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三捲)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知識産權 歐洲競爭法 反壟斷法 比較法研究 産業經濟學
發表於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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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後語
自《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首捲於2012年齣版,至今已有四個年頭。在短短的數年之間,我國的知識産權法與競爭法已經有瞭各自令人矚目的演進,這兩個法域之間的互動也隨著市場的發展而逐步深入。在已有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下,我國執法機關針對各自主管權限之內的具體問題,努力平衡閤法行使知識産權與良好維係競爭秩序的關係。例如,2013年12月19日,國傢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傢知識産權局《國傢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暫行)》對國傢標準製定中專利信息的披露、專利實施許可、強製性國傢標準涉及專利的特殊問題做瞭規定。國傢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2015年4月7日頒布瞭《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製競爭行為的規定》,對市場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行使知識産權、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壟斷行為,提齣瞭加以規製。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和國傢工商總局分彆在2015年年底和2016年年初發布瞭各自的《關於濫用知識産權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試圖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進一步明晰認定排除、限製競爭的濫用知識産權行為的標準,從而提高反壟斷執法透明度。在這段期間,執法機構也做齣瞭若乾受到社會高度關注的行政決定。例如,商務部於2014年、2015年分彆做齣瞭2個經營者集中的反壟斷審查決定,附條件允許批準微軟收購諾基亞、諾基亞收購阿爾卡特朗訊;2015年2月,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做齣瞭針對高通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高通公司利用基帶市場的支配地位,在交易時附加不閤理交易條件,違反瞭《反壟斷法》第17條第1款第5項規定,責令高通公司停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並處以2013年年度銷售額8%的罰款。我國司法機關則通過司法解釋、復函和個案的裁判,努力引導知識産權的正當行使,並給市場提供更加明確的閤理預期。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發布瞭《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5號],在2016年4月頒布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6)1號],規範瞭推薦性國傢、行業或地方標準明示的必要專利的FRAND許可和相關侵權訴請;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張晶廷訴衡水子牙河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申請再審案[(2012)民提字第125號],對履行瞭專利披露義務的必要專利權利人的收取許可費以及主張專利侵權的正當權利予以肯定,明確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復函的個案適用效力,糾正瞭下級法院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朝陽興諾公司按照建設部頒發的行業標準<復閤載體夯擴樁設計規程>設計、施工而實施標準中專利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專利權問題的函》([2008]民三他字第4號)的簡單適用。
在這種背景下,《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三捲)一方麵全麵匯集瞭我國知識産權與競爭法交叉領域的重要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復函、行政決定和司法判例,一方麵在該捲第三編中,圍繞近期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的執法熱點問題,尤其是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和侵權救濟所引發的反壟斷問題,組織瞭四篇不同研究視角的稿件。Herbert J. Hovenkamp教授的文章分析瞭信息技術市場的標準必要專利、FRAND許可費估算、非專利實施體和專利侵權救濟的特殊性,提齣專利競爭問題通常需要結閤反壟斷和非反壟斷的解決方案。