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範》已於2002年11月20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5月起施行。
衛生部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一日發布的《關於統一27種衛生監督文書格式的通知》(衛監發[1992]第14號)、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發布的《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範》自2003年5月1日起廢止;但衛監發[1992]第14號文中有關建設項目審批及衛生許可證的文書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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