行瞭比較研究.同時對法人是否享有精神權利進行瞭分析論述;在客體實務論中,本書研究瞭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數字作品以及違法作品等極其特殊作品的精神權利問題;在靜態實務論中,本書分彆對署名權、發錶權、編輯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每一項精神權利中所存在的熱點實務問題進行瞭探討;在動態實務論中,本書關注精神權利的轉讓、放棄、閤理使用、侵權等動態實務問題。上述問題可謂社會前沿和熱點問題,並一直睏擾著立法者、司法者及不少理論研究者。
長期以來,在作品精神權利人身權理論學說的支配下,作為“人身權”的作品精神權利被認定為作者的專屬權,不能被轉讓、放棄,法人也不能享有具有“人身權”屬性的作品精神權利,這些都極大阻礙瞭版權貿易的發展和版權市場的繁榮。與此同時,立法又確認,計算機軟件作品的精神權利能夠轉讓;在委托創作中,創作者可以將自己的精神權利約定轉讓,這些規定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人們在理論與立法的衝突中左右為難,在理論與現實的矛盾中舉步維艱!
本書有關“精神權利的二元保護理論”的論述,即將署名權、發錶權、修改權等權利與作者的名譽權、隱私權等分開保護,則可以較好地解釋現實中的一係列復雜問題。一方麵,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允許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和放棄;另一方麵,在擾亂社會思想體係和評價體係的情況下,作品精神權利的轉讓又會受到閤理限製。同時,有關“精神權利二元保護”的論述,也為法人享有作品精神權利、委托創作、計算機軟件作品精神權利問題、精神權利的閤理使用等問題提供瞭理論指導。
拜数字时代之福,作为博士论文的这本书,我早已有电子文档,但还是要买——数字文档的传播,是作者行使(或授权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 to Making Available)所致;书籍的出版与发行,是作者行使发行权(或称分发权)所致(站在相当不后现代的意义上,二者的区分还是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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