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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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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實證主義的對話。
评分與法實證主義的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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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與法實證主義的對話。
评分與法實證主義的對話。
台大專任教授兼人權研究中心主任 顏厥安老師 Chueh-an YEN
學歷: 德國慕尼黑大學法學博士
法律的合理性與物理世界的合理性有重大的差異。前者的理性我們通常稱之為實踐理性,因為實踐(praxis)就是行動(action, 不是behavior),而法律規範的應然性格,使得我們認為法律必然與行動相關,所以法律的理性當然是實踐理性。
本文的三個部分的主要內容可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強調說明,說理活動依賴人的理性,法律的說理性建立在人所具有的理性本質的基礎上。理性是人與動物相區別的一種機能和能力,意味著人對外界及自身具有一定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法律與理性存在密切的內在聯繫,首先,法律的本體論存在這個法律的根本問題是通過理性話語才被納入人們的研究視野的;其決,法律本身的合法性是通過理性話語被論證的。從歷史上看,建構法律的理性話語,目的就是說明法律所具有的一種客觀的內在聯繫,進而依據法律所依託的普遍原則闡明法律自身的合法性、正當性;再次,各種法律理論、法律話語的分歧都是以理性概念的分歧為思想背景的。所以,可以說,“法律是理性的產物”。這個命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識活動的產物,入具有揭示、認識法律現象的能力;另一方面,法律現象也包含著可以被人類所把握的理性結構。基於此,理性法律觀通常包括兩個基本特徵:第一,堅信法律存在一種形式主義的邏輯結構,即法律是一個規則的體系,規則之間存在一種合法的等級關係。傳統的理性法律觀認為:規則的合法性要麼來自於外在於人的客觀實體(自然法的觀點),要麼依賴於人憑藉自己的理性能力建構起來的更高等級的規則(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這兩個觀點雖然存在一些問題,但是這個思路是值得肯定的;第二,堅信人們可以通過自己的邏輯思維能力和形式邏輯,建構一個正當的社會秩序。這個邏輯思維的形式同樣是值得肯定的。
第二部分通過對實踐理性的含義以及歷史上有關法與實踐理性關係學說的討論,強調說明,圍繞法律的說理活動,關鍵在於說明、論證法律的正當性。法律的目的是實踐,實踐是一個與理論相對應的概念,指人的基於自由選擇的行為,理論則是指純粹的認識活動,即為認識而認識,為學術而學術。所以,法律的目的就是為人的正當行為確定一個標準。實踐理性則是指人所具有的選擇正當行為的機能和能力。研究法律與實踐理性的關係,也就在於闡明法律實踐者如何能夠把自己的理性運用於正當行為的選擇過程之中。行為的正當與否,主要是一個倫理學問題,法學和倫理學存在密切關係,都是屬於規範科學。以往,人們認為,正當的行為來自於人的把握外部客觀自然界的知識能力。所以,道德與知識形成一個聯盟。但是,隨著認識的提高,人們發現,規範科學與經驗科學根本不同,經驗科學在於說明對象的真實性,規範科學在於說明對象的正當性。法學所揭示的法律的正當性不在於法律之外的客觀實體,而在於法律實踐者的社會交往活動的客觀性,即主體相互之間關係中形成的客觀性。而對這種客觀性的把握,根本上不能依賴自然科學方法。所以,把法律理解為實踐理性,必要要求人們把法律與道德聯結考察,同時拒絕在法學研究中濫用自然科學方法。
第三部分主要討論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強調一方面人們需要把法律與道德聯繫起來,從而確定法律的正當性根據;另一方面,人們又不能用道德代替法律。法律實證主義反對用道德代替法律,應該借鑒這個法律實證主義的觀點,堅持形式主義法律觀的基本信條,即嚴格依法辦事。但是,由於法律本身並不是象法律實證主義所主張的那樣完美無缺,所以,又需要借鑒法律經驗主義的觀點,從經驗角度觀察法律現象。法律經驗主義的缺陷在於僅僅把法律看成雜亂無章的經驗現象,而忽視法律實踐中的經驗是被理性組織起來的經驗現實,從而過於強調“經驗”而忽視“理性”。所以,研究法律實踐中的實踐理性,就是要分別借鑒自然法理論、法律實證主義、法律經驗主義的學術資源,同時,牢牢把握住實踐理性這個環節,運用法律解釋學、語言學和法律論證理論的相關知識,建構一個實踐法學的思維方式。這個思維方式的基本特點在於:在法律的實踐推理環節強調以法律規則和法律原則為推理的大前提,承認形式邏輯在法律推理中的主導作用;同時也不回避法律規則的開放性,但並不因此而否認法律的確定性和客觀性;認為由於法律實踐中廣泛的交流與充分的對話必然以交流語言的客觀性為基礎,故,規則的開放性和原則的模糊性並不必然導致價值虛無和價值相對主義的結論。進而說明,法律實踐又要嚴格地遵循實踐理性的基本原則,就可以通過建立一個理想的法律話語交流機制和程式,最終解決法律的程式和實質兩個方面的正當性問題。換句話說,實踐法學就是要在現代科學發展的背景下,重建法律的倫理價值基礎。
結束語則主要回顧了本文論題的產生過程。從中可以看到,對於作者來說,“法與實踐理性”作為一個理論問題是如何形成的。它對了解作者的基本觀點或許可以有所幫助。
本書目錄
內容摘要
導言
第一部分 法與理性
一、理性的含義
二、法與理性的關係
三、法作為更改的存在的物的思想基礎
四、法作為理性話語的基始形態
(一)形而上學中的法律話語
(二)原始思維中的法律話語
五、法作為理性話語的邏輯形式
第二部分 法與實踐理性
一、實踐理性的含義
二、“法是實踐理性的體現”的話語演變
(一)古代;亞裏士多德的學術遺產
(二)對知識論思想傳統的挑戰
(三)近代:康得對法與實踐理性關係的重述
(四)當代:哈貝馬斯對法與實踐理性關係的再建
第三部分 法律實踐中的理性
一、法律實踐中的理性“問題”
二、實踐推理的基本根據和影響因素
三、法作為實踐理性的存在機制
四、尋求法律實踐的合理性
結束語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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