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志.政府法制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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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志·政府法制志 卷一:法制建设溯源 第一章 早期法制思想与实践 本卷旨在梳理江苏地区自古以来在政府治理与法律思想方面的萌芽与发展历程,为理解《江苏省志·政府法制志》的主体内容提供必要的历史背景。我们聚焦于先秦至清末,区域内不同政权在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官僚行为以及处理民间纠纷方面所采取的制度与观念。 1.1 区域文明的法律胚胎 江苏地处江淮之间,自古以来便是文化交汇之地。本章首先考察春秋战国时期吴越等邦国在地方治理中展现出的早期法制观念。重点分析《左传》、《国语》等典籍中关于吴国“刑罚严峻”与越国“尚武简朴”的记载,并结合考古发现的青铜器铭文、简牍资料,探究早期法律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及其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1.2 秦汉郡县制下的法制移植与本土化 秦朝统一后,郡县制在江苏全境的推行,标志着中央集权法律体系的初步确立。本节细致阐述秦律、汉律在楚汉故地,特别是广陵、丹阳等郡的执行情况。着重分析如何将中央的成文法与江淮地区的乡土习惯进行调和,例如地方豪强在土地兼并过程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对水利工程管理所制定的地方法规。对汉代“察举制”中对地方官员“德行”的考核,也视为一种早期的人治与法治的结合尝试。 1.3 魏晋南北朝的法律分化与融合 这一时期,南北政权对峙,法律体系呈现复杂性。本章重点梳理南朝宋齐梁陈政权在继承汉制的基础上,对士族阶层所采取的法律政策。分析《南齐律疏》等典籍中体现的“门阀优先”原则如何弱化了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同时,简要对比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江苏部分地区推行的法律,及其对当地民俗的冲击与融合。 1.4 隋唐盛世:律令制度的精细化管理 隋朝统一后,《开皇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古典法制的成熟。本节详述唐代律令制度(如《永徽律疏》)在扬州、苏州等经济重镇的实施效果。深入探讨唐代对基层治理机构(如里坊制)的法律约束,以及对商业贸易活动的规范。重点分析唐代对“枉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揭示中央集权下对地方官员权力监督的法制努力。 1.5 宋元时期的法制演变与地方治理 宋代法律重“情”抑“刑”,强调“德主刑辅”。本章阐述宋代“条法分明”的特点如何在江苏地区具体体现,特别是对赋税、漕运、海禁等经济活动相关的法律条文的侧重。考察宋代地方审判中,如知州、知县在量刑时的自由裁量权,及其在司法实践中引发的争议。元代对南宋故地的接管,其法律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例如对蒙古色目人与汉人的法律适用差异,构成本节的讨论重点。 1.6 明清法制的集权与地方惯习的博弈 明代《大明律》的推行,确立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规范。本节聚焦于明清时期,江苏地区在刑名审判、钱粮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详细分析《大清律例》在江苏的执行细节,特别是地方“清册”、“保甲”制度与国家法律体系的对接方式。同时,深入探讨地方绅耆在“会审”制度中对法律的解释权与影响力,以及各地宗族习惯法(如族规、家法)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渗透与修正官方法律。本章以清末“修律”运动为收尾,预示着传统法制的瓦解与近代转型的开端。 --- 江苏省志·政府法制志 卷二:近代法制转型(1840-1949) 本卷聚焦于鸦片战争至新中国成立前夕,江苏地区所经历的剧烈社会变革,以及在此背景下,中国传统法律体系如何面对西方列强挑战并逐步走向近代化的艰难历程。 2.1 晚清“修律”运动在苏的实践 本章考察清政府推行“新政”和“修律”的历史背景,以及这一运动在江苏的响应。分析沈家本、伍廷芳等法制改革家在起草新刑法、民律时的理论基础,并关注江苏籍官员在中央修律过程中的参与情况。重点研究地方司法机关在1909年《大清新刑律草案》颁布后,审判实践中出现的矛盾与探索,例如对“亲属相奸”、“义父母”等传统伦理问题的法律界定变化。 2.2 租界司法权力的挤压与渗透 作为近代化前沿阵地,上海、镇江、南京等地的租界对江苏地方政府的法制主权构成了直接挑战。本节详细梳理租界内“领事裁判权”的实际运作模式,分析中国官员在租界内涉外案件中(如华洋交界地带的治安管理)的执法困境。探讨江苏地方士绅和商会如何通过设立“调处所”等民间组织,在租界边缘地带维护华人权益,这实际上是一种“半主权”下的法制应急方案。 