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法律评论(第3卷)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发表于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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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旭晟(湖舟),男,中国致公党员.1980年9月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7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7月至1994年9月任湘潭大学法律系助教、讲师、副教授;1994年9月再次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继续师从曾宪义教授研习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方向),1997年7月毕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7年7月至2001年4月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教授(1999年7月);现任全国政协委员、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省法学会副会长、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副院长、中国致公党湖南省委副主委、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长沙仲裁委员会主任等职,主要从事法史学、法律文化及法理学的教学与研究。主要学术活动有:发起并共同主持《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创办并主编(前五卷)《湘江法律评论》。已在《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研究》(日本)、《光明日报》、《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其中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15篇),出版《解释性的法史学》、《法学:理想与批判》、《法治建设论》(合著)、《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联合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10万字)、《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联合整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43万字)、《法理学》(主编)等多部著作。
主要学术观点:
1、法律(史)的世界包括现象、根源和意义三个世界;现象的世界需要描述,根源的世界需要追究,意义的世界需要探求。因此,法(史)学不应当仅仅是描述性研究(或法史学的考据式研究),而应当是描述性研究与解释性研究并举;法(史)学研究的宏观范式应当是“现象描述→根源追究→意义探求”。
2、“法律文化”既是一种对象和论域,更是一种立场和方法;客观存在的对象与主观建构的论域相复合构成“法律文化”的实体性概念,新颖独特的学术立场和开放多元的研究方法相统一构成“法律文化”的操作性概念。作为立场的法律文化要求我们将所有法律都视为人类自身的生活经验,并对它们抱持同情的理解、合理的相对主义态度和整体性的考察与开放的心态;作为方法的法律文化则要求打破狭窄的学科视域,积极吸收和运用其他学科的前沿成果和研究方法。
3、法律天然地具有一种道德属性,法律与道德间的关联决不仅仅是外在的、偶然的,就其根本而言是内在的、必然的,法律是伦理的造诣。因此,以其功能而言,法是伦理的实体化机制,即法律是道德的操作机制、强化机制和纠错机制;就其历史而言,人类法律的发展历程也就是社会的伦理道德不断法律化而这种法律化本身又不断形式化、合理化的过程。
个人专著:
《解释性的法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中青年法学文库”);
《法学:理想与批判》(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初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主编教材:
《法理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2002年第二版)。
代表性论文:
《描述性的法史学与解释性的法史学》
《先秦名家学派法律观阐释》
《试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特质》
《中国调解传统研究》
《二十世纪前期中国之民商事习惯调查及其意义》
《东方宗教法概观》
《作为立场和方法的法律文化》
《论法律源于道德》
《论法的理想》
《法学的层次分析》
《守法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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