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讲述了: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归类于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各种民事权利制度,包括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为私权”,即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归属的质的规定性;同时,知识产权作为知识类财产的权利形态,与有形的动产、不动产有着明显的差别,从而在权利本体、主体、客体等方面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即知识产权有别于所有权的质的差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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