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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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波林
出品人:
页数:435
译者:刘波林
出版时间:2002-7-1
价格:49.00元
装帧:精装(无盘)
isbn号码:9787300042855
丛书系列:
图书标签:
  •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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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描述

知识产权当今世界经济贸易的三大对象之一。我国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并从80年代起相继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一系列知识产权的重要国际公约以及世界贸易组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制的完善,随着我国全面融入国际社会,知识产权问题将日显突出,对知识产权知识的掌握也尤为重要。为此,我们组织翻译了产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指南”,就各国际公约而言,基本上是管理它的国际组织惟一认可的解说。因此,它们对读者完整、准确地理解这些法律文件无疑具有权威的参考价值。

此外,我们还将选择翻译出版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文件。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一段关于智慧结晶的全球守护史 想象一下,一位作家倾注心血完成一部小说,一位画家在画布上挥洒灵感,一位作曲家谱写动人旋律,一位摄影师捕捉生活瞬间,一位电影制作人编织光影故事……这些由人类智慧和创造力凝结而成的文学和艺术作品,是文明进步的阶梯,是情感共鸣的桥梁,更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然而,这些珍贵的“思想结晶”一旦诞生,便面临着被随意复制、剽窃、传播的风险。如果没有有效的保护机制,创作者的辛勤劳动将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创新热情也将备受打击,最终可能扼杀整个社会的文化活力。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应运而生。它不仅仅是一纸条约,更是人类对知识产权保护理念的一次历史性飞跃,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构建和谐有序文化交流环境的伟大实践。这份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各国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全球范围内创作者的权益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保障。 孕育与诞生:对平等和保护的呼唤 在《伯尔尼公约》诞生之前,各国国内法对作品的保护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对于外国作品的保护,常常存在许多限制和壁垒。一位法国作家在德国出版的作品,可能无法在法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一位英国的音乐家,其作品在日本可能轻易被他人仿制。这种不平等的保护状况,严重阻碍了文学艺术作品的跨国传播和交流,也使得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随着国际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以及工业革命带来的复制技术的发展,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的问题日益凸显。各国之间的呼声越来越高,希望能够建立一个统一、互惠的国际保护体系。在这种时代潮流和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国际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协会(即后来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联合会,BIRPI,后发展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挥了重要作用,积极组织各国代表进行谈判和磋商。 经过多年的酝酿和多次的国际会议,终于在1886年,在瑞士伯尔尼,由14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这份里程碑式的公约,以其前瞻性的理念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奠定了现代版权保护的基石,开启了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保护的新纪元。 核心原则:平等、自动、独立 《伯尔尼公约》之所以能够成为全球版权保护的典范,与其确立的一系列核心原则密不可分。这些原则简洁而有力,为各国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这是《伯尔尼公约》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规定,公约成员国应对其他成员国国民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给予与本国国民作品同等的保护。这意味着,一位中国作家在法国出版的作品,在法国应该享有与法国作家作品同等的版权保护,反之亦然。这一原则打破了国界壁垒,极大地促进了作品的国际传播和交流,让创作者的权益不再受到国籍的限制。 自动保护原则(Automatic Protection): 《伯尔尼公约》废除了过去很多国家实行的版权注册制度。根据公约,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并以某种有形形式表现出来,就自动获得版权保护,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这种“自动保护”大大简化了版权的获取流程,降低了创作者保护自己作品的门槛,使其能够更快、更便捷地获得法律保护。这对于那些刚刚起步的创作者而言,尤为重要。 独立保护原则(Independent Protection): 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不依赖于作品在其创作国是否受到保护,也不依赖于作品的起源国是否是公约成员国。这意味着,即使某作品的创作国不是《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但只要该作品在成员国境内首次出版,或者其作者是成员国国民,那么该作品在成员国境内就应受到公约所提供的保护。