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icial Review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wards

Judicial Review of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wards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6

出版者:Oxford University Press, USA
作者:Kimmelman, Louis B.
出品人:
页数:400
译者:
出版时间:2009-11
价格:$ 209.05
装帧:HRD
isbn号码:9780379215243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仲裁
  • 司法审查
  • 商事仲裁
  • 仲裁裁决
  • 国际商事仲裁
  • 仲裁法
  • 民商法
  • 合同纠纷
  • 替代性争议解决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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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商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一、引言 在国际化日益加深的商业环境中,争议解决机制的多样化与复杂性愈发凸显。商业仲裁以其高效、专业、保密以及相对独立的特性,在全球范围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然而,当仲裁的终局性遭遇司法干预的必要性时,一个精妙而又充满挑战的平衡便应运而生——商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这项制度并非是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复审,而是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秩序,并确保仲裁程序本身的合法与合规。本书将深入探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力图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刻的理解框架。 二、司法审查的性质与目的 司法审查,在商业仲裁的语境下,并非是对仲裁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纠错”机制。它不是上诉,也不是对仲裁过程的“二次审判”。其核心在于对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程序正当性”进行监督。换言之,司法审查关注的是仲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最低要求,裁决的作出是否受到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的约束,以及是否存在足以推翻裁决的重大瑕疵。 其根本目的在于: 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秩序: 确保仲裁裁决的作出不违反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防止其成为逃避法律责任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工具。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仲裁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导致当事人无法获得公正审判时,司法审查提供了一个最后的救济途径。 增强仲裁制度的公信力: 通过有限的司法监督,反而能够提升公众对仲裁制度整体的信任度,认为其并非不受约束的“王国”。 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稳定发展: 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态度虽有差异,但共同的趋势是寻求一种既能尊重仲裁的独立性,又能有效维护法律秩序的模式。 三、司法审查的范围与依据 理解司法审查的关键在于明确其“审查什么”以及“依据什么”。司法审查的范围通常是狭窄的,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如《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都对此有明确规定。 (一)常见的司法审查依据: 1. 程序性瑕疵: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不成立: 例如,当事人签署的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仲裁庭的组成不合法: 仲裁员的选定违反了仲裁规则或法律规定,例如存在利益冲突,或未按约定程序产生。 当事人未得到公平的程序性对待: 这是司法审查中最核心的理由之一。例如,当事人未被给予充分的陈述机会、未能获得通知、证据未被公正对待等,导致程序上的严重不公。 仲裁庭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作出裁决: 仲裁庭审理的争议事项超出了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范围。 2. 实体性或程序性瑕疵(部分国家或特殊情况): 仲裁庭的管辖权错误: 仲裁庭错误地认定自己对案件有管辖权,而事实上并不存在。 裁决事项违反公共政策: 仲裁裁决的内容与法院所在地的基本法律原则、道德观念或国家最重要的利益相悖。这是一种相对狭窄且具有高度限制性的审查理由。 裁决存在重大错误(部分司法管辖区): 极少数司法管辖区可能允许因仲裁员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存在“明显且重大的错误”而撤销裁决,但这种做法并不普遍,且往往会受到严格解释。 3. 《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 《纽约公约》是关于外国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重要国际条约,其第五条明确列举了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这些事由也是各国司法审查中非常重要的参考依据,例如: 当事人提供为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 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不准许就所争议的事务提起仲裁。 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未能得到通知。 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未能就仲裁的任命或仲裁程序提出辩护。 该裁决是在仲裁庭超越其权限的范围内作出的。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协议或其所适用的仲裁地的法律。 该裁决尚未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按照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所争议的事务不能通过仲裁解决。 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将违反该国的公共政策。 (二)审查的界限: 司法审查的界限至关重要。法律通常会明确限制司法介入的范围,以避免侵蚀仲裁的独立性和效率。这种界限主要体现在: 不干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 除非存在极端情况,否则法院不会对仲裁庭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方面的决定进行重新审视。 不对实体法律适用进行实质性审查: 仲裁员在适用实体法律时,只要其适用不存在明显违法或违背公共政策的情形,法院通常不会进行干预。 审查的有限性: 绝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有限审查的原则,只在法律明确列举的特定法定事由下才会启动司法审查程序。 四、司法审查的模式与实践 各国在司法审查的实践中,形成了不同的模式,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有限审查模式: 这是最普遍的模式。法院仅在非常严格的法定条件下,如程序性瑕疵、违反公共政策等,才允许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纽约公约》及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都倾向于此模式。 实质性审查模式(少数): 极少数国家可能允许在某些情况下对仲裁裁决的实体法律适用或事实认定进行更广泛的审查。然而,这种模式正逐渐被边缘化,因为它会显著削弱仲裁的优势。 “硬性”审查与“软性”审查: “硬性”审查指法院能够直接撤销或拒绝执行裁决;“软性”审查则可能仅限于建议性意见或更侧重于促进仲裁机构自我纠错。 在实践中,司法审查的程序通常是在当事人就特定仲裁裁决提起撤销或承认与执行的诉讼时启动。法院会依据其法律体系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撤销或拒绝执行的理由,并作出相应的裁决。 五、中国大陆地区关于商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中国大陆地区对于商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严格遵循了国际通行原则,以有限审查为核心,并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中。 可撤销性: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主要集中在程序性违法,例如: 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 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超出仲裁庭的权限; 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不可执行性: 《仲裁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除了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相似的撤销事由外,还包括: 国家利益。 公共政策。 仲裁裁决涉及的争议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 仲裁裁决的其他内容违反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情形,也与《纽约公约》第五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中国大陆地区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强调“尊重仲裁自主权,维护仲裁公信力”,因此对撤销和不予执行的审查标准把握得非常严格,避免因司法介入过多而影响仲裁的效率和权威。 六、司法审查与仲裁的协同发展 尽管司法审查是对仲裁裁决的一种监督,但其最终目标并非是要否定仲裁,而是促使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商业纠纷的解决。一个健全的司法审查制度,反而能够: 提升仲裁裁决的国际接受度: 当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对仲裁裁决提供稳定、公正且有限的审查时,将有助于提升该国仲裁裁决在国际上的承认与执行率。 促进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化: 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能够引导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更加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提升其专业素养。 为商业界提供更可信赖的争议解决选择: 当事人可以对仲裁制度更有信心,因为他们知道存在一个底线式的司法保障。 七、结论 《商业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一书,旨在系统梳理商业仲裁裁决司法审查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实践模式及未来发展趋势。它将通过深入分析各国法律、国际公约以及典型案例,揭示司法审查在维护商业秩序、保障当事人权益以及促进仲裁制度健康发展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本书的目标是为法律从业者、商界人士、学者以及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个清晰、全面且富有洞察力的视角,以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复杂而重要的法律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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