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序
叢書齣版說明
序言
第一編 革命前的審判-檢察機關撤銷之後和蘇維埃檢察機關建立之前 關於偵查、起訴與監督遵守法律的組織 1917-1922
一
弗·伊·列寜:立憲民主黨人的勝利和工人黨的任務
告人民書
弗·伊·列寜:《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一文的初稿
弗·伊·列寜:蘇維埃政權的當前任務
弗·伊·列寜:為戰勝高爾察剋告工農書
二
關於成立工農政府(第二次全俄工兵代錶蘇維埃代錶大會決議——1917年10月28日)
關於法院的第一號法令(蘇俄人民委員會法令——1917年11月24日)
關於監禁被拘留人的辦法和成立附設於監獄的偵查委員會以檢查逮捕是否正當與閤法(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7年12月15日)
關於逮捕、搜查、扣押及其他任何偵查行為必須根據偵查機關和審判機關的命令纔得進行(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7年12月16日)
關於常設審判機關未建立以前由各工兵農代錶蘇維埃選舉司法人民委員以及關於當選人民委員的職責(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7年12月19日)
關於革命法庭及其組成人員、應當管轄的案件、應當適用的刑罰以及開庭程序(司法人民委員部指示——1917年12月19日)
關於齣版物案件革命法庭(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7年12月18日)
關於蘇維埃的權利和義務的指示(1917年12月30日)
關於司法人民委員部附設監獄委員會(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8年1月6日)
關於司法人民委員部附設上訴庭(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8年1月25日)
關於齣版物案件革命法庭(人民委員會法令——1918年1月28日)
關於法院的第二號法令(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8年3月7日)
關於報紙負有刊登蘇維埃政權機關的法令和命令的義務〔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8年4月5日(3月23日)〕
關於賄賂行為〔蘇俄人民委員會法令——1918年5月8日(4月25日)〕
關於革命法庭(人民委員會法令——1918年5月4日)
關於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附設革命法庭(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8年5月16日)
關於全俄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上訴庭的設立及對於革命法庭刑事判決的上訴程序〔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8年6月11日(5月29日)〕
關於廢除從前頒行的關於革命法庭的一切通令〔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8年6月16日(3日)〕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憲法(根本法)(1918年7月10日通過)
關於法院的第三號法令(人民委員會法令——1918年7月20日)
關於地方人民法院的組織和活動的指示(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8年6月23日)
關於投機行為(人民委員會法令——1918年7月22日)
戰綫團隊(中隊)地方法庭條例(軍事人民委員部命令——1918年7月23日)
同反革命、投機行為和瀆職罪作鬥爭的全俄及地方肅反委員會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8年10月28日)
關於嚴格遵守法律(工農代錶蘇維埃非常第六次全俄代錶大會決議——1918年11月8日)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人民法院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8年11月30日)
關於確切、迅速執行中央政權機關的命令和消滅工作中的拖延現象(工農國防委員會決議——1918年12月8日)
關於全俄肅反委員會逮捕重要公職人員及專傢(工農國防委員會決議——1918年12月14日)
省執行委員會的司法處條例(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9年)
革命軍事法庭條例(共和國革命軍事委員會決議——1919年2月4日)
關於全俄肅反委員會(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9年2月17日)
全俄肅反委員會特彆庭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9年2月21日)
關於法院的法令和暫行條例(烏剋蘭人民委員會法令——1919年2月19日)
關於烏剋蘭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暫行條例(1919年2月20日)
關於被《關於法院》的法令裁撤的審判機關所解決各案件的再審程序(烏剋蘭人民委員會法令——1919年2月20日)
關於調整有在押人犯的案件的進行程序(烏剋蘭人民委員會法令——1919年3月1日)
關於省執行委員會法律處對於所屬的審判機關的民、刑事判決是否閤法實行監督(烏剋蘭司法人民委員部通令——1919年3月8日)
關於莫斯科和彼得格勒司法處指示(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9年3月10日)
革命法庭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9年4月12日)
關於設立最高革命法庭(全烏剋蘭蘇維埃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9年4月15日)
關於在各執行委員會法律處下設立監督偵查和行政(總務)各科(第164號法規的補充)(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19年4月15日)
關於全俄肅反委員會附設特彆庭的組織(工農國防委員會決議——1919年5月13日)
關於國傢監察機關(蘇維埃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9年4月12日)
關於國傢監察人民委員部附設的中央控告檢舉局(國傢監察人民委員部決議——1919年5月4日)
中央控告檢舉局的地方分局條例(國傢監察人民委員部決議——1919年5月24日)
團隊法庭條例(人民委員會法令批準——1919年7月10日)
關於同投機行為、國傢倉庫中的盜竊行為以及經濟機關和分配機關中的僞造及其他濫用職權行為作鬥爭(人民委員會法令——1919年10月21日)
革命軍事法庭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19年11月20日)
關於消滅拖延現象(人民委員會法令——1919年12月30日)
關於工農檢查院條例(蘇維埃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法令——1920年2月8日)
鐵路革命軍事法庭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0年3月18日)
革命法庭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0年3月18日)
關於施行《革命軍事法庭條例》(共和國革命軍事委員會命令第730號——1920年5月4日)
關於省革命法庭在宣布戒嚴地區和戰綫革命軍事委員會權力所及的地區執行判處最高刑罰方法的判決的程序(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0年5月22日)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各人民委員部及各中央機關中的司法顧問室條例(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20年5月18日)
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人民法院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0年10月21日)
人民法院條例(烏剋蘭社會主義蘇維埃共和國人民委員會頒布——1920年10月26日)
關於《宣布戒嚴地區》(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勞動國防委員會法令——1920年11月4日)
關於《宣布戒嚴地區》條例第10條的正確意義(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0年11月18日)
關於組織審判上的控訴和辯護(司法人民委員部指示——1920年11月23日)
司法人民委員部各司條例(司法人民委員部決議——1920年11月26日)
最高審判監督條例(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法令——1921年3月10日)
關於同盜竊國傢倉庫和幫助盜竊的職務上的犯罪作鬥爭的措施(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法令——1921年6月1日)
關於閤並共和國內各革命法庭(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1年6月23日)
關於同賄賂行為作鬥爭(人民委員會法令——1921年8月16日)
關於在各獨立蘇維埃共和國、各締約的獨立蘇維埃共和國、自治共和國及自治省內組織特彆法院(革命法庭)的最高審判中心(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1年8月25日)
關於加強各地方司法機關的活動(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1年8月25日)
關於加重在運送貨物時盜竊貨物的犯罪人的責任(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法令——1921年9月1日)
關於地方司法機關條例(烏剋蘭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頒布——1921年10月5日)
關於在蘇維埃自治共和國及自治省內成立法庭(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法令——1921年12月1日)
關於經濟管理工作的指示(第九次全俄蘇維埃代錶大會通過——1921年12月30日)
關於全俄肅反委員會的決議(第九次全俄蘇維埃代錶大會通過——1921年12月30日)
第二編 在各加盟共和國司法人民委員部內的蘇維埃 國傢檢察機關的建立及其任務和職權 1922-1924
第三編 蘇聯最高法院檢察機構及其組織、職能,以及同各 加盟共和國檢察長的相互關係。蘇維埃檢察機關成立十周年 1924-1933
第四編 全蘇聯檢察-偵查機關的集中化,蘇聯檢察院的組織 1933-1953
第五編 蘇聯檢察院發展中新的組織階段
· · · · · · (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