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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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林建军
出品人:
页数:228
译者:
出版时间:2007-5
价格:24.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50046209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妇女权益
  • 妇女法律
  • 法律研究
  • 性别平等
  • 法学
  • 社会法学
  • 法律问题
  • 女性研究
  • 法律理论
  • 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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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是对妇女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的研究。《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以妇女法的基本原理、妇女法的产生与发展、妇女法的内容及社会性别视野下的妇女法等4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妇女法是较为特殊的一个领域,也是近年来关注的一个热点,《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旨在对基本问题作基础性研究。

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 前言 法律并非一成不变的静态文本,而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忠实映射。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一直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早期社会中不平等的习俗与观念,到近代以来妇女解放运动的兴起,再到当代法治建设中对性别平等的不懈追求,妇女法律地位的演变及其背后的深层社会动因,始终是法学界乃至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书《妇女法基本问题研究》旨在深入剖析我国妇女法律地位在不同历史时期所面临的基本问题,系统梳理其演进的脉络,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新时代下妇女权利保障的新挑战与新路径。我们不回避历史的局限,亦不盲目乐观于当下,而是致力于通过严谨的法学分析,揭示妇女法律权利保障的现状与不足,并为构建更加公正、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 第一章 妇女法律地位的历史溯源与时代演变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妇女法律地位的演变,恰恰是法律与社会互动最生动的写照。本章将回溯历史,审视不同时代背景下,妇女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及其权利的体现。 1.1 传统中国社会妇女的法律困境 在中国传统社会,法律体系深受儒家思想与宗法制度的影响。在这种文化土壤下,妇女的法律地位往往被置于附属、从属的地位。“男尊女卑”的观念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并在法律条文中留下深刻烙印。 财产权利的缺失与限制: 传统民法体系中,妇女通常不被视为独立的财产主体。继承权上,女性往往被排除在外,财产的继承权主要集中在男性后代。即使是嫁妆,其所有权也常常存在模糊地带,易受夫家侵占。 婚姻家庭中的弱势地位: 婚姻制度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主流,妇女在婚姻选择上几乎没有自主权。离婚权更是难以实现,一旦陷入不幸婚姻,妇女往往只能忍受。家务劳动的价值被忽视,妇女在家庭中的贡献并未获得法律上的充分肯定。 诉讼权利的受限: 妇女在参与诉讼时,往往需要男性亲属(如丈夫、父亲、儿子)的代理,其独立诉讼的能力受到严重限制。法律对于妇女的言证能力也可能存在偏见。 人格权利的模糊: 尽管儒家伦理强调“贞洁”,但在法律层面,对妇女身体自主权、名誉权等个体人格权利的保护是极为薄弱的。贞操观念的过度强调,反而可能成为束缚女性的枷锁。 1.2 近代中国妇女解放运动与法律的初步变革 随着西方思潮的涌入和民族危机的加剧,近代中国迎来了思想启蒙与社会变革的浪潮。妇女解放运动应运而生,开始挑战传统的性别等级秩序,并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初步改革。 教育权与工作权的萌芽: 新式教育的兴起,为女性提供了接受教育的机会,这为她们参与社会活动、争取权利奠定了基础。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允许女性参与一些社会生产劳动,虽然规模有限,但打破了女性只能居家操持家务的传统观念。 婚姻家庭法律的改革尝试: 在一些进步人士的倡导下,关于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等观念开始传播,并对后来的立法产生影响。虽然整体而言,传统婚姻家庭法律仍占主导,但改革的种子已经播下。 女性参政权的零星呼声: 尽管当时女性参政权尚非主流诉求,但在某些革命运动或进步团体中,已经出现了要求女性享有政治权利的零星呼声,预示着未来政治法律的变革方向。 1.3 新中国成立后妇女法律地位的飞跃式发展 新中国成立标志着中国妇女法律地位的根本性转变。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的引入,以及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使得妇女权利保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婚姻法》的颁布与实施: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是新中国妇女法律保障的里程碑。它废除了包办婚姻、纳妾制度,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原则。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千百年来封建婚姻制度对妇女的压迫。 男女平等的原则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原则的法律确立,为妇女各项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劳动就业权利的保障: 国家通过法律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生育、哺乳期间,妇女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女性因生育对就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政治参与权利的提升: 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中享有与男性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越来越多的女性走上领导岗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1.4 改革开放以来妇女法律权利的深化与完善 改革开放不仅带来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发展,也为妇女法律权利的进一步深化与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与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与实施: 1992年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专门规范妇女权益的综合性法律,它系统地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人身、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各项权益,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救济和保护机制。 反家庭暴力立法与实践的进步: 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重视。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在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侵害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就业与性别歧视问题的关注: 尽管法律层面男女平等,但在实际的就业过程中,性别歧视问题依然存在。社会对婚育歧视、同工不同酬等现象的关注度日益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性别意识的普遍提升: 随着教育普及和信息传播,全社会对性别平等的认识不断提高。媒体、教育机构、社会团体都在积极推广性别平等观念,为妇女权利的实现营造了更为有利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妇女权利保障面临的主要法律挑战 尽管我国妇女法律地位取得了巨大进步,但与真正实现性别平等的目标相比,仍存在诸多挑战。