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渎职侵权实务问题研究》讲述了:将犯罪损失的数额区分计算的观点,显然是将计算时间和计算方法混淆了。而以检察机关依法立案的时间作为经济损失的认定时间,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符合办案实际。因为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渎职犯罪而言,危害结果的存在是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只有把渎职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之时,才能依据法律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重大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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