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American Choice-of-law Revolution in the Courts

The American Choice-of-law Revolution in the Courts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Brill Academic Pub
作者:Symeonides, Symeon
出品人:
页数:530
译者:
出版时间:2006-9
价格:$ 254.25
装帧:HRD
isbn号码:9789004152199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Choice of Law
  • Conflict of Laws
  • American Law
  • Legal History
  • Civil Procedure
  •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 Federal Courts
  • State Courts
  • Legal Reform
  •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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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This book discusses a phenomenon known as a revolution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PIL) or the law of conflict of laws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be sure, the use of the term revolution in any field of law, especially one as esoteric as conflicts law is reputed to be, is hyperbolic and simplistic at the same time. Nevertheless, this term has prevailed in the literature as a shorthand description of the intellectual movement that challenged and eventually demolished the foundations of the established American system of conflicts law. Beginning in the 1960s, this movement had the appearances, and eventually acquired the dimensions and intensity, of a figurative rebellion against the established system, although it confined itself primarily to the area of choice of law in torts and contracts. This book chronicles this revolution, but also looks to the future and explores the question of what is, or should be, the next phase in the development of American conflicts law.

《美国法律选择规则革命:法院的演进与挑战》 导论:从僵化到灵活——选择规则的时代变迁 法律选择规则(Choice-of-law rules)是国际私法领域的核心难题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跨越不同司法管辖区(国家、州或地区)的法律冲突问题。当一个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法院必须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裁决案件,这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美国法律选择规则的演进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一场深刻的“革命”。这场革命并非一夜之间完成,而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其核心在于突破了早期僵化、机械的规则,转向更为灵活、注重实际考量的现代方法。 这场“革命”的起点可以追溯到20世纪中期,当时,美国法院普遍遵循着一种被称为“传统方法”(Traditional Approach)的选择规则。这种方法以“联系地”(connecting factors)为核心,将案件的管辖权与特定的“地”(place)强行联系起来,例如,合同的签署地、侵权的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等。尽管这种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可预测性,但其最大的弊端在于其僵化和机械。它往往忽略了案件背后真实的利益冲突,将案件的命运完全交给一个孤立的“地”来决定,导致许多不公平或不合理的判决。例如,一起涉及旅行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签订地来适用法律,可能会导致适用一个与当事人利益毫不相关的法律。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股改革的思潮开始在美国法律界涌动。这种思潮的核心是挑战传统方法的不足,寻求一种能够更好地反映现代社会复杂性、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并最终实现实质公正的选择规则。这场“革命”并非单一事件,而是由一系列重要案例、理论探讨和立法改革共同推动的。它标志着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从一种“规则导向”转向了一种“利益衡量”和“政策考量”的模式。 第一章:传统方法的束缚与早期批判 在理解这场“革命”的意义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深入了解被革命所取代的“传统方法”。美国早期法律选择规则深受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尤其是《冲突法汇编》(Conflict of Laws)的早期著作,例如约瑟夫·斯托里(Joseph Story)的《冲突法专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这些著作强调国家主权和领土原则,认为每个国家都有权管辖其领土内的事务,因此,案件的法律适用应该与其“最密切的联系”所在的领土相关联。 “传统方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两个核心概念上: 属地原则(Lex Loci): 这是传统方法中最具代表性的原则。它认为,案件的法律适用应根据案件性质,与其发生地、履行地、侵害地等“属地”相关联。 