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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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OUP Oxford
作者:Cassese, Antonio (EDT)/ Eser, Albin (EDT)/ Gaja, Giorgio (EDT)/ Kirsch, Philip (EDT)/ Pellet, Alain
出品人:
页数:2380
译者:
出版时间:2002-7-25
价格:GBP 515.00
装帧:Hardcover
isbn号码:978019829862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学
  • 国际法
  • 国际刑法
  • 小说
  • 外国文学
  • commentary
  • Cassese;
  • 国际刑事法院
  • 罗马规约
  • 国际法
  • 刑事法
  • 战争罪
  • 种族灭绝
  • 危害人类罪
  • 侵略罪
  • 国际正义
  • 人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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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officially came into existence in July 2002 following the 60th ratification of the Rome Statute, heralding a new era for the effective prosecution and punishment of serious viola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 genocide, war crimes and crimes against humanity. This Commentary takes a thematic look at the whole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appraising the contributions of international tribunals such as the Nuremberg and Tokyo Tribunals and the ad hoc Tribunals for Yugoslavia and Rwanda, as well as those of national courts. It re-examines the case law developed by these courts and tribunals, establishes to what extent the Rome Statute codifies this body of law or instead departs from it, and makes a critical assessment of the Statute as a viable working tool for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A third volume contains the texts of the Statute, the Rules of Procedure and Evidence and Elements of Crimes. Written by an outstanding international team of experts under the general editorship of Antonio Cassese, Paola Gaeta, and John R.W.D.Jones, this timely companion to the burgeoning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will be of interest to international legal scholars, practitioners and judges, and to all those who are interested in the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justice and the workings of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tonio Cassese is the Editor of th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To read sample articles from the journal visit: www.jicj.oupjournals.org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一部重要的国际条约,它为设立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奠定了法律基础。这部规约详细阐述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结构、运作方式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关系。其核心目标在于追究对国际社会最严重罪行——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负有刑事责任的个人。 历史背景与确立 在《罗马规约》问世之前,国际社会对严重国际罪行的追责主要依赖于临时性的国际法庭,例如纽伦堡军事法庭、东京军事法庭以及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这些法庭在追究战争罪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临时性质限制了其长远效力,也无法形成一个统一、常设的国际司法机制。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和对人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的呼声日益高涨。经过多年的国际协商和谈判,《罗马规约》于1998年在意大利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2002年7月1日生效。这一里程碑式的成就标志着国际刑事司法迈入了新的时代,为实现“有罪必罚”的国际正义原则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框架。 核心原则与管辖权 《罗马规约》确立了国际刑事法院运作的几个核心原则,这些原则既体现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也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互补性原则 (Complementarity):这是《罗马规约》最 fundamental 的原则之一。它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国家未能或不愿行使其管辖权,调查或起诉这些最严重国际罪行时,才会行使管辖权。这意味着,国家法院应优先承担追究责任的职责,国际刑事法院是补充性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原则旨在尊重国家主权,并避免将国际刑事法院变成一个“超级国家法院”。 个体刑事责任 (Individual Criminal Responsibility):规约明确指出,追究责任的对象是个人,而非国家。这与国际法早期将责任主要归于国家的观念有所不同。个人的行为,无论其职位高低,都可能受到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 无罪推定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所有被指控的人都被推定为无罪,直到其罪行经依法证明为止。 公平审判权 (Right to a Fair Trial):规约详细规定了被告的权利,包括获得律师协助、受审讯、质证证据、传唤证人、保持沉默以及不得遭受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等权利。 不追溯性 (Non-retroactivity):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仅限于规约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行为。 《罗马规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四类管辖罪行: 灭绝种族罪 (Genocide):指蓄意全部或部分灭绝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 危害人类罪 (Crimes Against Humanity):指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大规模或系统性攻击,包括杀害、灭绝、奴役、驱逐、强奸、逼迫、政治迫害等。 战争罪 (War Crimes):指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等相关国际人道法规定的行为,例如故意杀害平民、虐待战俘、使用化学武器等。 侵略罪 (Crime of Aggression):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的方式使用武力。不过,关于侵略罪的管辖权,规约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触发机制,其全面行使需要通过进一步的修正和批准。 国际刑事法院的结构与运作 《罗马规约》详细规定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组成和运作机制,使其成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司法机构: 法官 (Judges):法院由18名在国际法和刑事司法领域享有高尚品格、公认能力并具有独立性的法官组成,他们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不得连任。法官必须来自不同的地理区域,确保法院的代表性。 庭审分庭 (Trial Divisions):设有预审分庭、审判分庭和上诉分庭,分别负责案件的预审、审判和上诉程序。 检察官办公室 (Office of the Prosecutor):检察官独立于法院其他机构,负责接收、评估和调查可能构成法院管辖罪行的指控,并提起公诉。检察官同样由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不得连任。 书记官处 (Registry):负责法院的行政、司法支持、人员管理、案件管理以及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等事务。 《罗马规约》还详细规定了案件的启动程序,主要包括: 缔约国提交 (Referral by a State Party):一个缔约国可以向检察官提交其境内发生的、可能构成法院管辖罪行的指控。 安全理事会提交 (Referral by the UN Security Council):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可以向检察官提交其认为可能构成国际和平与安全威胁的、涉及法院管辖罪行的局势。 检察官主动调查 (Initiation by the Prosecutor):在获得预审法官庭的授权后,检察官可以主动开始调查。 对国际法治与人权保护的影响 《罗马规约》的生效及其所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对国际法治和人权保护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强化问责制 (Enhancing Accountability):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国际刑事法院有助于打击有罪不罚的现象,使那些犯下滔天罪行的人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是伸张正义的重要途径。 促进和平与和解 (Promoting Peace and Reconciliation):追究罪责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对暴力的谴责,有助于阻止新的暴力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司法程序,也可能为受害者提供一个发声和获得正义的平台,从而为长期的和平与和解奠定基础。 确立国际人权标准 (Establishing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规约中对四类严重国际罪行的定义,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国际人权法的基本原则,为国际社会在保护人权和防止大规模暴行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促进国家司法能力建设 (Promoting National Judicial Capacity Building):互补性原则促使各国加强自身的司法能力,以履行其在国内追究严重国际罪行的责任。这有助于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法治水平。 挑战与前景 尽管《罗马规约》及其所设立的国际刑事法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不少挑战: 非缔约国的阻碍 (Obstacles from Non-State Parties):一些大国,如美国、俄罗斯、中国等,并非《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这些国家的立场对法院的运作和普适性构成一定影响。 政治化担忧 (Concerns about Politicization):国际刑事法院的运作难免会受到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一些人担心其可能被用作政治工具。 资源与效率 (Resources and Efficiency):作为一家新设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刑事法院在资源、人员和案件处理效率方面仍需不断改进。 对侵略罪管辖权的争议 (Controversies over Jurisdiction on Aggression):侵略罪的管辖权问题,特别是关于其触发条件和政治考量,仍然是争议的焦点。 尽管存在挑战,《罗马规约》所代表的国际刑事司法理想仍然是人类追求正义、和平与人权的重要里程碑。随着国际社会对问责制和人权保护的持续关注,国际刑事法院的地位和作用有望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为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国际秩序做出贡献。规约本身作为一部具有深远意义的国际法律文献,为理解和研究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提供了关键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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