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论(修订版)》主要内容:司法解释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使司法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司法解释从不同角度或层面给予了充分肯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已为各国宪政实践所证实。确定司法解释的宪法地位,对于正确认识司法权,理顺司法解释体制,合理运用司法解释,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实现立法者意志的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司法者解释法律是立法与司法权力分立的结果,司法解释的产生和需要是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所致。法律是过去或现在的立法者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适用于未来社会的行为规范,因而带有一定程度上的预测性质。社会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立法者既不可能制定出包罗万象的法律,也不可能使法律成为适应千变万化社会的万能法。成文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①一般规则对个别案件之局限性——缺乏平衡性;②有限规则对无限客体之局限性 ——缺乏周延性;③模糊规则对确定事项之局限性——缺乏明确性;④稳定规则对发展事物之局限性——缺乏应变性;⑤刻板规则对丰富内涵之局限性 ——缺乏灵活性。成文法的这些局限性是由立法客体对立法者的制约、立法者本身认识的局限性和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的局限性所决定的。立法的意义在于法律的适用,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只有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由于立法者与法律适用的分离,以及法官不得拒绝审判案件的职责,必然将法律适用过程中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任务推到法官面前,法官不是立法者,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杀手锏只能是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发展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都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以大陆法系尤甚。其发展历程围绕着两条主线进行:一是法官释法是否意味着司法权对立法权的侵犯,集中表现在是否允许法官解释法律的问题上;二是面对法律的模糊和漏洞,释法者追寻立法者的原意是否可能,立法者的原意不能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状时又该如何,集中表现在法律解释的目标是采用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的问题上。从古罗马开始,法官释法的足迹是沿着一条被禁止——被限制——有限创制的道路前进的,“在今天的西方世界,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明确界限已经模糊”。法律解释的目标也在经历了以探求立法者原意的主观解释论和探求客观存在的法律目的的客观解释论之间此消彼长的反复较量之后,客观解释论取得了优势,现今仍占据通说地位。有关司法解释的各种理论在解释学、法解释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也逐步走向发展和完善。
司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种与其他法律解释相比有着自己的特殊性,对司法解释进行再分类,深入研究各类司法解释的特点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司法解释究竟系一种手段抑或一种权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中国,法律解释特别是具有拘束力的解释一向被看做是一种权力,因而出现了有关法律解释的这样或那样的决定,对谁可以作为解释者,可以作哪一方面的解释都作了明确具体规定,由此形成了有着中国特色的法律解释体制,包括司法解释的体制和模式。中国现行司法解释体制可以称之为二元一级的司法解释体制,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职能不同的最高机关才有解释权的司法解释体制。我们无法否认这一现实,但作为行使侦查、公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拥有司法解释权,且这种解释对审判机关也具有拘束力,岂不是公诉机关的法律文件成了审判的依据?同时,我国的司法解释主体排除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解释权,这与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事实上不可避免地解释法律的实际情况明显不符。司法解释的主体不是法院更不只是最高法院,而是裁判案件的审判组织和法官。只有代之以一元多级的司法解释体制,才能保证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但当我们认真审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解释时却发现,司法解释并不表现为一种权力,而是法官实现法律适用目的的手段。从这个角度看,并不存在什么事实上的司法解释体制问题,研究司法解释体制仅仅是着眼于中国立法关于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已。
司法权的实现手段是法律适用,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便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法官在面对实际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进行法律选择和就所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的理解和说明。对于司法解释来说法律和事实二者缺一不可,司法解释不仅包含了对法律的理解,而且包括了对事实的分析,司法解释的对象既有法律也有事实。司法解释是法律和事实的结合剂。在中国作为手段的司法解释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有亟待完善的方面,特别是最高法院公布的案例应当作为司法解释的一种特殊形式,司法解释的形式应当更加严肃和规范,司法解释的内容应当更加详尽,更具说理性。
