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繼承制度研究受限於材料,討論中唐宋以下,湖北張家山出土西漢出年之《二年律令》適足填補此一遺憾。本文探討漢初之爵位繼承、戶主繼承及財產繼承制度,與後世中國社會相較顯得別具特色:第一後市繼承以諸子均分為原則,諸子共同地、平等地成為繼承人,漢初社會卻具有設置單獨繼承人的習慣;單獨繼承人不僅是爵位或戶主身分的繼承者,由於財產繼承在一定程度上屬於身分繼承,也是財產的主要繼承者。此一習慣或許是去古未遠影響所及,為封建時代僅有封君設置單一繼承人,秦漢則普及於民間百姓。第二,後世無論爵位、戶主或財產繼承,均以祭祀繼承為依歸,具備祭祀權者及具備繼承資格,反之則否;漢初卻無此性質,爵位、戶主或財產繼承之意義單純為權利的繼承。因此婦女可為繼承者、長輩亦可為繼承者,對於繼承對象之設計反映軍國主義國家的特殊關懷,援禮入律尚非考量重心所在。本文研究展示了漢初社會具有強烈的過渡性質,一方面古典要素以不同形式頑強存留,一方面儒家經典尚未取得支配地位,傳統禮制仍在發展醞釀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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