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一書中第三條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四條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承擔食品安全綜閤協調職責,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食品安全標準製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製定,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彆對食品生産、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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