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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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国家法官学院
出品人:
页数:855
译者:
出版时间:2003-1
价格:150.00元
装帧:简裝本
isbn号码:9787300046136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法律案例
  • 审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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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十多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与此同时,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有很大的进展。除了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外,又逐步开展了经济审判、行政审判、交通运输审判。全国法院每年审结各类一审案件已达300万件左右。审判程序日趋完善,审判工作质量不断提高。我们认为,有必要系统地选编法院审判案例,向海内外介绍中国审判实践的情况,展示中国法制建设的成就;同时,也为中国司法工作者、立法工作者和教学、科研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为此,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共同合作,从1992年起逐年选编一部审判案例综合本,分别收入前一年审结的案例。每部分为刑事审判案例卷、民事审判案例卷、经济审判案例卷、行政审判案例卷,共四卷。由于交通运输审判案例数量少,不足以独立成卷,故按案例性质分别编入经济和刑事卷。书名定为《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在本书编写过程中,对案件事实、审判过程、裁判理由、处理结果等,都完全尊重办案实际,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为了便于读者了解具体的审判过程,入了各审级的审判组织、诉讼参与人、审结时间、诉辩双方的主张、认定的案件事实、采信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条文。为了使读者易于理解适用法律的理由和涉及的法学理论观点,由编者写了解说,并对裁判的不足之处,加以评点,有的版本还以附录形式加了少量必要的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的广阔图景:一部跨越时空的法律思想史 这是一部深入探索西方法律思想演变脉络的鸿篇巨制,它将读者的目光引向法学理论的源头活水,追溯法律观念如何在历史的长河中淬炼、分化与重塑。本书不着眼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案例,而是专注于构建一个宏大的理论框架,以展现不同时代背景下,法律秩序的根基是如何被哲学家、法学家与政治思想家奠定的。 第一编:古典世界的秩序与理性 本书的开篇,我们将目光投向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文明摇篮。在这里,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颁布的命令,而开始被赋予形而上的意义。我们详尽考察柏拉 कू拉图的理想国(Politeia)中对正义(Dikaiosyne)的探讨,这种正义观如何渗透到早期城邦法律的构建之中。我们分析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法治”(Rule of Law)概念的早期阐述,探讨他如何区分优良政体与僭主统治,并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对社会和谐的决定性作用。 随后,我们将进入罗马法的辉煌时代。本书着重梳理了从《十二表法》到查士丁尼《国法汇编》的演进过程,但重点在于那些奠定罗马法学传统的思想基石。我们深入剖析了西塞罗(Cicero)关于自然法(Ius Naturale)的伦理学论述,他如何将永恒不变的理性原则引入法律领域,认为人类制定的法律若违背自然理性,则不足为法。此外,我们细致考察了盖尤斯(Gaius)和乌尔比安(Ulpian)等法学家的系统性分类工作,这些工作为后世的民法体系奠定了方法论基础,即如何通过逻辑推理和概念的精确界定来组织和阐释法律规则。 第二编:中世纪的神权与理性回归 中世纪的法律思想,是在日耳曼习俗、罗马法残余和基督教神学三股力量的激烈碰撞中形成的。本书不再关注中世纪领主法庭的运作细节,而是聚焦于那些试图调和“地上之法”与“神圣律法”的理论努力。 我们详细探讨了格拉提安(Gratian)的《教令汇编》如何试图整合教会法与世俗法,以及后来的“注释法学家”(Glossators)和“评注法学家”(Commentators)如何通过对《查士丁尼法典》的重新阐释,使其适应新的欧洲社会结构。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吸收与基督教教义的融合。我们分析了他的“四重法律阶梯”理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如何为世俗法律的合法性提供了坚实的形而上学支撑,强调人法必须服从于更高的、植根于理性的自然法。 第三编:近代:主权、契约与自然权利的崛起 近代早期是法律思想发生根本性转折的时期。国家主权的出现,使得法律的权威来源从神授或传统,转向了世俗的统治者或人民本身。 我们首先审视马基雅维利对权力运作的现实主义洞察,尽管他并非纯粹的法学家,但其对国家力量的强调为后续主权理论的发展铺设了道路。随后,本书将大量篇幅用于剖析社会契约论。霍布斯(Hobbes)的《利维坦》中,为了逃避“自然状态”的混乱,人们将所有权利让渡给绝对主权者,从而创造出稳定的法律秩序。与此相对,洛克(Locke)则提出了限制性政府和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理论,这些权利是政府权力合法性的边界。卢梭(Rousseau)的“公意”(General Will)概念则为民主法治理论提供了另一种基础,即法律是全体人民自我约束的体现。 此外,自然法传统在格劳秀斯(Grotius)的手中完成了“去神学化”的过程,使其成为一套独立于信仰体系的国际法和人法基础,强调了国际交往中基于理性的约束力。 第四编:启蒙运动的理性之光与法律科学化 启蒙运动对法律体系的冲击是结构性的。本书细致考察了边沁(Bentham)的功利主义思想如何挑战了传统自然法观念。功利主义主张,法律的唯一合法性标准是其是否能最大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促使了法律的理性化和制度化改革,主张废除繁复晦涩的旧有法律,建立清晰、可预测的成文法典。 与此相对应,孟德斯鸠(Montesquieu)在《论法的精神》中,开创了社会学和历史学的视角来研究法律。他强调法律不能脱离其地理环境、气候、民族精神和政治体制而存在,并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旨在通过权力间的相互制衡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使法律的实施保持公正与克制。 本书在最后部分,将目光投向了19世纪初的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Savigny)。他尖锐批评了当时流行的成文法典化运动(如基于纯粹理性的法典编纂),强调法律的真正根源在于民族精神(Volksgeist)的世代积累,主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在历史演进中的有机生长,而非人为的理性设计。这一思想为现代法律社会学和宪政思想的深化提供了重要的反思维度。 通过对这些核心思想的深入梳理,本书旨在为读者描绘一幅清晰的法律思想变迁图景,理解我们今天所依赖的法律概念和制度,是如何在漫长的思想辩论和历史实践中被塑造和检验的。它不是操作指南,而是理解法律灵魂的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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