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簡明注釋本)》明確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設置的原則,即按照統籌規劃、閤理布局和適應實際需要的原則設立。具體在設置時法律規定瞭以下幾點:一是省、自治區政府可以根據本法在市、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二是直轄市政府可以決定在區、縣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三是直轄市、設區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若乾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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