这一原则进一步扩展了公约的保护范围,确保了作品在更广泛的区域内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广泛的保护范围:从文字到视听 《伯尔尼公约》的保护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它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文学、音乐、戏剧、绘画等,还将摄影作品、电影作品、雕塑、建筑作品、计算机程序,甚至是地图、图表、以及教科书等其他文字、口头、科学和艺术性质的作品纳入保护范畴。公约的不断修订和成员国的加入,也使得其保护范围与时俱进,能够适应新的技术发展和创作形式。 文学作品: 包括小说、诗歌、散文、剧本、歌词、百科全书、地图、图表、教科书等。 音乐作品: 包括乐谱和附带歌词的音乐作品。 戏剧作品: 包括话剧、歌剧、舞剧等,以及表演和导演艺术。 绘画、雕塑、建筑作品: 包括各种形式的视觉艺术创作。 摄影作品: 包括各类照片和图像。 电影作品: 包括动画片、纪录片、故事片等。 计算机程序: 被视为文学作品,享有版权保护。 公约的宗旨在于保护创作者的“思想和表达”,而非思想本身。这意味着,对作品的模仿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会构成侵权。 关键权利: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 《伯尔尼公约》赋予了作者一系列重要的权利,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 精神权利(Moral Rights): 这些权利与作者的人格紧密相连,不可转让,通常包括: 署名权(Right of Attribution): 作者有权要求在其作品上署名,并决定是否署名。 禁止歪曲、篡改权(Right of Integrity): 作者有权反对对其作品进行任何歪曲、篡改、修改或其他损害其荣誉或声誉的行为。 发表权(Right of Publication):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首次公开发表其作品。 财产权利(Economic Rights): 这些权利是创作者通过其作品获得经济收益的基础,通常包括: 复制权(Right of Reproduction): 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复制,例如印刷、复印、录制等。 发行权(Right of Distribution): 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销售、出租、出借等。 公开表演权(Right of Public Performance): 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公众场合的表演,例如音乐会、戏剧演出等。 公开展示权(Right of Public Display): 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在公众场合的展示,例如美术作品的展览。 改编权(Right of Adaptation): 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电影、将音乐改编成管弦乐版本等。 翻译权(Right of Translation): 作者有权控制其作品的翻译。 信息网络传播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via the Internet): 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一权利也逐渐被纳入保护范围,允许作者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 公约明确了这些权利的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其死后一定年限(例如50年)。 不断演进的生命力:适应时代的发展 《伯尔尼公约》并非一成不变的古老条约,它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自1886年首次签署以来,公约经历了一系列的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技术、社会和文化环境。主要的修订包括: 1896年柏林修订本 1908年柏林修订本 1928年罗马修订本 1948年布鲁塞尔修订本 1967年斯德哥尔摩修订本 1971年巴黎修订本 每一次修订都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例如,在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传播方式出现后,公约也适时地纳入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截至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加入了《伯尔尼公约》,使其成为全球版权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之一。 深远影响:构建全球文化互信的基石 《伯尔尼公约》的签署和持续有效的实施,对全球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化交流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激发创作活力: 通过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公约极大地鼓励了全球范围内的文学艺术创作。创作者可以更放心地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创作,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作品会得到合法的保护,并有机会获得应有的回报。 促进文化传播与交流: 公约打破了国界限制,使得优质的文学艺术作品能够更自由、更广泛地在国际间传播。这不仅丰富了各国民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也促进了不同文化之间的理解和对话。 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 《伯尔尼公约》为作品的市场流通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有助于打击盗版和非法复制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推动国际合作: 公约的成功实践,也为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榜样,推动了国际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与交流,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等条约的制定,都与《伯尔尼公约》的理念一脉相承。 挑战与未来:在数字时代寻求新平衡 尽管《伯尔尼公约》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飞速发展的数字时代,版权保护仍然面临着新的挑战。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作品的复制、传播和修改变得前所未有的便捷,同时也带来了更加复杂的侵权形式。如何在全球数字环境中有效执行版权保护,如何平衡创作者的权益与公众获取信息的权利,是《伯尔尼公约》及其成员国需要持续探索的课题。 然而,正是《伯尔尼公约》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和所倡导的核心原则,为我们应对这些挑战提供了宝贵的财富。