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前 言
一、任务和基本原则
1、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
2、《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决定第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
条)
3、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职责分工(决定第四条,第五条;
刑诉法第三条,第四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决定第五
条;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5、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决定第六
条;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决定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7、关于终止刑事诉讼的法定条件(决定第八条;刑事诉
讼法第十五条)
8、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决定第九条;刑事诉讼法第
十七条)
二、管辖
1、关于案件管辖(决定第十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2、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决定第十一条;刑事诉
讼法第二十条)
3、关于第一审案件的提审与指令审(决定第十二条;刑事
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三、回避
1、司法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决定第十三条;刑事诉讼
法第二十九条)
2、关于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决定第十四条;刑事诉讼
法第三十条)
四、辩护与代理
1、担任辩护人的条件(决定第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
二条)
2、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何时可以委托辩护人(决定第
十七条;刑诉法第三十三条)
3、关于指定辩护的几种情况(决定第十八条;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4、关于辩护人阅卷的规定(决定第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
三十六条)
5、律师的调查取证(决定第二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
条)
6、辩护人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决定第二十条;刑
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7、委托诉讼代理人(决定第二十一条;刑诉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五、证据
1、关于证据的种类(决定第二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二条)
2、关于证据提供(决定第二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
条)
3、关于对证人的保护(决定第二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四
十九条)
六、强制措施
1、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第二十六条、刑事诉
讼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
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2、关于拘留、逮捕(《决定》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
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
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
3、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决定第三十二条、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七十五条)
七、立案
1、关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与受理(决定第三十五条、三十六
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2、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以及为报
案、控告、举报行为保密的规定(《决定》第三十七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3、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决定》第三
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
4、关于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决定》第三十八条、刑事
诉讼法第八十八条)
八、侦查
1、关于刑事侦查的一般规定(《决定》第三十九条、刑事诉
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
2、关于对犯罪嫌疑人传唤的规定(《决定》第四十条、刑事
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3、关于犯罪嫌疑人有权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
律帮助的规定(《规定》第四十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
六条)
4、关于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的规定(《决定》第四十二
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5、关于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
关的证明文件的规定(《决定》第四十三条、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6、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交出有关
证据的规定(《决定》第四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
百一十条)
7、关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
款、汇款的规定(《决定》第四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
8、关于对扣押的物品、文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
的退还(《决定》第四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十八条)
9、关于精神病或者有争议的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的有关
规定(《决定》第四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第二款、第三款)
10、关于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当告知被害人、犯罪嫌疑
人和他们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的规
定。(《决定》第四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
一条)
11、关于对精神病作医学鉴定的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
(《决定》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12、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
《决定》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
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13、侦查终结的案件的标准及移送有关材料的规定
(《决定》第五十二条、刑事讼法第一百二十九
条)
14、关于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规定。
(《决定》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九、提起公诉
1、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规定。(《决定》第五
十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的规定。(《决定》第
五十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
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决定》第五十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
条)
4、关于补充侦查的规定。(《决定》第五十七条、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5、关于对不起诉的规定。(《决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
条、第六十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
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百四十六条)
十、第一审程序
1、关于审判组织(《决定》第六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
2、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第六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3、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决定》第六十四条;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4、关于第一审开庭审判的条件(《决定》第六十五条、第六
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一百五十一条)
5、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决定》第六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
6、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决定》第六十九条;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7、法庭调查(《决定》第七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
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8、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证据(《决定》第七十二
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9、法庭的休庭调查(《决定》第七十三条;刑事诉论法第
一百五十八条)
10、法庭辩论(《决定》第七十四条;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
六条)
11、对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处罚(《决定》第七十五条;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12、法庭评议(《决定》第七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六十二条)
13、延期审理的条件(《决定》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五条)
14、延期审理案件的补充侦查的期限(《决定》第七十八
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15、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期限(《决定》第七十九条;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16、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监督(《决定》第八十条;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十一、自诉案件
1、自诉案件的范围(《决定》第八十一条;刑事诉讼法事
一百七十条)
2、对自诉案件的审理(《决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
十二、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决定》第八十四条;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特征(《决定》第八十四
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
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决定》第八十四
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4、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变(《决定》第八十四条;刑
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十三、第二审程序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代理人的上诉(《决定》第八十五
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2、关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抗诉权(《决定》第
八十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3、关于上诉状移送(《决定》第八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
4、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方式(《决定》
第八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5、关于人民检察院派员对二审案件出庭(《决定》第八十
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6、因违反诉讼程序而发回重审(《决定》第九十条、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7、关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决定》第九十
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8、重新审判案件的审理期限(《决定》第九十二条、刑事
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9、第二审审理期限的延长(《决定》第九十三条、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10、赃款赃物的移送处理(《决定》第九十四条、刑事诉讼
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
1、申诉人的范围和申诉程序(《决定》第九十五条、刑事
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
2、申诉人提起重新审判的条件(《决定》第九十六条、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3、关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决定》
第九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4、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的期限(《决定》第
九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十五、执行程序
1、关于死缓犯减刑及核准死刑的程序(《决定》第九十九
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2、死刑的停止执行(《决定》第一百条、刑事诉讼法第二
百一十一条)
3、执行死刑的方法与执行的场所(《决定第一百零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4、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程序(《决定》第一百零二条、刑
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5、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第一百零三条、刑事诉讼
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6、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于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7、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应及时收监(《决定》
第一百零四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8、关于罪犯在执行罚期间又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处理
(《决定》第一百零五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
9、关于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决定》第
一百零六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10、关于罪犯在执行刑罚期间的申诉(《决定》第一百零
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11、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决定》第一
百零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十六、附则
1、关于授予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的侦查权(《决定》第一
百零九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2、决定的生效与有关法律的废止(《决定》第一百一十
条)
附录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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