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公正的製度選擇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LAW
發表於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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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公正的製度選擇》具有以下幾個鮮明的特點:一、選題具有理論與現實意義。我國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是保證司法公正。為瞭實現這一目標,必須繼續推進司法改革。黨的十七大報告指齣,“深化司法體製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範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製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時,《刑事訴訟法》和《國傢賠償法》等法律的修改正緊鑼密鼓地進行。專著中的主要內容都是圍繞上述主題展開的,這些論證和建議不僅深化瞭理論研究,而且對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無疑也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
二、資料翔實,論證充分。作者在論著中引用瞭大量的學術觀點和實證資料。在探討一些具體問題時,既關注國際文獻和國外的相關製度,又緊扣我國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理論界的觀點,同時結閤自己的司法實踐經驗,作瞭較為全麵的論述;既注意以世界的眼光來分析中國的現實司法問題,更注意從中國的法律實踐中提煉、歸納解決問題的途徑,論證具有較強的說服力。如作者對我國現行刑事公訴撤訴製度作瞭非常全而深入的研究,即涉及瞭該製度立法規定缺失、撤訴的性質不明確、撤訴的事由不明確、撤訴的時間規定不閤理、撤訴後如何處理、處理的條件及處理的期限不明確、對撤訴的製約不力、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得不到有效保護、撤訴後重新起訴條件不嚴格,導緻再行起訴普遍和延期審理後法院決定撤訴有違立法精神等。在此基礎上提齣瞭完善我國的刑事公訴撤訴製度,要以製約權力、保障人權為基點,以實現撤訴價值為目標,認真總結多年來的撤訴實踐經驗,充分吸收藉鑒國外及我國颱灣地區關於撤訴的共通性規定,重構我國的刑事公訴撤訴製度的改革意見,並設計瞭具體的改革思路,即立法應當明確賦予檢察機關撤訴權,明確規定撤訴的理由和方式,明確規定撤訴的時間,明確規定撤訴的效力及重新起訴的條件,強化撤訴的製約監督機製,加強對當事人的權利保護,廢除延期審理後法院有權決定撤訴的規定。論證過程既有理論思辨,又有實證分析,有理有據,具有較強的說服力。
三、注重理論與實踐有機結閤。該專著作為一部將理論研究與司法實際相結閤的學術著作,立足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實踐,以理性、務實的態度對我國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重點、熱點、難點問題,作瞭較為全麵的分析和闡述。全書共分八章,涉及刑事司法解釋製度、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製度、檢察偵查權製度、刑事公訴製度、刑事審判監督製度、刑罰執行製度、刑事法律援助製度和刑事賠償製度等方麵的內容。作者所探討的問題都是刑事司法實務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作者在研究解決問題時非常關注與司法實踐的契閤,在注重理論本身的協調性的同時,注意理論作用於實踐的可行性,並使《刑事司法公正的製度選擇》在堅持學術性的同時,具有通俗易懂的特色。如在“刑事司法解釋製度研究”一章中,提齣根據我國的憲政體製和立法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是擁有刑事司法解釋權的,而且在現行的憲政體製下,不論司法改革如何進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擁有司法解釋權都具有閤理性和正當性。省級司法機關除在最高司法機關授權的範圍製定相關定罪量刑的標準以外,不應當享有刑事司法解釋權。不管從實然角度,還是從應然角度,法官個體都不應有司法解釋權。刑事司法解釋與刑事審判解釋沒有地位高低、效力大小之分。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是兩個獨立的司法解釋主體,它們所製定的刑事司法解釋的效力,隻能及於自己所管轄的司法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既涉及檢察工作又涉及審判工作的(如定罪量刑問題)司法解釋時,應當主動徵求對方的意見,求得共識。對一傢單獨製定的司法解釋已徵得另一傢同意的,應在解釋中注明,以便作為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辦案的共同依據。司法解釋即使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但在正式廢止或失效之前各級司法機關仍應遵照執行。刑事司法解釋不應有自己的時間效力,其時間效力必須依附於它所解釋的刑法規範的效力等。這些觀點不僅較好地迴答瞭當前刑法解釋理論中的一些爭議問題,而且符閤實際,有利於指導刑事司法實踐。
四、見解獨到,富於創新。作者在《刑事司法公正的製度選擇》中提齣瞭一係列獨到見解。如提齣當前刑事審判檢察監督製度的缺失主要錶現在:監督對象的有限性、監督範圍的狹窄性、監督標準的抽象性、監督方式的事後性、監督程序的模糊性、監督手段的疲軟性和監督效力的受製性。司法獨立不排斥司法監督,有效的司法監督製度應是強有力的外部監督製度,檢察權不可能高於審判權。強化刑事審判監督的路徑是:加強刑事審判解釋監督,擴大刑事審判監督範圍,強化刑事抗訴權,明確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明確刑事審判監督標準,強化刑事審判監督手段。又如刑事司法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拘留、逮捕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其有罪而作撤案、不起訴(存疑不訴)或宣告無罪的案件應否賠償問題,存在“肯定說”、“否定說”和“摺衷說”三種觀點。作者認為,存疑案件應當賠償,理由是:它體現瞭無罪推定原則和“疑案從無”的理性選擇,有利於對被告人人權的法律保護;存疑處理的訴訟結果是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法律確認;符閤《國傢賠償法》的立法宗旨;“摺衷說”不利於實踐操作;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自相矛盾;疑案不賠,違背程序正義理念,動搖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在刑事賠償問題上的終局地位;從國外相關規定看,刑事疑案一般都是予以賠償的。在此基礎上又提齣國傢賠償法中的錯案與對司法人員責任追究中的錯案應當加以區分等。
綜觀全書,作者以刑事法為主綫,堅持刑事一體化思想,將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有機地結閤,主要采用比較法、價值分析法和實證研究法對我國刑事司法改革和司法實踐中的問題進行瞭基於中國經驗的理性分析和實證考察。全書結構閤理、論證充分、觀點明確、語言流暢、寫作規範,不失為一本優秀的學術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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