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瞭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國內外各界人士全麵、準確地瞭解我國涉外法律、行政法規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編輯瞭本匯編。
二、本匯編匯集瞭2004年經全國人民代錶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以下稱“法規”)共55件。本匯編分為: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等6類,每一類下分為若乾項。
三、本匯編按照分類、先法律後行政法規以及法律、法規發布的時間先後排列。
四、本匯編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譯本,由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法製工作委員會提供;行政法規的英文譯本,由國務院法製辦公室組織翻譯和審定。參加行政法規英文譯本審定工作的專傢有:瀋鞦潮、任小萍、吳鍾浩、張常臨等。
五、本匯編收入法規的英文譯本與中文本有歧義的,以中文本為準。
六、本匯編在編輯和翻譯過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麵給予瞭大力支持和協助,在此謹緻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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