2.3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重构 南京国民政府定都后,致力于建立统一的近代法治国家。本章集中分析国民政府在江苏(特别是首都圈)推行的各项重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民国刑法》、《民法典》的颁布与解释。细致考察国民政府司法行政体系在江苏的建构过程,如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设立、法官的选拔与培训。关注国民政府在土地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以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领域制定的特别法规,及其在苏南工商业发达地区的实际执行效果。 2.4 战时法制与地方治理的应急机制 抗日战争期间,江苏全境遭受战火洗礼,法制建设面临空前挑战。本节分析南京国民政府在沦陷区和敌后区域采取的法制应对策略。重点考察国民政府在坚持对日作战的背景下,如何维持金融稳定、惩治汉奸叛乱所颁布的特别军事法令和行政法规。同时,简要对比汪精卫伪政权在沦陷区强行推行的“法制”,分析其目的性与实际效力。 2.5 共产党领导下的苏南抗日根据地法制探索 本章对比分析中共在苏南敌后根据地(如苏中抗日根据地)所建立的简易法制体系。考察“人民法庭”的设置、司法人员的产生方式,以及“减租减息”政策在法律层面的具体实施细则。重点分析根据地法制在保障抗日军民权益、打击封建地主、维护社会治安方面所体现出的阶级性和群众性特点,及其对解放后法制建设的初步影响。 --- 江苏省志·政府法制志 卷三: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法制奠基(1949-1978) 本卷记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前夕,江苏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进行社会改造和政府职能重塑的初期探索。 3.1 建国初期的法制统一与“镇反” 本章概述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政权如何迅速在江苏全境推行统一的法律政策,取代国民政府的残留法律体系。重点阐述“土地改革”运动中颁布的法律文件(如《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江苏农村的实施细则与司法实践,分析基层“人民法庭”如何运用法律工具服务于阶级斗争。详细记录“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地方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央指示、界定“反革命罪”范围时的具体操作流程与法律依据。 3.2 法制机构的重组与干部法制观念的初步培养 本节探讨江苏省人民委员会的成立及其下属司法部门的建制过程。分析公安、检察、法院系统的初步分工与协作模式。考察建国初期,针对司法人员进行的政治培训与业务学习,内容涉及新的《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规的宣传与应用,标志着传统法律素养向社会主义法学观念的过渡。 3.3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制建设雏形 在计划经济主导下,传统的商事法、合同法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本章着重分析江苏在发展地方工业、手工业合作化过程中,中央下达的各项经济管理法规在省级层面的细化与执行。例如,对国有企业(如地方轻工业、纺织业)的财务制度、劳动纪律的法律约束,以及集体所有制(农业合作社)内部矛盾的调解与裁决机制。 3.4 法制建设的曲折与“以言代法”现象的抬头 本节探讨1957年“反右运动”后,法制建设的复杂态势。分析在特定政治运动中,法律的权威性受到冲击,行政命令和政治口径对司法实践的过度干预。通过若干典型案例,揭示“运动式”治理对既有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的冲击,为后续几年的法制停滞埋下伏笔。 3.5 1960年代初期的法制调整与恢复性尝试 针对“大跃进”后期出现的问题,本章记录中央在1962年前后对经济管理和司法秩序的微调措施。分析江苏省在这一时期,如何运用诸如《劳动教养条例》(试行)等行政法规,恢复社会经济秩序。探讨在这一相对稳定的时期,基层司法部门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矛盾时,所恢复的依照成文法典进行裁决的实践痕迹。 3.6 “文化大革命”对政府法制体系的冲击(1966-1976) 本卷以对“文革”初期法制机构的冲击作为结束。详细记录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被“造反派”冲击、关闭或“瘫痪”的过程。分析在这一特殊历史时期,权力运行的“非制度化”特征,即公、检、法职能被群众组织或革命委员会所取代,法律的制定权和裁判权被彻底架空,标志着江苏政府法制建设进入了长期的空白与倒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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