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Principles of Political Economy and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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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Prometheus Books
作者:David Ricardo
出品人:
页数:305
译者:
出版时间:1996-11-1
价格:GBP 13.99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1573921091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美国文学
  • 经济史
  • 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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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Written in 1817, this famous treatise lays the groundwork for the principles of the market economy. It established the guiding ideas behind the economic concepts of diminishing returns and economic rent. As a leading master of economic principles of his time, Ricardo developed the theories now identified as distribution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heory, or comparative advantage.

《社会契约论》 作者:让-雅克·卢梭 (Jean-Jacques Rousseau) 成书年代:1762年 --- 导言:自由的悖论与人类的起源 《社会契约论》(Du Contrat Social ou Principes du Droit Politique)是启蒙运动时期最具颠覆性和深远影响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这部小册子并非旨在详尽描绘某种特定政府的运作细节,而是力图探寻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政治社会中,一个合法且正当的权威如何建立起来,同时又不损害人类与生俱来的自由? 卢梭的出发点是著名的悖论:“人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他对当时社会状态的观察是尖锐而愤世嫉俗的:无论是君主专制还是贵族寡头,现存的政治结构都建立在武力或虚假的权力基础之上,而非建立在人们自愿接受的道德与法律基础之上。要建立一个真正正义的政治共同体,必须找到一种结合形式,使得每个人在服从共同体的同时,如同服从自己一样,保持原有的自由。 第一卷:论原始状态与契约的建立 卢梭首先摒弃了霍布斯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对他而言,原始状态中的人是孤独的、无道德的“自然人”,主要被自我保存的本能(amour de soi)和同情心(pitié)所引导。这种原始状态并非战争状态,但它无法维持人类的潜力。 人类的进步——理性的觉醒、语言的发明以及私人财产的出现——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分化、不平等和冲突。在社会动荡中,人们意识到,除非找到一种联合方式,否则个体将无法生存。 社会契约的本质:完全转让与共同体的诞生 社会契约的建立,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所有权利的完全转让给整个集体。这种转让看似是自由的丧失,实则是自由的转化与升华。由于每个人都将自己无保留地奉献给共同体,所以没有人有理由要求他人也付出更少的代价。 这种“每个人都把自己奉献给所有人,也就意味着没有向任何人奉献”,从而保证了平等的条件。通过契约,自然人蜕变为公民,获得了政治自由和道德自由。 第二卷:主权与公意(The General Will) 本书的核心概念是主权(Sovereignty)和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 主权的不可分割性与不可转让性: 卢梭坚决主张,主权属于人民,并且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人民的意愿是唯一的合法权力来源。因此,任何将主权授予君主、议会或代表的企图,无论是以何种形式,都是对契约的背叛。卢梭对此类代议制持高度批判态度,认为英国人“只有在选举议员时才是自由的,一旦议员选出,他们就成了奴隶”。 公意的区分: 卢梭精妙地区分了三种意志: 1. 个人意志: 追求个人私利。 2. 众意(Volonté de Tous): 只是所有个人意志的总和,它关注私利的总和,可能倾向于不平等和特定集团的利益。 3. 公意(Volonté Générale): 永远倾向于公共利益,是全体人民共同体自身的目标。公意是理性的、正确的,并且是不可动摇的。它不是多数人的意见,而是致力于共同福祉的意志。 法律的制定: 法律是公意行为的体现。只有当法律针对全体公民,且其目的普遍化(即不指向任何特定个体或特殊事物)时,它才符合公意的要求。法律必须是普遍的规则,它约束着所有公民,包括制定法律的主权者本身。 第三卷:政府的性质与形式 在界定清晰的主权概念之后,卢梭将“政府”(即执行法律的代理机构或行政权力)与“主权者”(即立法的人民)严格区分开来。政府只是主权者委托执行其意志的“仆人”。 政府的类型: 卢梭审视了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民主制: 在人民直接掌握行政权力的体制下,公民与官员的身份重叠,这最接近理论上的完美状态。然而,卢梭悲观地指出,完美的民主政体“从未真正存在过,也永远不会存在”,因为它要求人民时刻保持高度的警觉和完全的奉献。 贵族制: 权力由少数人掌握,分为自然贵族(基于德行)、选举贵族和世袭贵族。选举贵族被认为是最好的现实形式,因为它结合了效率和合法性。 君主制: 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效率最高,但最容易偏离公意,成为追求私利的工具。 政府的稳定性与退化: 任何政府的形式都不是绝对优越的,而是取决于特定国家的地理、气候、人民的性格和资源。然而,卢梭认为,政府的内在倾向性是不断扩大自身权力的。政府的堕落是不可避免的趋势,最终会从主权者的代理退化为僭越者。 论主权与政府的关系: 人民保留了随时修改或撤销政府形式的权利。对政府的任命或罢免,本身并不是一项法律行为,而是一个审议行为(acte de gouvernement)。只有主权者(人民)的法令才是真正的法律。 第四卷:对政治体运作的补充观察 不可分割的公意与政治宗教: 卢梭强调,一旦政治共同体成立,人民的意愿就必须保持统一。如果出现派系斗争,将导致“众意”取代“公意”。为了维护这种道德契约的严肃性,需要有一种维护社会联系的信仰——公民宗教。这种宗教不要求信徒相信任何超验的教条,而是要求他们信奉社会契约的神圣性、法律的公正性以及对祖国的义务。那些公开否认公民信条的人,应被放逐,因为他们不再是契约的一部分。 结语:自由的代价 《社会契约论》的最终结论是:真正的政治自由,只有在完全服从由全体人民制定的法律时才能实现。服从我们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就是自由。卢梭的政治哲学是对现代政治合法性的一次深刻追问,它将公民的义务与个体的解放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后世的民主、共和乃至革命运动提供了理论基石。它不是一本描述“如何治理”的实用手册,而是一部关于“政治正当性源泉”的形而上学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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