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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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作者:胡安潮 编
出品人:
页数:397
译者:
出版时间:2010-6
价格:36.00元
装帧:
isbn号码:9787010089867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责任主体
  • 特殊规定
  • 法律适用
  • 民法
  • 商法
  • 侵权责任
  • 合同责任
  • 行政责任
  • 案例分析
  • 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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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例解与法律适用》内容包括:教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由谁承担责任、未征得监护人同意指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开车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责任、如何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监护人、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未成年人实施共同危险行为应如何承担责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后的责任、在易发病期间骑车买粮突发癫痫病撞伤他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梦游时致人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醉酒驾车致人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著作简介:深入剖析《物权法理论与实务前沿探析》 本书聚焦于当代中国物权法领域的前沿议题与复杂实务难点,旨在为法学研究者、司法实务工作者及对财产权制度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套系统、深入且兼具思辨性的理论分析框架与实践操作指引。全书结构严谨,内容涵盖了物权法基本理论的再审视、新类型物权形态的探讨、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最新发展,以及物权争议解决中的疑难问题。 第一部分:物权法基本理论的深化与重构 本部分致力于对物权法核心概念进行审视与重构。我们首先探讨了物权法定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能动性与限缩性。不同于传统上将其视为僵化的教条,本书引入了经济学分析方法,论证了在特定市场失灵或交易成本高昂的情境下,如何在坚持法定主义精神的基础上,适度、有理由地容许例外或类推的适用空间。 紧接着,本书对物权的核心权能——支配权进行了深入的辨析。我们详细剖析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内在逻辑关联与彼此间的张力。特别是针对不动产物权,本书区分了登记公示与占有状态在不同法律行为效力中的不同作用机制,并结合具体案例,解析了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领域适用的严格要件与潜在的公平正义冲突。关于物权法定主义下的物权类型争议,本书并未满足于简单的列举,而是从社会经济功能、资源配置效率和权利保障的必要性三个维度,构建了一套判断新型或混合物权形态是否应予承认的评价体系。例如,对于非传统的“信息物权”或“数据财产权”的探讨,本书持谨慎态度,强调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和符合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方能视为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权利。 第二部分:用益物权体系的现代化重塑 用益物权是连接财产利用效率与权利人利益平衡的关键制度。本部分将视角聚焦于《民法典》施行后,特别是居住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在实践中引发的新问题。 在居住权的探讨中,本书摒弃了将其简单等同于传统用益物权的观点,而是将其视为一种高度人身化的用益负担。我们详细分析了居住权设立的要件、期间限制,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如居住权人死亡、被执行人破产)的存续与消灭机制。书中通过大量司法判例梳理发现,许多争议源于对“居住”概念界限的模糊,因此,本书力图精准界定“居住”的内涵,避免其泛化至租赁或借用关系。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鉴于近年来“三权分置”政策的深入推进,本书重点剖析了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的风险控制。我们探讨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现程序,以及在流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地上种植物、附着物的归属问题,并提出了符合农业现代化发展趋势的司法建议。 此外,本书还专门开辟章节探讨了区分所有权在复杂建筑结构中的应用困境。这不仅包括传统的业主共同关系,还扩展到新型的立体式开发项目,如地下空间和空中连廊的权属划分,强调了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功能特定性和权利行使的集体性。 第三部分:担保物权的能动性与风险控制 担保物权是维护交易安全和债权实现的重要屏障。本书对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最新发展进行了细致梳理,尤其关注了实践中对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创新需求。 在动产抵押领域,本书的亮点在于对“未转移占有”的动产抵押的效力分析。结合《民法典》对登记公示的强调,本书探讨了登记对抗主义在动产抵押中的具体适用边界,并针对供应链金融中对存货、应收账款的抵押进行了风险模型分析。我们认为,有效的公示不仅是生效要件,更是对抗第三人的关键。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本书详尽分析了其从属效力问题。在债务的多次更替与抵押物价值波动的情境下,如何确定最高限额的确定性以及在担保范围内的“不当得利”问题,本书提供了一套基于“保守性”原则的裁判思路。 留置权部分,本书着重批判了实践中将留置权错误地用于服务合同或加工合同的倾向,明确界定了留置权成立的法定占有与债权牵连性要求,强调留置权的强制执行程序与一般债权执行程序的根本区别。 第四部分:物权争议解决中的程序与实体衔接 本部分聚焦于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杂症,重点讨论了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以及物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物权行为理论的本土化困境是本书探讨的重点。我们认为,直接套用德国法上的“区分说”可能架空我国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因此,本书提出了一种“功能限定的公示优先”模式,主张在不动产领域,物权变动的内部约定应严格受制于外部公示的效力,只有在严格限制的范围内(如无权处分后的善意取得),才考虑私法契约的独立价值。 在相邻关系的争议中,本书超越了传统的“不得妨害”的消极规范,结合了环境权和生态价值,探讨了在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背景下,如何通过积极的补偿或替代方案解决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使相邻关系更具建设性和可持续性。 最后,本书在物权争议的证据规则方面提供了详尽指引。特别是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出卖人恶意串通转移登记的证明责任,以及原权利人被非法剥夺占有后,如何通过临时禁令或证据保全程序,及时固定证据,保障未来实体诉讼的胜算,提供了详实的法律策略。 全书以严谨的法理思辨为基石,以鲜活的司法案例为镜鉴,力图为读者构建一个全面、深刻且极具操作价值的现代物权法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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