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要体现“精”、“深”、“新”的特点:
“精”,是要求教材使用最精练的语言,最紧密的结构,在有限的文字内负载最大的信息量。要求教材不仅包含海商法的实体法内容,也包括海商法的程序法内容;不仅涵盖我国《海商法》的全部内容,还要补充《海商法》没有规定的内容,比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等章节。
“深”,是要求《海商法》在现有各种教材水平的基础上,为适应我国海商法研究、实践水平的不断进步,其内容深度要相应有所提高。除作为本科生的教材使用外,对业内人士也应有所裨益。
“新”,是指内容要新。国际海事立法和国内立法,近年来发展很快,新公约、新法规不断颁布实施,国际国内海商法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为海商法输入了新鲜的血液,教材应站在国际前沿,注意知识更新,突出知识闪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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