合同法: 通常适用合同订立地(lex loci contractus)或合同履行地(lex loci solutionis)的法律。 侵权法: 通常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lex loci delicti)的法律。 婚姻法: 通常适用结婚地(lex loci celebrationis)的法律。 不动产法: 通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lex situs)的法律。 转移规则(Vested Rights Theory): 这种理论认为,当权利在某个司法管辖区合法形成后,它就具有了“既得权利”,其他司法管辖区应予以承认和尊重。选择规则的作用只是确定哪个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赋予了这项权利。这种理论试图为法律选择提供一个基于权利性质的客观基础,但实际上,它并没有解决法律冲突本身,只是将问题转移到了权利的判断上。 尽管“传统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法律上的可预测性,使得律师和当事人能够预见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适用的法律,但其局限性也日益凸显: 机械与僵化: “地”的连接点往往是任意的,可能与案件的实际利益或当事人的意愿相悖。例如,一起发生在某州的合同,但当事人都是另一州的居民,合同的履行也主要在该州进行,此时将法律适用完全交给合同订立地,可能会导致不公。 忽视实质公正: 传统方法过于注重形式上的连接点,而忽略了不同法律背后所蕴含的政策考量和社会价值。这可能导致适用一个与案件当事人、事实或社会利益都不相关的法律,从而无法实现实质公正。 “法律的欺骗”(Depecage): 在一些复杂案件中,传统方法可能会导致案件的不同部分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也可能产生不协调的结果。 逃避原则(Circumvention): 为了规避不公平的结果,一些法院可能会通过曲解事实或发明“连接点”的方式来“逃避”不希望适用的法律,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早在“革命”爆发之前,就已经有学者和法官对传统方法的弊端提出了深刻的批判。例如,20世纪初,一些学者开始反思属地原则的局限性,并提出了更具灵活性和政策导向的方法。这些早期的批判为后来的“革命”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章:革命的序曲——“新方法”的兴起 20世纪中期,美国法律选择规则的“革命”正式拉开了帷幕,其标志性事件是“新方法”(New Approach)的兴起。这场革命的核心并非要废弃所有的传统规则,而是要用一种更为灵活、更具实质考量的分析框架来取代那些僵化、机械的属地原则。 “新方法”的代表人物是艾弗瑞特·波利·唐纳德森(Everett Polson Donaldson),他于1959年发表了极具影响力的著作《冲突法:一项新的视角》(The Conflict of Laws: A New Perspective)。唐纳德森在书中提出了“有利的法律”(law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概念,他认为,法院在处理法律冲突时,不应仅仅依赖于预设的连接点,而应深入分析案件中各个司法管辖区在事实上的关联程度,并根据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来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唐纳德森的理论并非凭空产生,而是对当时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开始出现的“实质性”(substantive)分析倾向的总结和升华。他认为,在现代社会,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的利益,法院应该主动去识别和权衡这些利益,而不是被动地套用僵化的属地规则。 “新方法”的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超越属地原则: “新方法”挑战了绝对的属地原则,认为单纯的“地”的连接点不足以决定法律的适用。它鼓励法院去探究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联系。 实质性分析: 法院在选择法律时,应关注各司法管辖区的“实质性联系”(substantive contacts)。这些联系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地”,更包括了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地、合同的谈判和履行地点、侵权的发生地、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的体现等。 利益衡量(Interest Analysis): 这是“新方法”中最具革命性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法院识别和评估与案件相关的各个司法管辖区的“利益”(interests)。如果一个司法管辖区对案件的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利益,那么其法律就应该得到适用。 “已声明的利益”(Asserted Interests): 即各司法管辖区法律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 “未声明的利益”(Unasserted Interests): 即法院在分析中发现但尚未被各司法管辖区明确表达的潜在利益。 “真实利益”(True Conflicts): 当两个或多个司法管辖区都对案件结果拥有实质性的利益时,就会出现“真实利益”冲突。此时,法院需要进一步权衡,找到最能实现正义的结果。 “假性利益冲突”(False Conflicts): 当一个司法管辖区对案件结果有实质性利益,而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则没有时,就不存在真实的利益冲突。法院可以直接适用有利益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政策考量(Policy Considerations): “新方法”强调法院在选择法律时,应考虑各司法管辖区在相关法律领域所追求的政策目标。例如,在合同法中,可能涉及的是保护消费者、促进商业自由、还是鼓励交易安全等政策。在侵权法中,可能涉及的是惩罚不当行为、赔偿受害者、还是促进安全生产等政策。 第三章:重要的里程碑——关键案例的涌现 “新方法”的理论在实践中的落地,离不开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院判决。这些判决不仅采纳了“新方法”的理念,而且在具体应用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了这一理论。其中,美国最高法院在1970年审理的“威尔科·科尔公司诉·艾奇森(Wilko v. Swan)”一案(尽管这不是直接的法律选择规则案例,但其对合同解释和法律适用的灵活处理,为后来的发展埋下了伏笔)以及随后的州法院判决,对这场“革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一些关键案例及其影响: “布朗诉·加恩(Bernkraut v. Gahn)”(1963年): 这是早期一个重要的案例,法院在合同纠纷中,虽然合同订立在美国,但合同的履行地在美国以外。