通过不断地对话、合作与创新,相信《伯尔尼公约》将继续在保护人类智慧结晶、繁荣全球文化事业的道路上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守护好这份属于全人类的宝贵精神财富。它不仅仅是一份公约,更是人类文明进步进程中,对创造力、智慧和尊严的最高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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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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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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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我原本以为这会是一本索然无味的“工具书”,毕竟书名听起来就带着一股法律条文的冷硬气息。没想到,这本书的叙事方式简直像是一部精心剪辑的纪录片,节奏把握得张弛有度,信息量巨大却又毫不令人感到疲惫。它更像是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话,探讨的不是“保护”本身,而是“创作的价值如何在不同文化土壤中生根发芽”。书中穿插了大量关于早期摄影作品的案例分析,那真是太精彩了!要知道,在那个胶片技术刚刚兴起的年代,谁能想到一张照片也能成为被争夺的“财产”?作者用非常口语化但又极富洞察力的语言,剖析了新兴艺术形式在旧有法律框架下所遭遇的困境。它没有直接引用任何公约条款,但通过对几个标志性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的解构,将“国际合作”的必要性体现得淋漓尽致。读这本书,你不需要懂法律,只需要对“美”和“创造”抱有基本的尊重,就能体会到它背后蕴含的深刻意义。读完后,我对现代数字内容的版权保护有了全新的视角,这绝不是一本摆在书架上积灰的冷门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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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寻找一本关于“艺术品市场监管”的严肃著作时偶然发现这本的,说实话,最初我有些失望,因为它似乎更偏向于“思想的传播”而非“实物的交易”。然而,随着阅读的深入,我发现作者的格局远比我想象的要宏大。这本书更像是一部关于“跨文化信任建立史”的编年史。它没有直接讨论具体的“伯尔尼”地名或者会议细节,而是通过描绘早期国际博览会上,各国参展商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互相猜忌、最终达成共识的微妙过程,来侧面印证了国际协作的艰难与必要性。作者对于“模仿”和“借鉴”在不同文化语境下的界定差异,分析得极为透彻,让我这个常年做跨国贸易的朋友都大开眼界。书中有一段对早期音乐版权纠纷的描述,那种将一段旋律的归属权争夺上升到国家荣誉层面的紧张感,真是让人拍案叫绝。这本书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展示了法律框架是如何一步步从零散的道德呼吁,演变成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范,其间的政治博弈和文化妥协,比任何小说都来得跌宕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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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哪,这本书简直是为我这种热爱文化遗产的“老学究”量身定做的!我最近沉迷于那些宏大叙事下的细节考据,而这本书恰好满足了我对知识的深度渴求。它没有直接谈论那些枯燥的法律条文,而是巧妙地将历史的洪流融入到对几位伟大艺术家的命运描绘之中。比如,书中对十九世纪末欧洲文坛那种近乎狂热的版权争夺战的侧写,简直让人身临其境。作者仿佛化身为一位精通世故的剧院经理,带着我们穿梭于巴黎的沙龙和维也纳的咖啡馆,那些关于“原创性”和“剽窃”的模糊边界,在作者的笔下被勾勒得淋漓尽致。我尤其欣赏作者对那些鲜为人知的小人物命运的关注,那些默默无闻的插画家、翻译家,他们的权益如何在那个时代被忽视,这本书没有直接说“伯尔尼公约很重要”,但读完后你自然会明白,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国界的保护机制,这些璀璨的星火很可能早已熄灭。它不是一本教科书,而是一部关于“创作的尊严”的史诗,充满了对那个时代知识分子精神世界的细腻捕捉,读起来酣畅淋漓,让人对艺术的生命力产生更深层次的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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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给我的感觉,就像是走进了一座巨大的、尘封已久的档案馆,空气中弥漫着羊皮纸和墨水的味道,但里面的内容却新奇得让人心跳加速。作者的文笔极其考究,带着一种古典的优雅,但她的关注点却非常现代和前沿。她花了相当大的篇幅去探讨“翻译权”这个在当时看似微不足道的议题,如何演变成日后跨国出版业的基石。我特别喜欢她对于“精神财产”这一概念的哲学思辨,那种探讨远超出了简单的“谁拥有这张画”的范畴,而是深入到了“创作者与其思想成果之间不可分割的联系”。书中对不同国家文化保护观念差异的对比分析,简直是一场精彩的“文化人类学”考察。例如,东欧体系和英美习惯法在对待“公共领域”理解上的分野,被作者描绘得既清晰又富有同理心。读完后,我感觉自己不只是了解了一段国际公约的诞生史,更是完成了一次对人类文明协作模式的深度认知之旅。它的文字密度很高,需要慢读,但每一次停下来沉思,都能收获新的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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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对建筑设计图纸的保护问题很感兴趣,觉得那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智力成果之一。这本书在这方面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尽管它没有直接讨论建筑规范,但它对“技术性图样”在国际交流中的保护空白进行了尖锐的批判。作者的视角非常犀利,她没有采用宏观叙事,而是聚焦于几个具体的设计师和工程师在海外项目遭遇的“失权”事件,这些小故事的冲击力非常强。她巧妙地将这些个案上升到了“人类工程知识共享的伦理困境”的高度进行探讨。这本书的语言风格非常内敛,但字里行间透露出的批判力量却非常强大,它不煽情,只是冷静地陈述事实,却足以让任何一个身处创作领域的人感到震撼。读完之后,我对“保护”这个词的理解彻底改变了——它不仅仅是禁止盗用,更是一种对创新活动持续性的制度保障。这本书没有提及任何具体的条文编号,但它成功地塑造了一种“维护创作共同体健康发展”的时代精神,其感染力远超干巴巴的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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