司法解释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更有着强劲的生命力。随着社会生活的飞速变化,司法解释的性质、目标和作用也在不断地发展,人们对司法解释的认识也会更加深刻,司法解释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也将日益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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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证据法学新论》这本书,仿佛走进了一个精密运作的逻辑迷宫,但这个迷宫的出口永远指向公正的裁判。这本书的重点明显放在了对证据规则的哲学基础和实证分析上,尤其是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核心标准的解构,作者采用了非常精妙的概率论模型进行辅助说明,使得这个法律上的“天花板”变得可感、可量化。与市面上许多侧重于程序罗列的教材不同,该书深入探讨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背后的认知科学原理,解释了为什么某些信息在法庭上必须被视为不可靠。我个人认为,书中关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比较研究部分是全书的亮点,它清晰地揭示了不同诉讼模式下对证据真实性追求的侧重点差异。作者的叙述方式极其克制和客观,数据引用准确,逻辑链条严密得如同数学证明,让人不得不信服其推导出的结论。对于希望从根本上理解证据制度内在机理的法律研究者而言,这本书提供了远超教材深度的洞察力。
评分我最近读了《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与适用指南》,说实话,这本书的内容详实得令人惊叹。它不仅仅是对《民法典》合同编条文的逐条解释,更像是一本结合了最高院历年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的实操手册。对于我们日常处理合同纠纷来说,这本书的价值体现得淋漓尽致。比如,书中对“情势变更”原则的分析,不仅引用了大量的判例法理,还细致地划分了适用该原则的各种具体情形和审查标准,使得原本抽象的法条变得具体可操作。作者在行文上非常注重逻辑的严密性和清晰性,使得即便是涉及复杂技术性条款的解释,也能让人一目了然。我特别欣赏其中关于“电子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章节的论述,紧跟数字经济的发展前沿,提供了极具前瞻性的法律指引。我感觉自己手中的不再是一本纯粹的法律书籍,而是一份能随时提供决策支持的工具书。对于律师和企业法务人员而言,这本书的参考价值是无可替代的,它极大地缩短了从法条到判决的距离。
评分对于《国际私法专题研究》这本书,我的第一印象是其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令人印象深刻,特别是其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定性与准据法选择的分析,展现了作者在处理复杂跨境法律问题上的老道经验。书中花了很大篇幅来论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障碍和演进趋势,并结合最新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法律协定,为读者勾勒出一条清晰的冲突规范指引线。让我耳目一新的是,作者并没有固守传统的地域主义或个人法原则,而是积极拥抱了全球化背景下的“准客观化”趋势,讨论了如何利用契约自由来规制本应由强行法调整的领域。书中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章节,梳理了我国与其他主要国家在对等基础上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潜在风险点,实用价值极高。这本书的写作风格沉稳大气,学术语言精准有力,它成功地将国际私法这一门看似冷僻的学科,描绘成了一张连接不同法域、解决复杂纠纷的复杂网络图。
评分这本《刑法学原理》真是让人眼前一亮。作者在对刑法基本原则的阐述上,展现出了极高的学术水准和深厚的法理功底。他没有停留在对既有理论的简单梳理和复述,而是深入挖掘了刑法条文背后的价值冲突与社会逻辑。比如,在探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书中不仅详细分析了各个学派的观点,更结合最新的司法实践案例,论证了如何平衡惩罚的效率与个案的公正性。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作者在论及“正当防卫”的界限时,引入了大量的比较法视角,将我国刑法体系置于国际视野下进行审视,为读者构建了一个更为宏大和立体的刑法图景。阅读过程中,我时常会因为作者对某些晦涩概念的精辟解读而感到豁然开朗,感觉自己对刑法学的理解被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次。书中对刑法目的论的探讨,也颇具启发性,促使我思考,在快速变化的现代社会中,刑法应如何自我调适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治理。这本书无疑是法学专业人士案头必备的参考书,即便是初学者,若能耐下心来细读,也能从中汲取丰厚的法学养分。
评分《宪法学教程:理论与实践》这本书的视角非常独特,它成功地架设起了宏大宪法理论与微观国家生活之间的桥梁。通常的宪法教材往往侧重于国家机构的组织架构和基本权利的抽象阐述,但这本书却大胆地将宪法教义学与当代中国的政治哲学进行了深度的对话。作者在分析“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路径时,引入了社会契约论和多元主义的视角,使得对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理解不再是单向度的灌输,而是一个动态的、充满张力的过程。书中关于“宪法解释权”的论述尤为精彩,它不仅梳理了世界主要国家的经验,还针对我国特定的制度背景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观点鲜明,论证有力。此外,本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边界”的探讨也极为审慎和深入,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深刻关怀。这本书的语言风格兼具学术的严谨与人文的温度,读起来既有挑战性,又有极大的思想愉悦感。它让我重新审视了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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