这些挑战既有法律层面的不足,也与社会观念、执行机制等因素紧密相关。 2.1 性别歧视的法律界定与规制困境 性别歧视是阻碍妇女权利实现的最普遍、最顽固的障碍之一。尽管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性别歧视,但在实际操作中,其界定与规制仍面临诸多难题。 隐性歧视的识别与证明困难: 许多性别歧视并非赤裸裸地写在规章制度中,而是以隐性、变相的方式存在。例如,在招聘中以“限男性”、“仅限未婚女性”等条件进行招聘,或在晋升中因女性可能生育而给予不公正待遇。这些隐性歧视在证据收集和法律证明上存在极大的难度,受害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合理”与“不合理”区分的模糊: 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允许基于生理特征的差异化对待,例如产假、哺乳期保护等。但如何界定“合理”的差异与“不合理”的歧视,需要更为精细的法律解释与司法实践。 救济途径的有限性: 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歧视的法律责任,但在实践中,因就业歧视而提起的诉讼数量相对较少,胜诉率也可能不高。诉讼成本、维权周期等因素也限制了受害者的维权意愿。 2.2 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证据困境与救济难题 家庭暴力是严重侵犯妇女基本人权的行为,但其隐蔽性强、证据获取难等特点,使得妇女在寻求法律救济时面临重重困难。 证据收集的挑战: 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家庭环境中,外部证人较少。受害者自身的陈述往往被质疑,医疗记录、报警记录等作为直接证据的能力也可能受限。即使存在伤痕,也可能被刻意隐藏或声称是意外。 举证责任的负担: 许多情况下,证据的收集责任主要落在受害者一方,这对于遭受身心摧残的受害者来说,无疑是巨大的负担。 庇护与救济机制的不完善: 虽然《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为受害者提供了人身保护令等法律武器,但在庇护所的建设、法律援助的及时性、对施暴者的有效制裁等方面,仍有待加强。受害者在离开施暴者后,如何获得经济、法律、心理上的全面支持,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2.3 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参与与权益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平等参与和权益保障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就业市场中的性别不平等: 尽管法律规定男女同工同酬,但在现实中,女性在某些行业或岗位上仍然面临就业门槛、工资差距、晋升障碍等问题。生育、育儿对女性职业生涯的负面影响,也使得一些用人单位对女性求职者有所顾虑。 财产继承与分割中的潜在不公: 在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环节,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但在实践中,受传统观念影响,女性的财产权利有时仍未得到充分尊重。例如,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问题上,女性的权利保障仍需加强。 创业与创新中的支持不足: 女性创业者在融资、市场准入、风险承担等方面,可能面临比男性更多的困难。相关政策支持和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对促进女性经济独立至关重要。 2.4 妇女在政治参与中的结构性障碍 尽管法律赋予妇女平等的政治权利,但在现实中,妇女在政治领域的结构性参与仍然存在障碍。 代表性不足的现象: 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政府领导岗位中,女性的比例与男性相比仍然偏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妇女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声音和代表性。 晋升通道的隐性壁垒: 尽管不存在明文规定,但在政治晋升过程中,女性可能面临着“玻璃天花板”效应,即在达到一定级别后,进一步晋升的难度加大。这与社会观念、人脉资源、家庭责任分担等多种因素有关。 参与能力与机会的差异: 部分女性可能由于家庭责任、社会分工等原因,在参与政治活动、公共事务讨论方面,所拥有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少,影响了其政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 第三章 走向更完善的妇女法律保护体系 面对上述挑战,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妇女法律保护体系,不仅需要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更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及法律执行机制的不断优化。 3.1 完善法律法规,弥补制度短板 细化与明确性别歧视的定义与规制: 针对隐性歧视,需要通过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形式,进一步明确性别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降低举证难度,并建立更加有效的惩处机制。 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与救济: 进一步完善《反家庭暴力法》的配套措施,加大对施暴者的惩处力度,拓宽人身保护令的应用范围,并建立更为完善的受害者庇护、援助体系。 健全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权益保障: 进一步推动同工同酬在实际中的落地,加大对就业歧视的查处力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领域,进一步细化保障女性财产权益的法律规定。 促进妇女政治参与的法律与政策支持: 考虑在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等层面,设置一定的女性比例目标,并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支持女性参与政治。 3.2 强化法律执行与监督机制 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 鼓励和支持妇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建立更加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机制,确保妇女在遭受不公时能够获得及时、有力的法律支持。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 加强相关行政部门(如人社、民政、公安等)在性别平等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严肃查处各种形式的性别歧视行为。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妇女研究机构等积极参与妇女权益的监督与倡导,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促使相关部门依法履职。 3.3 推动社会性别意识的深层变革 加强性别平等教育: 将性别平等理念贯穿于国民教育体系的各个阶段,从小培养儿童正确的性别观念,消除刻板印象。 媒体的责任与担当: 鼓励媒体在报道中自觉摒弃性别偏见,传播性别平等理念,积极报道妇女权益保障的正面典型,揭露不公现象。 倡导家庭责任的平等分担: 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多种方式,鼓励男性积极承担家庭责任,促进家庭内部的性别平等,减轻女性在家庭和职业发展中的双重压力。 3.4 积极参与国际妇女权利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借鉴国际社会在妇女权利保障方面的有益经验,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并在国际平台上发出中国声音,展现中国在推动全球性别平等方面所做的努力与贡献。 结语 妇女法律地位的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必然结果,也是推动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本书对妇女法基本问题的研究,旨在揭示历史的脉络,剖析当下的挑战,并为未来的发展指明方向。我们坚信,通过法律的不断完善、执行的有力保障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一个更加公正、平等的性别环境必将得以实现,每一位妇女都将能够充分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并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绽放光彩。这本书的写作,正是我们对这一美好愿景的深切期盼与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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