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 在线电子书 图书标签:
发表于202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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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洗钱立法研究》是我国第一部从立法角度对洗钱的预防、控制及惩治加以系统研究的专著。作者重视经济学、金融学以及法学的耦合,就如何减少反洗钱的制度壁垒,充分发挥中国反洗钱制度的功效,促进反洗钱制度的“帕累托效应”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契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制度设计。
第一章对反洗钱法的性质和宗旨进行了具体论述,指出反洗钱法不仅仅是洗钱打击法,而应该是洗钱的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惩治法。同时,为了发挥反洗钱法的作用,只有将反洗钱法提升到法律的地位予以颁布,才能收到其应有的功效。与此相适应,反洗钱法的内容应是综合性的,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具体而言,包括反洗钱法的性质和宗旨、反洗钱法的效力、反洗钱法的原则、反洗钱主体的职责、反洗钱预防法律制度、反洗钱控制法律制度、洗钱犯罪的定义、犯罪构成以及国际合作等。有关反洗钱法的宗旨,根据不同的层次和要求,可以分为具体目标和最终目标。具体目标是指在技术层面建立起反洗钱的合理制度与控制手段,而最终目标则是指通过具体目标的运作,达到合理地预防和打击反洗钱行为,遏制其上游犯罪活动,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第二章在对国际公约关于反洗钱法的效力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洗钱法的效力制度设计。认为我国的反洗钱法的空间效力应建立以属地管辖权为主,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遍管辖权以及构成管辖权协作配合的多层次管辖权体制。就反洗钱法的时间效力而言,由于洗钱犯罪的危害性为大家所认同,反洗钱法应在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在溯及力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以贯彻人权保护精神。
第三章分析了反洗钱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并对基本原则的体系结构进行了具体解读,认为我国反洗钱法的原则应包括下列项: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义务豁免原则、完善报告主体内控制度原则、合法审慎原则、协调配合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第四章首次在国内对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性质、特点、功能进行了深入研究,指出反洗钱协调机制,是以国家反洗钱协调机构为主导,以指导、监督、协调、管理为基本途径,以反洗钱义务报告机关、信息监测部门、调查机关、刑事侦查机关、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协调一致,形成合力,优化资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与效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公平正义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公民的合法权益为目标,具有反洗钱制度安排性质的层级结构体系。反洗钱协调机制作为反洗钱制度安排,在反洗钱制度层级结构中处于联结和枢纽地位,是其他反洗钱制度层级体系所不能替代的。同时,反洗钱协调机制的地位具有独立性,其主要功效在于将反洗钱制度中有关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根本任务、政策措施贯穿于反洗钱的各个阶段与环节之中,使相对独立、各司其职的反洗钱机关、部门与机构形成有机的整体。作者在比较他国成熟的经验模式的基础上,就我国反洗钱协调机制和组织机构设立的必要性、设立原则与条件,以及反洗钱协调机构的职能与人员组成进行了具体设计。主张为了充分发挥反洗钱协调机制的效应,整合全国的反洗钱力量,应该将反洗钱协调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即国家反洗钱委员会。同时在其内部设立国家反洗钱调查局、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国家反洗钱专家委员会,专门行使调查与侦查职能、信息监测职能以及对洗钱专门问题开展咨询等,加强预防和控制与惩治力度,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与经济安全。
第五章首先就我国反洗钱信息的收集进行了统计分析,论证了在我国建立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的必要性。主张我国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应具有独立性,这种独立性主要表现为人事、财政以及内部的独立方面;另外,就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与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提出借鉴法国模式来构建FIU(反洗钱信息监测中心)与刑事执法部门的新型关系。即一方面,执法部门在调查涉及洗钱犯罪案件时,有权从FIU获取相关的金融交易报告资料,而FIU也有权从执法部门获取相廊的情报,包括在初步调查可疑交易时需要的情报。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在收到反洗钱局提供了有证据证明交易线索的案件后,应该立即开展工作,并将结果报告给国家反洗钱局。国家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的人员组成应具有专业性和综合性,其经费安排应采用国家财政保障为主,从洗钱犯罪收益追缴中划拨相结合的体制。最后,借鉴美国和加拿大的经验,就FIU的运作过程即信息收集、信息分析、信息披露和信息交换进行了详细的解说。
