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建议为全国统战
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摘掉“执行投降
主义路线”帽子的请示报告
(一九七九年二月三日)
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
(一九七九年六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新时期党的民族工作与宗教政策――摘自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文件
《新的历史时期统一战线的方针任务)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三日)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年四月七日)
一件具有深远意义的盛事
(一九八○年四月十九日)
国务院批转宗教事务局、国家建委等单位
《关于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等问题的报告》
(一九八○年七月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务局《关于寺庙、道观等房屋产权归属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西藏民族解放的道路――纪念《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三十周年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要继续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摘自《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正确处理少数民族地区宗教干扰学校教育问题的意见》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七日)
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确定汉族地区佛道教全国重点寺观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四月九日)
庆祝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成立三十周年
(一九八三年五月十一日)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政策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教育部、国家民委、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转发甘肃省康乐县关于《在普及小学教育中注意发挥宗教界人士的积极作用》的通知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八日)
发扬中国佛教优良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七日)
中共中央关于在清除精神污染中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指示
(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引导宗教界办社会公益事业
(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四年四月一日)
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成立三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一九八四年八月五日)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具体说明》的一部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一定要抓紧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一九八五年四月三日)
重视研究统一战线和民族、宗教问题――《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全国统一战线理论工作会议的情况报告》的第一部分
(一九八五年六月九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办公厅调查组《关于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及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团结信教群众为四化建设服务
(一九八六年一月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在接见中国道教协会第四届会议代表时的讲话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住用宗教团体的房产权属问题――《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
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第五点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
在纪念中国天主教自选自圣主教三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关于第十世班禅大师治丧和转世问题的决定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
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副委员长永垂不朽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就欧洲议会通过所谓《关于西藏人权《决议的声明
(一九八九年三月十八日)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届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有关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高度重视宗教渗透问题的信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巩固和扩大党同各民族爱国宗教界的统一战线――《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的一部分
(一九九○年七月十四日)
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宗教观
(一九九○年九月)
在中国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四十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
(一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进一步重视、关心和做好宗教工作
(一九九○年十二月五日)
一定要做好宗教工作
(一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
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保持党的宗教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二月五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关于印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
党的宗教政策
(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宗教工作的问题
(一九九二年一月十八日)
在全国宗教局长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宗教界组织要引导信教群众爱教、爱国爱社会主义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在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迎春座谈会上的谈话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九日)
发挥佛教特有优势,为建设伟大祖国做出贡献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七日)
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的积极作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开创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
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新形势下的民族宗教问题
(一九九四年七月四日)
关于民族和宗教问题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录一: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第六部分
(一九九一年十月)
附录二:宗教信仰自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关于西藏问题的白皮书――《西藏的主权归属与人权状况》第八部分
(一九九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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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