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在選舉新的一屆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時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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