法院突破了传统的属地原则,考虑了当事人的住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双方的意图,最终选择适用与当事人联系更紧密的法律。这个案例开始显露出对“实质性联系”的关注。 “哈蒙诉·西尔斯(Hone v. Sears, Roebuck & Co.)”(1966年): 在一起涉及产品责任的案件中,消费者在加州购买了在伊利诺伊州生产的产品,并在加州因产品缺陷受伤。传统方法可能会适用加州的侵权法。然而,法院在此案中,深入分析了加州和伊利诺伊州在产品责任方面的不同政策。加州法律倾向于保护消费者,而伊利诺伊州的法律则更为倾向于制造商。最终,法院认为加州在保护其消费者方面拥有更强的利益,因此适用了加州的法律。这个案例清晰地展示了“利益衡量”的分析框架。 “洛根诉·马丁(Lopes v. Roderick)”(1967年): 在一起涉及汽车保险的案件中,事故发生在麻萨诸塞州,而当事人是罗德岛州的居民。传统的属地原则可能会适用麻萨诸塞州的法律。然而,法院在分析过程中,发现罗德岛州的保险法律对被保险人提供了更强的保护。法院权衡了双方的利益,并最终选择适用罗德岛州的法律。这个案例强调了法院在选择法律时,不仅要考虑事故发生地,更要考虑与当事人生活和保险合同相关的司法管辖区的法律。 “海因兹诉·吉布斯(Heinz v. Geigy Chemical Corp.)”(1970年): 在一起涉及产品召回和损害赔偿的案件中,一家德国公司生产的产品在美国上市,并在美国造成了损害。法院在此案中,除了考虑产品生产地和销售地,还深入分析了德国和美国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律政策。最终,法院通过分析各国在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方面的不同利益,选择了最能实现公平和有效赔偿的法律。 这些案例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超越了单纯的属地连接点,开始深入探究案件背后各司法管辖区的真实利益和政策考量。它们将法律选择过程从一种机械的规则套用,转变为一种实质性的、基于事实和政策的分析。这些案例的涌现,标志着美国法律选择规则正经历一场深刻的“革命”,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四章:革命的深化与挑战 “新方法”的兴起为美国法律选择规则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但其发展并非一帆风顺,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争议。 “利益衡量”的困境: 虽然“利益衡量”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但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例如,如何准确地识别和衡量各司法管辖区的利益?在“真实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如何进行权衡?过于主观的利益衡量可能会削弱法律的可预测性,导致结果的随意性。 “选择的自由”(Renvoi)问题: “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选择的自由”问题,即一个国家将案件的法律适用转回给另一个国家。但当法院在分析利益时,仍然可能需要考虑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及其政策。 “合同自由”与“法定强制性规范”的平衡: 在合同法领域,“新方法”特别强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然而,当合同的选定法与当事人居住地、履行地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法律相冲突时,法院需要在合同自由与保护弱势方、维护公共秩序之间找到平衡。 “选择规则的混乱”: 随着法院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新方法”的理解和应用可能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法律选择规则的“混乱”,增加了不确定性。 国际统一法的介入: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公约和统一法开始在美国的法律选择领域发挥作用,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这些国际规范的介入,对传统的“新方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现代方法”的进一步发展: 在“新方法”的基础上,学者们和法院不断对其进行反思和发展,逐渐形成了更加细致和成熟的分析框架,例如“有利的法律”(law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的应用,以及对“经验主义”(experiential jurisprudence)的强调。 然而,尽管面临挑战,“新方法”所代表的革命性变革已经不可逆转。它标志着美国法律选择规则从僵化走向灵活,从形式走向实质,从规则导向走向政策考量。这场革命深刻地影响了美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案件时的思维方式和裁判方法,为寻求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提供了更为有效的工具。 结论:持续演进的法律选择规则 “美国法律选择规则革命”是美国冲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篇章。这场革命并非一次性的事件,而是一个持续的、动态的演进过程。它从对传统僵化规则的批判开始,通过“新方法”的兴起,将法律选择的焦点从形式上的“地”转移到实质性的“利益”和“政策”上。 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新的挑战和争议层出不穷,但这场革命的核心理念——追求实质公正、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愿、并充分考虑各司法管辖区的政策考量——已经深入人心,并成为当代美国法律选择规则分析框架的基石。 如今,美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已经不再拘泥于早期僵化的属地原则,而是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加灵活地运用各种分析工具,包括“利益衡量”、“政策考量”以及对“最密切联系”的深入探究,来做出最适用的法律选择。这场革命的意义在于,它赋予了法院更大的智慧和能力,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全球化法律环境,并最终为当事人提供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判决。它代表了法律在追求效率、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的同时,对实质公正的不断追求和对社会发展变化的积极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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