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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雖然不是完全不受理性探討——它能直到某種界限而為論證所用,但也隻到某種界限。這一界限與個人生活形式之界限相同。理性論證不能超齣生活形式的界限;從一種生活形式過渡到另一種生活形式,隻有通過說服纔可能。”《法律論證學》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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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本書最大的特色在於,讀者需要靠自己的知識積纍纔能猜透譯文想要錶達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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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段論批判為基點的各種論證理論巡禮。於細枝末節處微有啓發,主題宏大而論述過於簡略。作者個人觀點也不甚鮮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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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麵精煉。邏輯進路和修辭學進路兩章給齣具體的法律論證方法。商談理論一章主要在探討商談理論能否應用於法律領域;復雜模式章尤其是佩策尼剋的跨越理論給齣一個完整的法律論證理論。這兩章宏大理論的意味多於實操的意味。功能分析章介紹係統論和批判法學運動對法律論證的根本性批判視角。判決證立分析章介紹法律論證學在實務中的應用與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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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此精簡的形式,清晰而深入地勾畫法律論證諸理論,令人拍案叫絕。無保留的五星。順便吐槽一下那些對“譯文體”的不屑:翻譯不隻是要豐富幾個語匯,而是要豐富錶達為語言的思維。漢譯的“信達雅”中“雅”的標準恐怕是可疑的,它把翻譯降低為一件“中體西用”的事情,而對於漢語來說真正具有曆史性的事情,是通嚮(用本雅明的話說)語言本身,從而也就是革新既有的語言之思。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總序
中文版序
1.導論
1.1 法律論證理論之勃興
1.1.1 普遍論證理論的發展
1.1.2 論證作為確定主義與決斷主義的中道
1.2 法律方法與法律論證
1.2.1 涵攝教條
1.2.2 産生與說明
1.2.3 錶麵證立與方法誠實
1.3 裁判證立之法理論意義
1.3.1 正確性作為證立之功能(後果)
1.3.2 相較於自然科學申論證的特性
1.3.3 對法律約東力量的懷疑
1.3.4 閤意的意義
1.4 裁判證立的政治意義
1.4.1 作為證成的證立
1.4.2 作為民主和法治國要求的判決證立
1.5 規範性和描述性的論證理論
1.5.1 分析性和批判性進路
1.5.2 規範性進路:理性法律論證的可能標準
1.5.2.1 邏輯
1.5.2.2 規則取嚮
1.5.2.3 後果取嚮
1.6 法哲學與論證理論
1.6.1 作為可證立性的公正
1.6.2 法的結構理論與論證理論
1.6.3 司法理論與論證理論
1.6.4 法律論證之特點、曆史和文化的相對性
2.法律論證的邏輯-分析進路
2.1 邏輯和法律論證
2.1.1 法律三段論的復興
2.1.2 對法律三段論作為論證圖示的批評
2.1.3 證立的非演繹模式:圖爾敏的論證圖示
2.1.3.1 基本要素
2.1.3.2 對圖爾敏圖示的批評和元批評
2.1.4 邏輯重構法律論證的問題
2.1.5 論證和邏輯推論之間的關係
2.1.5.1 邏輯規則的無創造性
2.1.5.2 法律思維中的非經典邏輯係統和推論程序
2.1.5.2.1 歸納邏輯
2.1.5.2.2 設證
2.1.5.2.3 模糊邏輯
2.1.5.2.4 非單調邏輯
2.1.6 特定法律論述之邏輯結構
2.1.6.1 當然論述
2.1.6.2 類推與反嚮推論
2.2 法律論證的證僞模式
2.2.1 批判理性主義和法學
2.2.2 科學理論中的證僞模式
2.2.3 法學中的證僞模式
2.2.4 法學中接納證僞模式的批評
2.2.4.1 證僞性語句的全稱語句特點
2.2.4.2 規則與個案
2.2.4.3 證僞抑或修正法律規則?
2.2.4.4 證僞主義和“唯一正確裁判”
2.2.4.5 結論
2.3 語言理論對法律論證理論的貢獻
2.3.1 語言和論證
2.3.2 裁判證立時語義規則的作用
2.3.2.1 作為“語義”規則的法教義學規則
2.3.2.2 批評
2.3.2.2.1 高估語義學
2.3.2.2.2 將實質問題誤解為語言問題
2.3.2.2.3 通過法之適用者的“意義規定”?
2.3.2.2.4 語義學與語用學
2.3.2.2.4.1 界分
2.3.2.2.4.2 例證:“例外案件”
2.3.2.2.4.3 法律適用時語義規則之意義的相對化
2.3.3 作為法律論證之批判的語言批判
2.3.3.1 法概念之物化
2.3.3.2 例證
3.對法律論證的論題-修辭進路
3.1 作為法律論證理論的法律論題學
3.1.1 論題式論證理論的齣發點
3.1.2 分析性修辭學(奧特馬爾·巴爾韋格)
3.1.3 修辭符號學(瓦德默爾·施萊肯貝格爾)
3.1.4 法的符號學(托馬斯·塞貝特)
3.1.5 社會理論的論證理論(鬍伯特·羅丁恩)
3.1.6 法律修辭學與法律詮釋學(福裏特約夫·哈夫特)
3.1.7 修辭學與法律人的符閤事理
3.2 “新修辭學”(佩雷爾曼)
3.2.1 齣發點
3.2.2 “修辭學”的概念
3.2.3 聽眾的意義
3.2.4 論證標準的普遍性和曆史相對性
4.依據實踐商談理論的法律論證理論
4.1 實踐商談理論(哈貝馬斯)
4.1.1 真之閤意理論
4.1.2 商談的邏輯
4.1.3 法理論中的繼受
4.2 理性的法律商談理論
4.2.1 阿列剋西的普遍理性商談理論
4.2.2 阿列剋西的法律論證理論(描述)
4.2.2.1 特彆情形命題
4.2.2.2 法律論證理論之基本特徵
4.2.2.2.1 內部證成
4.2.2.2.2 外部證成
4.2.3 阿列剋西的理性法律論證理論(討論)
4.2.3.1 特彆情形命題
4.2.3.1.1 訴訟作為商談
4.2.3.1.2 法律論證作為商談
4.2.3.2 基礎:普遍實踐商談理論
4.2.3.2.1 規範的真之能力
4.2.3.2.2 法律論證之程序理論的問題
4.3 證立商談與適用商談
4.3.1 區分的意蘊
4.3.2 討論
4.3.2.1 替代選項:證立商談中的例外條款
4.3.2.2 例外條款的問題
4.4 法律商談理論(哈貝馬斯)
4.5 批評
5.法律論證的復雜模式
5.1 麥考密剋的理論
5.2 跨越理論(佩策尼剋)
5.2.1 在法之脈絡中的充分證成
5.2.1.1 入法的轉化
5.2.1.2 在法之脈絡中的充分證成
5.2.2 深度證成
5.2.2.1 法學的科學性
5.2.2.2 法律論證的閤理性
5.2.2.3 法意識形態
5.3 阿爾尼奧的理論
5.3.1 陳述為真的能力與可證立性
5.3.2 法共同體的閤意
6.法律論證的功能分析與意識形態批判
6.1 係統理論視角中的法律論證(盧曼)
6.2 對法律論證的後現代批判和批判法律運動(CLS)
7.判決證立之分析
7.1 對一定類型論據之作用的研究
7.2 重構判決證立的模式
7.2.1 邏輯模式
7.2.2 作為論述之網的法律論證:箭頭示意圖
8.展望
參考文獻
譯後記
作者簡介
譯者簡介
“當代德國法學名著”計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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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