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and Marx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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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Pluto Press
作者:Evgeny Pashukanis
出品人:
页数:200
译者:
出版时间:1989-02-01
价格:USD 35.00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086104740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马克思
  • 法律
  • 马克思主义
  • 政治理论
  • 社会理论
  • 法理学
  • 批判法学
  • 意识形态
  • 历史唯物主义
  • 阶级分析
  • 政治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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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社会契约论:现代政治哲学的基础》 作者:让-雅克·卢梭 导言: 《社会契约论》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由十七世纪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于1762年首次出版。这本书不仅深刻地影响了法国大革命,也为现代民主理论和国家构建提供了核心的哲学基石。它以对人类自然状态的深刻洞察为起点,探讨了合法政治权威的产生、主权的本质以及自由与服从之间的微妙平衡。卢梭试图回答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在脱离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契约之后,人如何才能保持其固有的自由,并建立一个公正、合法的政治共同体? 第一卷:论契约的产生与主权者的界定 本书伊始,卢梭便以振聋发聩的宣言开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虽然缺乏理性约束和道德约束,却拥有绝对的自由,这种自由基于本能和自我保存的欲望。然而,随着人口增长和资源的有限性,自然状态的和平逐渐被竞争和冲突所打破,迫使人们寻求一种更稳定的社会组织形式。 社会契约的建立,并非是强者对弱者的压迫,而是理性选择的结果。卢梭提出了其社会契约的核心理念:“每个人都将自己和自己的全部力量奉献给整个集体,并使自己成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而成为整体的平等受益者。” 这种让渡是无条件的、全面的,但同时也必须是相互的。通过这一契约,个体丧失了自然自由,却获得了公民自由和财产的保障。 关键在于,这种结合所产生的集体,即“主权者”(Sovereign)。卢梭坚决主张,主权是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这意味着,人民的意志构成了法律的唯一合法来源。任何君主、议会或代理机构的权力,都必须源自人民的明确授予,并受制于人民的最终裁决。主权者的本质体现为“公意”(General Will)。 公意与众意的辨析: 《社会契约论》最引人注目且最具争议性的概念之一便是“公意”。卢梭区分了“众意”(Will of All)和“公意”。众意是个体私利的总和,往往充满偏见和自私;而公意则是全体公民在理性讨论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旨在促进集体福祉的共同意志。公意永远正确,因为它指向的是共同体的存续和繁荣。 维护公意的纯洁性是政治实践中的核心挑战。卢梭认为,一旦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派系或利益集团,公意便会被私利所腐蚀。因此,一个理想的共和国需要公民保持高度的警惕和参与度,以确保他们表达的是真正的公意,而非被煽动的私欲。 第二卷:论法律与立法权 既然主权在于人民,那么法律就必须是公意的体现。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体意志的表达,它必须具有普遍性和抽象性,不针对任何特定个人或行为,而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共同权利和义务。 他强调,立法权是主权权力的核心体现,是最高的权力。君主或政府的执行权(即行政权)只能是主权者委托的代理人,负责执行法律,而不能参与制定法律。这种对立法权的绝对化,旨在确保没有任何人或机构可以凌驾于人民的意志之上。 然而,卢梭也清醒地认识到,对于如何真正“教导”人民形成公意,即如何进行有效的立法,是一个极其困难的问题。他引入了“立法者”(Legislator)的概念。立法者并非统治者,而是一位具有超凡智慧的引导者,他必须能够“改变人的天性”,引导公民从关注个体利益转向关注共同体利益。这位立法者必须拥有不容置疑的权威,但其权力本身又必须是受制于人民的。这种对立法者的依赖,体现了卢梭对启蒙时代精英智慧的推崇,同时也暗示了建立一个真正基于公意的国家所需面对的巨大实践障碍。 第三卷:论政府的形式与政治体 第三卷主要讨论了政府(或行政权)的结构和运作。卢梭将政府定义为“主权者与人民之间的中介机构”,其职能是执行法律和维护政治及公民自由。政府的行动必须是受法律制约的,其本身并非主权者。 卢梭系统地分析了不同形式的政府: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他认为,不存在一种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最佳政体形式。理想的政体取决于国家的人口规模、地理条件、气候和国民的习性。 民主制: 卢梭理论上最推崇的政府形式,即由全体人民或其大部分直接行使行政权。但他同时也指出,这在实践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要求公民持续不断地参与政务,会使得国家治理停滞不前。 贵族制: 政府权力由少数人掌握。他区分了自然贵族制、选举贵族制和世袭贵族制,并认为选举贵族制(由人民选举贤能者执政)在某些情况下是较为稳健的选择。 君主制: 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卢梭对此持高度批判态度,认为君主制极易导致专制和个人意志凌驾于公意之上。 无论何种形式的政府,其稳定性都依赖于行政权与主权权力的清晰划分和相互制衡。当政府试图僭越主权者的权力时,社会契约即被破坏,人民有权收回授予的权力。 第四卷:论社会关系的维系与公民精神 在最后一部分,卢梭探讨了社会有机体的维系机制,特别是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公民宗教的重要性。 他强调了公民宗教的概念。一个稳固的国家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还需要公民在精神层面对共同体的忠诚和信仰。这种信仰并非关乎来世的神学,而是关于现世的公民道德——对公正、法律和祖国的热爱。一个国家如果公民对社会契约精神失去信仰,法律的强制力也将失效。 卢梭最后回顾了罗马共和国的实践经验,指出强大的公民美德和持续的政治参与是维持自由状态的关键。他认为,一旦公民将注意力转向私人事务而疏于公共事务,共和国的衰亡便指日可待。 总结: 《社会契约论》的核心在于对“合法性”的深刻追问。它将政治权威的合法性完全植根于人民的同意和公意的体现。这本书不仅是对封建专制主义的哲学宣判,更为现代民族国家中“人民主权”原则的建立奠定了不可磨灭的思想基础。它迫使读者直面自由的代价、多数决的局限性以及维护共同体精神的永恒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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