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Darwinism, and Public Education

Law, Darwinism, and Public Education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Rowman & Littlefield Pub Inc
作者:Beckwith, Francis J.
出品人:
页数:224
译者:
出版时间:2002-12
价格:$ 33.84
装帧:Pap
isbn号码:9780742514317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
  • 达尔文主义
  • 公共教育
  • 法律与社会
  • 进化论
  • 教育史
  • 教育哲学
  • 科学与宗教
  • 社会思想
  • 美国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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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In 1987, in Edwards v. Aguillard,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declared as unconstitutional a Louisiana statute requiring the state's public schools to teach creationism if evolution is taught and to teach evolution if creationism is taught. It was a serious blow to creationism in public schools, but a new movement since then has kept the debate alive. That new movement is 'Intelligent Design.' Should Intelligent Design be taught in schools? In Law, Darwinism, & Public Education, Francis J. Beckwith asks whether teaching 'ID' in public schools would be constitutional, in light of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in Edwards v. Aguillard. At that time, the Court ruled that teaching creationism violates the Establishment Clause of the First Amendment of the U.S. Constitution. Beckwith examines the Intelligent Design theory and the Edwards case to find out whether teaching ID would suffer the same fate if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自然选择的界限:法律、伦理与教育的对话》 本书并非探讨达尔文主义在公共教育体系中的具体应用或其法律边界的专著,而是旨在深入剖析“自然选择”这一核心概念在更广阔的社会、伦理及法律维度上所激发的复杂思想碰撞。作者以一种跨学科的视角,审视了人类社会在面对自然选择的无情逻辑时,如何尝试构建和维护自身的价值体系,并思考教育在其中扮演的关键角色。 全书的开端,从对“适者生存”这一简化表述的批判性审视出发。作者并非否定自然选择在生物演化中的核心地位,而是强调将其粗暴地套用到人类社会和文化领域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人类社会区别于纯粹的自然界,在于其拥有理性、道德、情感以及创造意义的能力。因此,简单地将社会地位、经济成就乃至个体价值完全归结于“自然选择”的优胜劣汰,不仅忽略了社会结构、历史机遇、文化传承等诸多非生物因素的影响,更可能为不平等、歧视和弱肉强食的逻辑提供伪科学的辩护。 接着,作者将目光投向法律领域。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秩序的重要支柱,其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平、正义和个体尊严。然而,当“自然选择”的逻辑试图侵蚀法律的基石时,便会产生尖锐的冲突。例如,在医疗资源分配、社会福利保障、残疾人权益保护等议题上,是否应该仅仅因为“不适应”或“不具有竞争力”就剥夺个体应有的基本权利?法律如何平衡效率与公平,如何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同时,确保社会底线的安全网不被轻易打破?作者通过分析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和理论争论,揭示了法律在抵御生物决定论和功利主义侵蚀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以及法律如何通过人为的、基于道德共识的规则,来修正和超越自然选择的盲目性。法律的意义,恰恰在于它能够为那些在自然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个体提供庇护,证明人类社会的进步并非仅仅是力量的较量,更是同情心、责任感和社会关怀的体现。 伦理学是本书探讨的另一重要维度。自然选择强调的是生存和繁衍的生物本能,而人类的伦理体系则常常要求我们超越纯粹的生物冲动。利他主义、牺牲精神、对弱者的同情,这些在自然选择的视角下可能显得“不经济”的行为,恰恰是构成人类文明独特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作者深入探讨了不同伦理学派,如功利主义、道义论、美德伦理学等,如何回应“自然选择”的挑战。功利主义可能会倾向于最大化整体福祉,但这是否意味着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道义论强调的普适性道德法则,又如何在面对现实的差异和冲突时得到落实?美德伦理学则关注品格的塑造,但一个“有美德”的个体,是否也必须是一个“自然选择”的胜利者?本书主张,人类的伦理判断,不应仅仅依据生物学上的“优势”或“劣势”,而应建立在对人的尊严、价值和潜能的深刻理解之上。我们所推崇的道德,是对自然选择局限性的超越,是通过理性与同情心所建构的一种“反自然”的秩序。 在进入教育领域时,作者强调了教育作为人类社会传承知识、塑造价值观、培养公民的重要载体,其在应对“自然选择”的挑战时所扮演的独特角色。教育并非简单地传授生存技能或竞争策略,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道德判断能力、同情心和合作精神。如果教育仅仅将“适者生存”作为核心逻辑,那么它将可能培养出冷漠、自私、缺乏同情心的个体,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并可能阻碍人类社会的整体进步。 本书认为,一个理想的教育体系,应该致力于帮助学生理解自然选择的运作机制,但更重要的是,引导他们认识到人类可以通过文化、教育和制度来规避其非理性、不公正的后果。教育应该鼓励学生去质疑那些基于生物学谬误的社会偏见,去理解不同个体和群体的价值,去学会尊重和包容。它应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使其能够辨别科学理论的合理运用与伪科学的误导性推广。 教育的终极目标,或许是培养能够超越自身生物本能,理解并践行更高尚的社会伦理的个体。这包括培养学生的公民意识,让他们认识到个体在社会中的责任,以及通过集体的努力来改善社会不公的可能。教育也应该帮助学生认识到,人类的价值并非仅仅体现在其“生存能力”上,更体现在其创造力、求知欲、审美能力以及关怀他人的能力上。 《自然选择的界限》并非提供一套现成的答案,而是提出了一系列深刻的问题,并试图引导读者进行独立的思考。作者希望通过对“自然选择”概念在法律、伦理和教育等不同领域的回应与反思,来促使我们重新审视人类社会构建秩序的根本依据。我们应该警惕那些试图用生物学来简单解释和论证社会不公的论调,并坚定地相信,人类的进步,在于我们能够用理性、道德和教育的力量,去超越自然选择的局限,创造一个更加公正、包容和有尊严的社会。 本书的结论部分,作者呼吁一种更加 nuanced(细致入微)的社会治理和个体发展观。我们不能忽视生物学的事实,但更不能被其所束缚。人类的独特之处,在于我们拥有反思和选择的能力。法律、伦理和教育,正是我们用来行使这种能力的有力工具。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反自然选择”的防御工事,确保人类文明的航船,能够在复杂多变的海洋中,驶向更加光明和人道的彼岸。最终,本书传递的核心信息是:人类社会的复杂性和独特性,在于我们有能力,也必须有责任,去构建超越单纯生物学定律的价值体系,而法律、伦理和教育,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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