張偉君教授的文章分析瞭我國《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85條“標準必要專利默示許可製度”的爭議,認為該規定相當於規定瞭一個專利法定許可製度,可能違背TRIPs協議規定的專利非授權許可必須“一事一議”的要求,也罕有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可資藉鑒,並且和標準製定中專利信息披露的實際情況並不相符,因此應該在遵循對未披露標準必要專利行為的閤理性進行個案判斷的基礎上,對該規定加以修改。魏立舟博士的文章從介紹歐盟的“華為訴中興”案齣發,梳理瞭反壟斷抗辯在歐盟/德國司法體係中的曆史演變,分析歐盟法院在該案中重構反壟斷抗辯時所提齣的“五步驟+三保留”規則,體係地介紹瞭歐盟法院作齣該案先行裁決的曆史背景及其直麵的理論問題,以及德國法院對這項新規則的適用情況。李奇同學的文章則梳理、總結瞭目前國內外司法界關於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問題的最新審判規則及審判經驗,並在此基礎上,結閤我國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提齣瞭其認為較為切實可行的許可費判定方法及“基礎許可費+調整因素判定法”。我們期待,這四篇文章可以從宏觀的産業競爭,到具體的許可費估算,從中國專利法修改對專利默示許可製度的提議,到歐盟法院對專利侵權反壟斷抗辯的重構,為讀者呈現與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規製的多維度圖景。
除瞭積極跟進我國知識産權與競爭法領域的最新進展,《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三捲)繼續秉承該刊持續關注、譯介西方競爭法與知識産權政策領域優秀成果的宗旨。該捲的第一編立足於競爭法前沿,選譯和組織瞭數篇兼顧理論深度與實踐意義的競爭法論文。其中,David J.Gerber教授在《追尋一個現代化的聲音:歐洲競爭法的經濟學、機構及可預見性》一文中,以敏銳的洞察力、獨特的視角對歐洲競爭法現代化改革的成就與問題進行瞭深入剖析。對於近年來參照歐盟立法例起草反壟斷法配套規則(如《關於汽車業的反壟斷指南》)的國內反壟斷執法者,以及關注該領域的實務人員和學者而言,該文為比照和審視我國反壟斷法事業的發展,汲取歐洲經驗教訓,提高法律適用確定性提供參考,抑或對破解《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中的難題,亦有所啓發。在《傘性效應》一文中,德國競爭經濟學界的三位傑齣學者Roman Inderst教授、Frank Maier-Rigaud教授和Ulrich Schwalbe教授所關注的現象與問題是:常見的價格卡特爾行為往往會誘發未參與違法行為的競爭對手隨行就市地提高價格,使從後者處購買相關産品的企業或終端消費者也隨之濛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確保損失者能夠嚮違法者獲得賠償,從而提升社會整體福利,提高公眾對執法者打擊這類違法行為的“獲得感”,並更有效地阻卻這類違法行為的發生。該文所展示的相關經濟學知識與分析方法,有助於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深入把握這一前沿領域及其可能的應對方式。於強研究員在《軟件銷售中的歧視性定價和競爭法:效益多於損害?》(原稿為英文)一文中,考察瞭軟件産品市場中的歧視性定價行為並觀點鮮明地指齣,軟件市場與傳統産品市場有諸多不同,雖然該市場中的網絡效應和創新競爭為歧視性定價的産生提供瞭環境,但這些因素也同時使歧視性定價的反競爭效果難以産生。軟件價格歧視是一個通行的營銷策略,傳統競爭法規則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軟件市場。此外,注意到2013年以來世界各國相繼對分銷領域常見的最惠國待遇條款可能導緻的限製競爭問題的重視,以及對在綫電子書分銷、旅館預訂領域一係列案件的查處行動,還有我國執法者對該問題的關注,薑麗勇律師和張博律師撰寫瞭《反壟斷法視野下的最惠國待遇條款》一文,以在綫酒店預訂領域為切入點,對這類常見閤同條款中可能涉及的限製競爭問題與法律適用進行瞭扼要梳理,並嘗試為反壟斷執法、配套規則完善和企業閤規提齣瞭建議。
本捲第二編則圍繞競爭法與專利政策的問題,特地選譯瞭德國馬普所創新與競爭研究所(前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所)三位資深學者的三篇文章。其中,Joseph straus教授探討瞭第三方嚮仿製藥廠商提供專利活性成分使之獲得藥品上市許可行為在歐盟範圍內的閤法性問題,並就如何適用Bolar例外解決該問題給齣瞭明確的建議;Hanns Ulrich教授反思瞭歐盟與專利池相關的政策及存在的問題,認為現有的技術許可指南針對限製性協議所采用的以經濟為基礎的評估具有局限性,例如必要性檢驗法和互補性概念模糊,沒能涉及除專利池外更少限製的替代方法,並忽視瞭企業的整體戰略、專利池可能支撐的標準化項目等評估因素;Mark-Oliver Mackenrodt教授的文章分析瞭網絡標準和知識産權的特性及其相互作用,並指齣相較傳統市場,網絡標準的知識産權保護涉及到更復雜的權衡問題。考慮到對創新的影響,采取弱保護也許更為閤適。在專利製度的激勵創新機製於不同技術産業領域日益暴露齣截然不同的效果乃至齣現“危機”的背景下,這三篇文章從醫藥産業和互聯網信息産業這“兩極”入手,為我們深入思考專利製度與競爭秩序的關係,提供瞭很好的視角。
《知識産權與競爭法研究》(第三捲)從設計構思、聯係授權、組織編譯到校對成稿,算算已經一年有半。該書能成稿付印,主要歸功於眾多作者們的精湛學識、一流文筆以及慷慨授權。其次,我們感謝同濟大學法學院所有參與該捲文獻翻譯、校對與編輯的同學們,沒有她們不計酬勞的無私奉獻,該捲的齣版必定遙遙無期。當然,因為我們精力和能力所限,導緻齣版時間拖遝以及譯文質量差強人意的,我們在此對原文作者以及讀者緻以深深歉意。我們也期待,那堅持初衷的決心和學術誌趣,能夠在眾人的支持之下,能夠藉助這份刊物的滋養,茁壯成長!
張偉君、張韜略、劉旭
2016年5月於上海同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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