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原理 在線電子書 圖書標籤: 法學 英文原版 刑法學 LAW
發表於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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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american的一本教科書~從一個chapter就充斥著美式法學的味道。用case解讀傳統Criminal Law的4個purpose(3“R”and one“D”)的過程充滿瞭Summers的legal practical instrumentalism的味道,說通俗點也是就是體現瞭目的決定手段的司法風格~相較於大陸的刑法教材,有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評分很american的一本教科書~從一個chapter就充斥著美式法學的味道。用case解讀傳統Criminal Law的4個purpose(3“R”and one“D”)的過程充滿瞭Summers的legal practical instrumentalism的味道,說通俗點也是就是體現瞭目的決定手段的司法風格~相較於大陸的刑法教材,有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評分很american的一本教科書~從一個chapter就充斥著美式法學的味道。用case解讀傳統Criminal Law的4個purpose(3“R”and one“D”)的過程充滿瞭Summers的legal practical instrumentalism的味道,說通俗點也是就是體現瞭目的決定手段的司法風格~相較於大陸的刑法教材,有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評分很american的一本教科書~從一個chapter就充斥著美式法學的味道。用case解讀傳統Criminal Law的4個purpose(3“R”and one“D”)的過程充滿瞭Summers的legal practical instrumentalism的味道,說通俗點也是就是體現瞭目的決定手段的司法風格~相較於大陸的刑法教材,有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評分很american的一本教科書~從一個chapter就充斥著美式法學的味道。用case解讀傳統Criminal Law的4個purpose(3“R”and one“D”)的過程充滿瞭Summers的legal practical instrumentalism的味道,說通俗點也是就是體現瞭目的決定手段的司法風格~相較於大陸的刑法教材,有種耳目一新的感覺~
《刑法原理(第4版):影印本》內容簡介:《刑法原理》是著名的“美國法精要”叢書之一種,該書從1975年齣版,至今已是第四版瞭(最新一版是2003年3月)。作者阿諾德H·洛伊,曾先後畢業於波士頓大學和哈佛大學,從1973年起一直擔任北卡羅來納大學法學院教況現任該校GrahamKenan學院講座教授。他的教學和研究範圍涵蓋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
《刑法原理(第4版):影印本》以簡明的篇幅,分七部分對美國刑法的若乾基本問題作瞭高度的概括和濃縮,是學習美國刑法很好的入門之作。
書的第一部分為刑罰目的論,作者一改談刑法必從犯罪論著手的思路,轉而從對刑罰目的的追問切入,並將刑罰目的概括為四個:1、改造並矯正犯人;2、監禁危險犯人以保衛社會;3、報應;4、威懾(又分為對犯罪分子本人的個彆威懾和對社會上其他有類似不良傾嚮者的一般威懾)。作者還進一步分析瞭這四個目的在實踐中可能存在的衝突及其價值選擇。在具體論述中,我們看到英美學者所習慣的用判例來充實理論的寫作手法。說實話,我是毫不掩飾對這種寫作手法的欣賞與倡導的,也一直主張在國內的理論刑法學著作中多加進些這樣的作料(參見劉仁文:《刑法學的本體追問》,《中外法學》2002年第3期)。
第二部分是有關個罪的展開,作者選擇瞭殺人罪、強奸罪以及其他一些侵犯人身的犯罪和侵犯財産的犯罪等值得展開的犯罪來作為研析對象,同時,亦獨具匠心地將因果關係等總則內容放在這部分裏加以闡釋,為實現分則與總則的有機結閤作瞭很好的嘗試。不過,對於作者將正當防衛這一辯護事由提前挪到此處的理由,我感到還可商榷。
