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nald Dwork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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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
作者:Stephen Guest
出品人:
页数:288
译者:
出版时间:1998-1
价格:USD 54.00
装帧:Paperback
isbn号码:9780748608058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理
  • 法哲学
  • 法律哲学
  • 政治哲学
  • 自由主义
  • 权利
  • 正义
  • 论证
  • 解释学
  • 宪法理论
  • 道德
  • 实用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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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法律的原则与权利的边界:当代法律哲学新探》 导言:重塑法律的道德基础 在二十世纪下半叶的法律哲学领域,一脉深刻的思潮正在酝酿,它不仅挑战了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藩篱,更致力于探寻法律与道德之间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本书并非对任何特定法学家著作的简单回顾,而是立足于当代法律实践的复杂性,对“法律是什么”这一核心问题进行的一次系统性、批判性的再审视。我们试图构建一个更具韧性、更能回应社会正义诉求的法律图景,一个超越机械的规则服从,而直抵权利与原则的深度意涵的哲学框架。 本书的核心论点在于,任何声称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体系,都必须在根本上依赖于一套内在的、具有优先性的原则性标准。这些标准并非仅仅是立法者意志的延伸,而是嵌入在政治共同体历史叙事与实践推理之中的道德承诺。我们拒绝将法律仅仅视为权力意志的工具,而是将其视为一种持续的、论辩性的实践,旨在以最公正、最合理的方式分配权利与义务。 我们将首先梳理法律实证主义在面对社会变迁和道德困境时的内在张力。自奥斯汀的命令说,到凯尔森的规范阶梯,再到哈特对“承认规则”的精妙阐释,实证主义的贡献在于清晰地界定了法律的社会渊源和形式结构。然而,当法律条文面对极端个案,或者当现有规则无法涵盖新兴的道德冲突时,法律的效力基础便开始动摇。本书认为,法官和法律人此时所依赖的,绝非仅仅是已编纂的规则,而是那些必须被推导、被论证的深层法律原则——那些关乎平等、公正和人身尊严的“应该”之声。 第一章:原则的本体论地位:超越规则的逻辑 本章深入探讨了法律原则的本体论地位。与明确界定行为边界的规则不同,原则是开放的、具有不同程度的重要性(Weight)的标准。它们不像规则那样“全有或全无”,而是以“更强或更弱”的形态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我们区分了两种主要的原则类型:一是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如平等保护原则、正当程序),它们构成了法律体系的结构性骨架;二是嵌入在特定法律部门中的实质性原则(如信赖保护原则、禁止不当得利)。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规则的僵化,而在于原则在具体情境中的动态适用。当规则相互冲突时,我们必须诉诸原则进行权衡(Balancing),而非简单地排除一方。这种权衡过程并非纯粹的主观臆断,而是受制于一套可被公开检验和论证的理性标准。 关键在于,原则的效力并非来源于立法者的明确宣告,而是来源于它们在解释和实施法律时所能提供的最佳道德和政治理由。一个声称自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能够经受住对其内在合理性的哲学拷问。 第二章:法律解释的论辩转向:从文本到阐释的飞跃 法律实践的核心是解释。本书批判了将法律解释简化为纯粹的文本还原论或立法意图追溯的观点。我们主张,有效的法律解释是一种“阐释性承诺”(An Interpretive Commitment),它要求解释者不仅要理解文本的字面含义,更要将法律视为一个连贯的道德叙事。 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是使得法律体系“作为一个整体”呈现出最好的政治道德面貌。这意味着,在解释一部法律条款时,法律人必须思考:该条款在整个法律历史中,是为了实现何种最合理的、最公正的价值?这种解释观要求法律人扮演一种批判性的角色,他们必须超越对既定历史的被动接受,而是在解释的过程中,主动推进法律的道德进步。 我们着重分析了“连贯性要求”在解释中的作用。一个连贯的法律体系,意味着所有部分都必须在同一套核心原则下相互支持,避免出现道德上的断裂或内在矛盾。因此,法律的解释过程,本质上就是一场关于“法律应该意味着什么”的论辩,这场论辩必须植根于对该共同体最佳政治实践的深刻理解。 第三章:权利的内在结构:从主观权利到客观立场 本书对“权利”概念进行了深入的解剖,将其视为法律体系中最具约束力的主张。我们摒弃了将权利仅仅视为个人可以要求他人履行的特定行为或免于干涉的领域的观念。相反,权利被视为一种法律体系对个体承认的“客观立场”(Objective Stance)。 一个人的权利,是法律体系为保障其核心价值所赋予的、具有优先性的论辩地位。它不是一种单纯的请求,而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道德论据。当法律赋予某人一项权利时,它实际上是在宣告,任何试图侵犯该权利的行为,都必须面对比单纯的规则冲突更为严格的道德和法律审查。 我们深入探讨了不同类型权利的内在张力,特别是自由权与平等权之间的关系。例如,在涉及资源分配或机会平等的争议中,如何协调个体不受干涉的自由与共同体实现实质平等的努力?答案在于,权利的界限必须在原则的相互作用中被小心翼翼地划定。某项自由权利的行使,不能以彻底削弱他人的生存或尊严所需的基本条件为代价。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创制性司法:超越“机械的法官” 面对司法实践中那些法律规则明确缺失或相互冲突的“疑难案件”(Hard Cases),本书探讨了法官角色的本质。法官并非仅仅是规则的执行者,他们同时也是法律的创作者。 当法官在疑难案件中做出裁决时,他们所依赖的判断依据,是法律体系中潜在的、尚未完全明确的原则。他们的裁决,实际上是将这些原则确立为新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这种“创制性”并非随心所欲,而是受制于先前法律实践的连续性。法官必须证明,他们的判决不仅解决了当前的争议,而且在原则上与其他所有已确立的法律判例保持一致,并提升了法律整体的道德说服力。 我们强调,这种司法创造力是法律体系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如果法律必须保持道德上的合理性,那么它就必须具备在面对新情况时,通过阐释和应用原则来填补空白的能力。因此,对法官的批判,不应止于其是否严格遵守了既有规则,而更应聚焦于其所推导和应用的原则是否是使整个法律体系达到最佳道德状态的最合理选择。 结论:法律作为一种尊严的论证 本书最终将法律的本质定位为一种持续的、集体的“尊严论证”。法律的权威性来源于它试图以一种超越偶然权力的方式,来规范我们共同生活的努力。它要求公民和法律人不仅要遵守法律,更要以一种参与者的身份,去理解和捍卫法律背后所隐含的道德抱负。 一个成功的法律体系,是那个不仅能有效惩罚罪恶,更能以最公正、最尊重个体能动性的方式来界定权利与义务的体系。本书旨在为后继的法律理论研究提供一个坚实的哲学基石:法律的有效性,最终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能够成功地将道德推理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实践形式。我们对法律的探究,永远是对“我们如何共同生活得更好”这一政治哲学的具体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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