第六章分析了反洗钱主体职责的性质和特点,并在对反洗钱主体的职责的国际立法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洗钱主体职责的构建。具体而言,对反洗钱协调组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保险和证券监管机构、反洗钱信息监测处理中心、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中介结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洗钱主体的职责进行了深入分析,具有重要的立法参考价值。
第七章在论证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性质与特征的基础上,就客户身份制度的演进、典型国家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构想。主张我国身份识别制度设计应坚持如下原则,即客户分类要科学、审查范围要严密、审查职责要确定、审查手段要先进、审查程序要规范以及体系结构要完备等,上述建议对建立和完善我国身份识别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第八章论述了交易记录保存的概念和特征,在对国际和典型国家关于交易记录保存的立法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主张我国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应进行如下制度设计。即金融机构及从事金融交易的其他行业应当保存下列记录,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将该记录泄露或提供给法律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的开户记录——身份文件(如护照、身份证、驾驶执照等官方证件或类似证件的副本或记录)的复印件应在账户结束后年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记录——从交易记账起年;有关客户的各种形式的记账凭据,如存款单侥款单、支票和其他形式的凭证——从作出记录起年;与账户相关的金融交易文件,自账户注销之日起,不得少于年;金融交易文件可以原件、复印件、缩影胶片或电子文件等法律允许的形式保存;电子付款的记录和资料保存不得少于年。
第九章在评述我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基础上,对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标准、义务的免除以及责任的豁免进行了深入分析。主张我国应扩大报告义务主体的范围,建立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两种制度、对两种不同报告制度实行不同的报告标准,同时通过建立义务的免除以及责任的豁免制度来提高反洗钱主体的积极性,促进反洗钱效率的提高。
第十章分析了内部控制的概念和特征,并对其国际和典型国家的立法进行了具体研究,并由此提出了我国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主张建立专门的反洗钱专门机构和部门、健全审计制度、完善员工培训制度、加快人才步伐以及廉正目标制度的完善等。
第十一章在分析洗钱犯罪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论述了洗钱犯罪概念的演进以及国际公约关于洗钱概念的异同,对我国的洗钱概念的利弊进行了深入探讨,主张在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即明确地规定洗钱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构成,上游犯罪主体也可以构成洗钱罪;将洗钱行为的三阶段都加以犯罪化,并设置了不同的犯罪构成;适当拓宽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第十二章从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了洗钱犯罪构成的概念、要件和特点,并对洗钱犯罪构成的若干因素如行为、对象、主体、主观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了洗钱犯罪构成国际立法的一般发展规律,为完善我国洗钱犯罪构成提供了理论准备。
第十三章详细剖析了我国刑法中的洗钱犯罪构成,比较了我国洗钱犯罪构成与国际以及他国法律规定的差异,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洗钱犯罪构成的缺陷,并就其立法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模式设计。
第十四章论述反洗钱的法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反洗钱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同时对洗钱罪的法律责任以及特殊没收措施进行了充分论证。基于洗钱行为的日益猖獗和严重的社会性,主张提高其法定刑;同时完善财产刑的规定,增加规定“没收财产”,并根据洗钱的不同数额和情节,设置相应的量刑幅度,以便从财产刑的角度予以重打击。关于特殊没收措施,主张在《刑法》第条中增加规定犯罪价值没收和间接没收,并对没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五章对经济全球化的演进本质、动因与效应进行了深刻描述,论证了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概念、特点及合作原则进行了具体论证。另外,作者在对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立法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就我国反洗钱司法协助制度、行政国际合作制度以及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制度的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主张我国应充分利用反洗钱国际合作机制,促进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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