第三部分介紹瞭英美刑法中的犯罪要件“二元論”,即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和客觀上的犯罪行為,其中主觀上的犯罪意圖又牽涉到嚴格責任和替代責任等無過錯責任。該部分最引人注目的是,作者將憲法對刑法的限製引人行文,這對於正在探索走嚮憲政國的中國刑法學者而言,無疑是有啓發意義的。多年前,讀儲懷植先生的《美國刑法》,其中闢專節談“美國刑法的憲法限製”,至今仍印象深刻。此次為寫此前言,上網查閱作者信息,始知其除瞭是著名的刑事法專傢外,對憲法亦有不凡研究,難怪他的書中能不時地保持著憲法對刑法的審視與警惕。這一點也是頗值得我們學習的。我曾在一次關於“中國刑法學應當嚮何處去”的筆談中指齣:我國刑法要真正實現現代化和民主化,非得到建立起刑事立法和刑事執法的違憲審查機製那一天不可(參見劉仁文;《提倡“立體刑法學”》,《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
第四部分專門列舉瞭若乾特殊的辯護事由,包括:精神病,末成年,醉酒,強迫,緊急避險,警察圈套,等等,它們在何種情況下可成為辯護事由、是作為免罪事由還是減責事由,各有區彆,例如,醉酒要區分自願狀態下的醉酒和非自願狀態下的醉酒,警察圈套要看被告人的犯意是由警察誘發而生還是本已有之。
第五部分是有關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推定等錶麵看來屬於程序法意義上的內容,但正如作者在書中所指齣,隻要稍加深入,我們就會發現,這些問題和刑事實體法密不可分。確實如此,英美刑法犯罪構成理論的一個重要特點就在於把靜態的犯罪構成要件放到動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來考量,這種動態的程序通過一定的規則,建立起抗辯式的雙層邏輯結構,使得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這兩個積極要件達到人罪的功能,而辯護事由這一消極要件則實現齣罪的功能。它既區彆於我國承繼的前蘇聯犯罪構成四要件說(犯罪客體、主體、客觀方麵、主觀方麵),又區彆於德日等大陸法係國傢的三階段遞進說(構成要件的符閤性、違法性、有責任性)。雖然幾種理論各有其傳統和特色,但英美刑法所錶現齣的實用主義哲學,讓我想起颱灣友人林東茂教授在前不久的一次學術會議上所發錶過的一個觀點:犯罪構成理論不就是要解決什麼是犯罪麼?為什麼要搞得那麼玄而又玄?能不能簡單點、實用點?
第六部分,不完整罪和共同犯罪。如果說辯護事由要解決的是行為具備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外部特徵時為什麼不負刑事責任的話,那麼不完整罪和共同犯罪所要解決的就是行為不具備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全部犯罪要件時為什麼還要負刑事責任。在這部分裏,我們既能看到英美刑法中的“不完整罪”將“犯罪中止‘納人’犯罪未遂”的做法,又能看到“共謀犯”這類源於普通法傳統的獨特概念。我們知道,英美刑法以不處罰預備行為為原則,但“共謀犯”實際上是將某些特彆嚴重的犯罪預備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來加以懲處。元論是這種將某些特彆嚴重的犯罪預備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還是有的大陸法係國傢將某些確有必要處罰的犯罪預備行為單獨在分則條款中予以標明,均體現瞭“犯罪預備原則上不受處罰,例外情況下纔受處罰”的政策思想,這顯然不同於我國刑法在總則上規定對預備犯一律要給予懲處的立法思路。實際上,我國刑法雖然規定對所有的犯罪預備行為都要給予懲處,但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也很難得到一一落實,考慮到犯罪預備行為的模棱兩可性,從法治社會的可預期性著眼,我倒是傾嚮於對一般的犯罪預備行為加以除罪化,將刑法介人入點放到己經著手實施犯罪的犯罪末遂和中止階段,而對確有必要予以懲處的犯罪預備行為則專門在分則條款中加以明示。
第七部分題為“刑法的邊界”,作者再一次站到憲法的高度,對刑法禁止模糊用語、禁止溯及既往等原則作瞭論證,並將閤憲性的討論引嚮普通法上的犯罪如何增加其明確性、無受害人的犯罪應在多大程度上被犯罪化等富有挑戰性的問題。
作者在書的結語中指齣:如同人類最終發現地球是圓的一樣,《刑法原理(第4版):影印本》的讀者也不應在讀完最後一頁就停止思考,相反,是重新迴到起點,又該開始新一輪的思考。可不?隨著我的這篇前言的接近尾聲,《刑法原理》一書也翻到瞭最後一頁,然而,我的思路卻又迴到瞭起點:究竟什麼是刑法?什麼是犯罪?什麼是刑罰?傳統的刑法以懲罰為其主要特徵,但這不能解釋近代意義上保安處分的興起,因為許多保安處分措施不是立足於懲罰,而是立足於矯治。與之相對應,保安處分所帶來的犯罪觀和刑罰觀也足以顛覆傳統意義上的犯罪和刑罰(參見劉仁文:《對有危害行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瞭之》,
俗話說:書讀百遍,其意自見。如果我們能按照作者的建議,“將此書前後繞上兩三遍”,再輔之以必要的問題意識和思考精神,相信會有該有的收獲的。
2003年11月20日於北京西郊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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